職能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
2、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權,監督全縣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3、綜合管理全縣勞動就業工作;規範勞動力市場建設,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分流安置、組織實施就業工程;加強對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
4、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培訓;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指導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工作;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5、負責勞動關係協調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貫徹落實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勞動契約、集體勞動契約制度的實施;監督管理全縣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執行;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職工勞動模範;貫徹勞動爭議處理的規章和政策,開展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信訪工作。
6、貫徹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實施監督檢查,建立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並監督實施。
7、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措施,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傷和職業病的認定,負責勞動鑑定工作。
8、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綜合管理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9、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10、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職能
1、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全縣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的政策、法規、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巨觀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編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計畫、工資計畫、編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增人計畫和專業軍官指令性分配計畫。
3、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研究擬定吸引來廣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4、負責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組織實施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5、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擬定國家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鄉鎮、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依法對全縣國家公務員進行綜合管理。
6、負責人才資源規劃、人才開發和人才流動工作。發展、規劃人才市場,建立和完善人事仲裁制度。擬定非國有單位接受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政策規定,參與擬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就業政策。提出縣內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畫,承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聘用、調配工作。研究擬定國家公務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家屬、子女的“農轉非”政策並組織實施。
7、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和工資福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並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
8、負責全縣智力引進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培訓工作。擬定全縣智力引進中長期發展規劃,開闢智力引進渠道,組織實施重大智力項目引進計畫。
9、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縣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