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徵收範圍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包括條管單位、中央、省直屬企業),均須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未達比例的,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徵收標準
(一)廣豐縣行政區域範圍內各財政撥款單位(含全額、差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就業,應按本縣統計部門公布的本縣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比例達不到一人的單位,按實際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廣豐縣行政區域範圍財政撥款以外的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由各單位按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向地稅部門一次性申報交納。考慮到我縣實際情況,在2008年、2009年兩年徵收期內對該類用人單位按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就業的職工比例人數,每人每年徵收200元的標準執行。
三、審核認定
(一)縣殘聯負責用人單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的核定。
(二)各用人單位按照隸屬關係,每年必須向縣殘聯遞送上年度本單位的在職職工總數、殘疾職工花名冊、殘疾職工身份證、殘疾人證、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社會基本保險(含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繳納情況等相關資料。逾期不遞送相關資料的,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認定。
(三)地稅部門積極協助縣殘聯了解企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情況。
(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繳納數額涉及的基本概念:
1、計算方法:(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上年度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數)×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單位應交保障金。
2、單位在職職工:指在單位生產或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
3、殘疾職工: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與用人單位簽定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含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實際上崗工作職工。已離退休、退職、內退、下崗的殘疾人不計入單位安排殘疾人比例。
4、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根據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額。
四、征繳辦法
(一)財政撥款單位(含全額、差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財政局代為劃轉。
(二)財政撥款以外的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的基本程式:
1、地稅部門負責每年準確提供上年度各納稅單位在職職工平均人數。
2、縣殘聯完成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殘疾職工、應繳納保障金數額的核定後,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單》,通過郵寄或殘聯、地稅部門聯合傳送等方式送達到各單位,並抄送同級地稅部門。
3、地稅部門根據縣殘聯提供的相關數據,在每年7月份前,向用人單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4、地稅部門在徵收期間不定期地將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補繳、欠繳情況反饋給縣殘聯。
(三)地稅部門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繳入縣財政專戶。
(四)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按時繳納或故意延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在2008年、2009年兩年徵收期內,由現定標準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按實際標準繳納,並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當事人對限期繳納責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由縣殘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由新聞媒體向社會曝光。
(五)因遭受自然災害、政策性虧損等,按期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或當期資金周轉出現嚴重困難的用人單位,經財政、地稅、殘聯共同審核,報縣殘工委審批可以減交或緩交保障金。
(六)福利企業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七)進一步依法加大對2007年徵收期以前(含2007年)未繳或未足額繳納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催繳工作力度,做到應收盡收,不留死角。
五、組織紀律
(一)縣財政局、地稅局、殘聯及其工作人員,在徵收、管理、使用保障金的工作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二)地稅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未及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要積極做好催繳工作。
(三)縣殘聯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及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七、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辦法由廣豐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