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施辦法

廣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施辦法是為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建設,根據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衛農衛發[2007]253號)和江西省衛生廳、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指導意見的通知》(贛衛農衛發[2007]25號)、《關於印發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補充規定的通知》(贛衛農衛字[2008]7號)等檔案精神,在《廣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施辦法(2008年度)》(廣府發[2007]12號)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為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建設,根據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衛農衛發[2007]253號)和江西省衛生廳、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指導意見的通知》(贛衛農衛發[2007]25號)、《關於印發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補充規定的通知》(贛衛農衛字[2008]7號)等檔案精神,在《廣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施辦法(2008年度)》(廣府發[2007]12號)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二條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農合制度,目的是緩解農民因患大病、重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

第三條新農合的資金籌措應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需要相適應。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自願原則,嚴禁強迫命令,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自願參加新農合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嚴禁違背農民的意願為農民代交、墊交自繳資金。

第五條科學管理,強化監督。從實際出發,制定相關可操作性政策,健全組織機構,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醫療服務,強化對新農合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讓農民真正受益。

第六條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標語等大眾傳媒,廣泛宣傳新農合的目的和意義,使黨和政府的新農合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第七條加強領導,開拓創新,積極探索建立新農合管理體制、籌資機制和運行機制,並不斷加以完善。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廣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由縣長擔任主任,分管副縣長擔任常務副主任,衛生局局長、財政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縣委辦、縣政府辦、縣農業局、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物價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縣委宣傳部、縣人勞局、縣教育局、縣計生委、縣扶貧辦、縣藥監局、縣殘聯、上饒市商業銀行廣豐支行等部門負責人及農民代表2人擔任成員,負責全縣新農合的領導、組織、管理。廣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簡稱廣豐縣農醫局)為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其人員和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按全縣農業人口人均不少於0.5元的標準核算)由縣財政單獨列入預算。

縣農醫局的職責:

一、擬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方案、管理制度及辦法,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執行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體業務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鄉(鎮、街道)農醫所的指導;

四、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契約,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

五、負責參合農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的檢查和大額醫療費用的審核;

六、定期向縣新農合管理委員會報告合作醫療運行情況;

七、對新農合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八、負責新農合的信息管理,按規定及時準確填寫各種統計報表並上報。

第九條各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由由鄉(鎮)長、街道辦主任任主任,負責新農合政策的宣傳,組織、發動、引導農民參加新農合。管委會下設鄉(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所。鄉(鎮、街道)農醫所原則上為股級全額拔款單位,負責人由鄉(鎮、街道)分管領導兼任,配備2至3名專職人員,其人員和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按本鄉鎮、街道農業人口人均1元/年的標準核算)列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

鄉(鎮、街道)農醫所職責:

一、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繳參合農民自繳資金;

二、審核農民參合資格,發放合作醫療證,建立和管理參合農民新農合檔案;

三、做好新農合宣傳和公示工作;

四、協助縣農醫局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五、負責參合農民非直補醫院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的審核,並按規定送縣農醫局複審;

六、負責參合農民外傷、中毒患者病史的首次調查;

七、定期向鄉(鎮、街道)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新農合運行情況;

八、負責新農合信息管理,收集、整理新農合相關資料以及統計、上報有關數據。

九、處理日常事務工作,完成上級領導和部門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新農合手續辦理

第十條農民參加新農合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凡有我縣農村戶口的農民均可參加新農合,享有新農合的權利和義務,非農業人口不得參加新農合。

一、參加 新農合的農民有下列權利:

1、對醫療機構的選擇權、醫療費用的知情權、醫德醫風的監督權;

2、按補償辦法享受醫療費用補助;

3、新農合的管理監督權,包括基金使用和醫療費用補償情況的監督權。

二、參加 新農合的農民有下列義務:

1、遵守我縣新農合實施辦法及有關管理規定;

2、按時繳納新農合基金;

3、配合定點醫療機構的診療服務和有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農民以戶為單位參加新農合。參加新農合的農民應積極按時按標準交納新農合基金。

必須以戶為單位全戶參加,家庭戶的劃分按戶口簿。超過參加新農合規定截止日期,除出生的嬰兒,在交納政府補助資金和參合個人應交資金後,可享受參合農民同等待遇外,不再接納要求參加本年度新農合的農民。60周歲以上與子女分家的農戶必須列入其有承受能力的子女家庭戶內。未全戶參加的農戶,未參加的對象住院後不予補辦交納基金手續,不能享受醫療費用補助待遇;已參加的對象因住院需享受補助待遇者,在按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後,方可報銷。

第十二條以村(居)為單位對參加新農合的農戶進行造冊,並以戶為單位按名冊人數收取新農合基金。各村(居)要在將名冊和新農合基金上交到鄉(鎮、街道)農醫所的同時,要以村小組為單位,張榜上牆公布。

鄉(鎮、街道)農醫所收集全鄉(鎮、街道)參加新農合對象名冊和新農合基金後,統一辦理《新農合證》。

第四章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

第十三條新農合基金實行農民個人自願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第十四條農村農業人口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繳交20元新農合基金。這部分資金由鄉(鎮、街道)政府組織收繳,通過鄉鎮財政所基金收入過渡戶,及時繳入縣財政新農合基金專戶,收取基金時必須開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票據。

農村低保和五保供養對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自繳經費從醫療救助經費中予以解決;參加對越自衛還擊戰等十四類屬農業戶口的參戰退役人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自繳經費由縣財政安排。具體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農村計畫生育獨女戶和二女結紮戶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其家庭成員個人自繳經費由財政安排。具體由人口計生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贛獻血辦字〔2008〕2號檔案精神,凡是無償獻血200ml的農民,憑個人身份證、《無償獻血證》可免交本人次年全年的參合自繳經費,凡是無償獻血400ml以上的農民,憑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及《無償獻血證》可免交獻血者戶口內所有人員次年全年的參合自繳經費(具體人員由市中心血站確認)。

第十五條 資金籌集:

一、中央財政按參合農民數每人每年補助40元;

二、省財政按參合農民數每人每年補助34元;

三、市財政按參合農民數每人每年補助3元;

四、縣財政按參合農民數每人每年補助3元;

五、農民自繳參合經費每人每年20元。

第五章合作醫療基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新農合基金實行封閉運行、收支兩條線和專戶管理,所有新農合基金收入全部納入銀行專戶。使用基金時實行“雙印鑑”制度,即同時加蓋縣財政局和縣農醫局的財務專用章。新農合基金必須按專款專用、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略有結餘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新農合基金的分配。將籌集到的新農合基金分成三塊:一塊為家庭帳戶醫療基金;一塊為大病住院醫療基金;一塊為新農合風險基金。

一、家庭帳戶醫療基金以戶為單位,按每人每年10元計算,作為年度內該戶的門診醫療費用包乾補助,列入家庭帳戶。家庭帳戶基金由參加新農合的全體家庭成員共同使用,也可用於健康檢查。體檢方案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並報縣農醫局審定。每戶每年報銷額不得超過家庭帳戶總金額,年度節餘可轉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繳下年度個人應繳費用;年度超支一律自負。

1、 家庭帳戶醫療基金只限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中使用,不能跨越範圍使用。

2、定點村衛生所、鄉(鎮、街道)衛生院接診時,必須在《新農合證》上認真記錄醫療支出情況,且定點村衛生所還須在處方上加以註明,再憑處方報帳聯和有參合患者簽名的門診補償登記表到鄉(鎮、街道)衛生院報帳 超過家庭帳戶基金的部分應收取現金。如定點醫療機構未在《新農合證》上記錄醫療支出情況,其所核減給參合農民的門診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負。參合農民在非戶口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門診費用的,憑門診發票及處方附方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院報銷,並核減家庭帳戶資金。

3、鄉(鎮、街道)衛生院憑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補償登記表和匯總表到縣農醫局辦理報帳手續。縣農醫局應及時將報帳款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4、各鄉(鎮、街道)衛生院必須建立參合農民家庭門診台帳(以戶為單位);台帳的項目包括住址、家庭成員姓名、繳費時間及繳費總額,每次門診報銷時均應及時填寫具體報銷金額及節餘金額,並在《新農合證》上核減;若門診金額超過節餘金額,其超出部分由病人承擔。

二、參合農民大病住院醫療基金是除參合農民家庭帳戶醫療基金和新農合風險基金以外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用於參加新農合對象大病住院費用、特殊病種門診費用補助。

1、補助辦法:每次住院費用額度在扣除起付線基數後,由大病住院醫療基金按一定的比例報銷醫療費。在縣內鄉(鎮、街道)衛生院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為100元,在縣內縣級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為300元;在縣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為600元,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為800元。年內患同一種疾病多次住院只計算其中最高級別醫院的一次起付線。參合農民急診在門診檢查後隨即住院,當日門診檢查和治療費用可納入住院統籌基金補償範圍,在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到上一級醫院進行檢查,其發生的檢查費用按在檢查醫院級別對應的補償比例計算,並列入補償範圍。

跨年度住院且前後兩個年度均參加新農合的,以住院時間為準劃入相應年度按補償標準予以補助。跨年度住院但後一個年度沒有參加新農合的,後一年度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住院費實行限時結報制度,出院一個月內可隨時辦理結算補助,超過一個月視為放棄補助。

(1)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補償比例:

鄉鎮級衛生院住院費用補償比例為:可報費用的75%;

縣級醫療機構住院費用補償比例為:可報費用的60%;

縣外醫療機構住院費用補償比例為:可報費用的40%。

(2)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補償比例為:可報費用的30%。

(3)參合農民患精神病在縣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按參合農民戶籍所在地縣級醫院住院補償標準計算。

(4)在縣、鄉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中草藥和中醫傳統技術治療疾病,補償比例同等級醫療機構比西醫治療提高10%。

(5)住院補償封頂線為3萬元,以當年內實際獲得補償金額累計計算。

(6)參合農民住院醫療費用達到起付線後,農民的最低補償額不少於30元,參合農民1年內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補償額待遇。

2、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在住院治療時需要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按《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範圍(修訂稿)》(贛合醫辦字[2007]31號)執行。參合孕產婦計畫內生育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定額補償150元,對病理性產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償金額低於260元的按260元補償(以上均須持有生育證),計畫外生育不予補償。

3、參加新農合對象患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腎衰(尿毒症期)、腦卒中後遺症、精神分裂症、血友病及器官移植,需長年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用藥(村級定點醫療機構除外),可由個人申請,並提供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疾病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及檢查、檢驗等相關材料,經縣農醫局批准,辦理特殊病種門診費用報銷手續,按規定給予補助。再生障礙性貧血、腦卒中後遺症、精神分裂症的參合患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比例為40%,起付線為200元、封頂線為2000元。惡性腫瘤、腎衰透析、血友病輸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病人在門診特殊治療的醫藥費用按住院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補償年度內住院補助已達到封頂線的不再給予補助。

三、新農合風險金是新農合的專項儲備資金,主要用於彌補新農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新農合基金臨時周轉困難。風險基金的管理按《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贛財社[2004]124號文)執行。

第十八條參加新農合農民患病住院時須持有新農合證、身份證及戶口本辦理入院手續,且一律先墊付醫療費,出院後憑新農合證、身份證(16歲以下小孩除外)、戶口本(此三證原件審核後複印存底)及轉院證明、有效住院發票、費用清單、出院小結、自費項目知情同意書等材料報銷醫藥費用;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藥費用進行初審,按規定標準墊付應補助的金額。

在非直補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攜相關補償資料回參合地,由參合農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農醫所(農醫所也可授權委託當地衛生院負責審核報銷事項,以下同)負責對其發生的醫藥費用進行審核;醫藥費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和對住院資金有疑問的,由鄉(鎮、街道)農醫所送縣農醫局審核。

參合農民在非直補醫院住院治療所產生的醫藥費用,按上述規定程式審核後,由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院墊付。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增加給鄉(鎮、街道)的預備金中撥付給衛生院,作為參合農民醫藥費用報銷的專用周轉金。

各級經辦機構及各定點醫療機構在審核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把關,認真按照規定予以審核、審批。若發現徇私舞弊、錯核的,將按錯核數1:1予以處罰。

對參加了商業保險的參合農民(包括學生),出院後既要保險公司賠付又要新農合補償時,參合農民可將住院發票原件交商業保險公司履行賠付手續,農醫局使用商業保險公司註明“與原件核對一致”並加蓋公章的發票複印件和賠付清單即付款收據(客戶聯)原件對參合農民進行補償。農醫局應與各商業保險公司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機制,定期將發票的複印件與原件核對,確保複印件的真實性。

第六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為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縣農醫局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有關新農合項目、服務範圍及支付標準、費用結算、審核、醫療費用控制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的契約。

第二十條新農合實行定點管理。由醫療機構申請,符合條件的與縣農醫局簽訂服務契約,並經縣衛生局審查認定後,發給統一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並要逐步達到江西省農村衛生機構建設標準。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因病施治、合理治療、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轉診的原則,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試行)》等的規定,嚴格執行診療技術規範,為民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不亂開藥,不亂開大處方,不濫用大型檢查、隨意放寬入院標準。在對參合農民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凡需使用超出《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試行)》的藥品、擬選用《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範圍(修訂稿)》中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要履行向患者告知義務,並填寫告知單。使用《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試行)》以外的藥品費用須控制在藥品總費用的15%以內,若目錄外藥品費用占住院藥品總費用的比例在15%以內,且經患者或其家屬簽字同意使用,其費用由患者支付;若未填寫“告知單”或患者及家屬未簽字同意,其費用則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告知單”應附在“審核報銷資料”內。

凡目錄外藥品費用占住院藥品總費用的比例超過15%的部分,除因病情需要,經告知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後,科主任及業務院長簽字,縣農醫局批准者其費用由患者支付外,其餘均應由定點醫療機構及經治醫生承擔,並將其費用退回給患者。縣衛生局及農醫局每2-3個月要對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一次檢查,對住院參合農民目錄外藥品總費用占住院藥品總費用的比例超過15%的單位,要追究其領導責任,並給予通報及相應的經濟處罰。

定點醫療機構如存在使用《用藥目錄》內同一通用名(法定名)藥品中高價位品種藥物,而變相增大新農合基金安全運行風險及加重參合農民經濟負擔的行為,直補醫療機構須按參合農民所使用的高價位品種藥實際發生的價格核算醫藥費用,並支付補償款。縣農醫局再按該同一通用名(法定名)藥品中的低價位藥品價格核算回撥款,並扣除其藥品差價的一至三倍作罰款留轉為新農合基金。

參合農民患急性病出院帶藥量不超過一周,患慢性病出院帶藥量不超過兩周。

第二十二條 對於外傷、中毒的參合農民,定點醫療機構必須要求經治醫生如實詳細記錄外傷患者的致病全過程,在入院記錄、出院小結上必須對外傷患者的事發原因、地點、時間、受傷經過描述清楚。同時,定點醫療機構須於外傷、中毒的參合農民住院後三天內向縣農醫局報告。如未按本要求執行,所造成參合農民醫療費用不能報銷等不良後果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核對病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和新農合證,對因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本身失職而導致支付給冒名頂替者或其它不予支付項目等新農合資金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並追究定點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對新農合對象診療後,應當提供費用清單、出院小結、醫療費用發票等有關材料。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他人提供虛假髮票和病歷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滿足農民民眾治病的需要,積極引導農民合理就醫。完善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公示新農合基本用藥和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嚴格執行物價政策。

第二十六條參合農民在縣內外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不需辦理轉診登記手續(外傷、中毒者除外);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須到縣農醫局辦理轉診登記手續;急、危病人需轉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及在外務工、探親、訪友的參合農民發生危、重病情需住院治療,無法正常辦理轉診登記手續的,應在7天內報告縣農醫局登記,並在出院後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時補辦登記手續。住院期間未及時報告或逾期辦理報銷手續者均視為自動放棄,不予報銷住院醫藥費用。

第二十七條 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按《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範圍(修訂稿)》(贛合醫辦字[2007]31號)執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裡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檢查和監督;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情況;定期聽取審計部門對新農合基金審計情況匯報;進行新農合專項調研。

第二十九條縣、鄉(鎮、街道)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新農合參與者的醫療費用的檢查與審核,定期、不定期查詢病案、醫囑、收費清單和處方,定點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所需的全部診療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三十條縣農醫局每半年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委會、監委會匯報新農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布,保證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

切實落實公示制度。各定點醫療機構均應在門診或住院部大廳醒目位置將服務承諾、醫療收費、藥品價格、報銷程式及在本院住院補償情況及時予以公示;各鄉(鎮、街道)農醫所應在每月的3-5日到縣農醫局領取參合農民(按戶口地址)公示資料;並在鄉(鎮、街道)政府所在地和各村(居)設定固定的公示欄,每月將本鄉(鎮、街道)上月獲得住院補償人員的補償情況予以公示。參合農民在外鄉(鎮、街道)住院補償的,由接診的衛生院負責向參合農民戶口所在地的農醫所反饋補償資料;各村(居)委會每月要將上月本村(居)在各定點醫療機構獲得住院補償人員的補償情況予以公示;各公示欄均應公布縣、鄉經辦機構的諮詢電話及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實行新農合基金年度審計制度,縣審計局要對新農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年度審計。

第三十二條參加新農合農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範自己的就醫、報銷行為。參加新農合農民報銷時,發現有其他家庭成員未參加新農合的,該戶已參合人員所產生的醫藥費用,要在該戶為未參合人員每人補交100元後,才能享受報銷補償,而補交人員當年不能享受新農合醫藥費用報銷補償。同時對鄉(鎮、街道)進行全縣通報批評。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農合承辦機構追回己經報銷的醫療費用,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執法部門依法處罰,並取消本年度新農合待遇。

(一)將《新農合證》轉借他人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報銷醫藥費用的;

(三)塗改醫藥費用收據、病歷資料等弄虛作假的;

(四)因本人不遵守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等原因,造成醫療費用不能報銷而無理取鬧的;

(五)有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的。

定點醫療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衛生局責令改正,並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新農合各項政策,損害參合農民的合法權益的;

(二)不嚴格執行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與患者或患者家屬串通,採取各種非法手段,套取新農合基金的;

(四)超出新農合基本用藥目錄用藥和檢查範圍,未履行向參合農民患者或家屬告知義務的;

(五)不執行醫療規範和常規,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住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六)其他違反新農合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由縣衛生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追回經濟損失、通報批評、取消定點資格並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加強領導

第三十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加強對新農合工作的領導,將該項工作列入年度目標管理。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新農合工作。要加強對新農合工作的監督檢查,並進行定期考核。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縣級領導班子要加強對掛點鄉(鎮、街道)的督導,縣直各單位要配合掛鈎鄉(鎮、街道)抓好新農合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鄉(鎮、街道)、村(居)領導要切實加強對新農合工作的宣傳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新農合的重要意義和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願、積極參加新農合。

第三十六條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對在新農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九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新農合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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