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市、縣級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交給市、縣測繪 行政主管部門。
(三)將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轉借審批交給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四)將市、縣地籍測繪組織管理工作交給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五)將基礎測繪及其他重要測繪的具體技術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六)加強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開展測繪基礎研究和推動科技進步與創新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提出自治區測繪行政地方法規項目的建議,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基礎測繪規劃,擬訂自治區測繪行業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市、縣測繪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區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區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區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
(三)擬訂全區地籍測繪規劃,確認地籍測繪成果。
(四)承擔規範全區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全區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我區測繪,審批提供使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組織查處全區性或重大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五)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
(六)負責管理全區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全區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測繪成果匯交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全區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八)負責全區測繪科技創新相關工作,指導測繪基礎研究、重大測繪科技攻關以及科技推廣和成果轉化。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測繪局設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財務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管理測繪事業費、專項資金等國家財政性資金及預算外資金、非稅收入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承辦綜合統計工作。
國土測繪與科技處
組織起草測繪事業中長期規劃、全區基礎測繪規劃、全區地籍測繪規劃,承辦擬訂全區基礎測繪年度計畫草案工作;承辦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區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維護和完善全區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監督管理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組織編制全區航攝計畫,承辦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遙感的管理工作;擬訂測繪科技創新有關政策和規劃;組織、管理重大測繪科技攻關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承辦測繪與地理信息標準化管理有關工作;承辦組織提供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指導地理信息套用服務。
法規與行業管理處
(地理信息與地圖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測繪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擬訂自治區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測繪市場準入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測繪成果匯交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承辦地圖編制管理相關工作;承辦全區性或重大測繪違法案件組織查處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及普法工作;指導市、縣測繪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辦除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以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批;承辦測繪資質證書核發審批和測繪作業證的核發工作;承辦對外提供保密測繪成果審批和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備案工作;承辦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和使用的審批;承辦自治區級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轉借的審批;承辦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審批;承辦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及地圖產品的審核,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承辦設區的市、縣(市)的基礎測繪規劃及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備案工作;承辦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系統備案工作。
人事處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事項;擬訂測繪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承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相關工作;指導測繪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測繪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正處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一)由自治區測繪局牽頭,建立健全自治區基礎測繪與地方測繪、測繪部門與相關部門以及軍地測繪之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明確共建共享的內容、方式和責任,統籌協調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分工、持續更新和共享服務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