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離開戶口所在地在本自治區內流動的本自治區居民(含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在賀州市暫住滿一年(含)以上人員,可就近在賀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申請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遊簽注。
申請手續
1、提交戶口薄和身份證或者臨時身份證(未滿16周歲除外)的複印件,並交驗原件。
2、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需按申請理由提交相關材料。
3、提交申請人暫住地轄區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滿一年(含)以上的證明及暫住證。
4、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需按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或行政隸屬關係出具主管單位意見。
受理地點
賀州市八步區賀州大道18號,賀州市公安局辦證大廳出入境辦證視窗。
辦結時限
1、受理申請後,申請普通護照的15日內簽發證件。
2、受理申請後,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簽注的15個工作日內簽發證件;只申請簽注的5個工作日內簽發。
3、受理申請後,申請《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的15個工作日內簽發證件;申請《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受邀簽注的10個工作日內簽發證件;只申請簽注的,5個工作日內簽發。
4、上述申請如需進行調查補充材料的,調查時間不計算入辦證時限內。
重要提示
首次申請及換髮、補發出入境證件須本人親自辦理。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申請人可由直系親屬或者監護人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