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果樹種苗管理辦法
(2008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9號發布
2016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第二次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果樹種苗管理,保證果樹種苗質量,促進果樹種植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果樹品種選育和果樹種苗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果樹種苗是指用於果樹種植或者繁殖的果樹嫁接苗、實生苗以及砧木、接穗、插條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果樹種苗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果樹種苗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果樹種苗,應當在無檢疫性病蟲害的地點進行,並具有與種苗生產相適應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生產柑橘種苗,應當在網室或者大棚等隔離設施內進行。
第五條 生產下列果樹種苗的,應當在開始繁殖後30日內向生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柑橘、荔枝、龍眼、芒果、黃皮、柿、梨、桃、李、梅;
(二)香蕉、鳳梨、葡萄、羅漢果、火龍果、木瓜、西番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果樹種苗。
果樹種苗生產備案包括以下內容:生產者名稱、住所、聯繫方式,生產地點及隔離培育條件,生產的品種、規模及質量要求,繁殖材料的來源及其檢疫情況。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後20日內組織實地查驗,並出具果樹種苗生產備案證明。
經實地查驗,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果樹種苗生產要求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指導服務。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備案的果樹種苗實施產地檢疫。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果樹種苗生產備案證明。
第七條 經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果樹種苗的生產者,應當在果樹種苗生產地點設定農業植物檢疫機構製作的果樹種苗檢疫合格告示。
果樹種苗檢疫合格告示應當包括果樹種苗生產者、生產地點、品種名稱、生產數量、生產備案證明編號、檢疫結果及其有效期限、諮詢服務電話等內容並加蓋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印章。
第八條 商品果樹種苗生產者應當建立果樹種苗生產檔案,載明果樹種苗名稱、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繁殖材料的來源及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檢疫性病蟲害發生及防控情況、果樹種苗流向等內容。
第九條 經營果樹種苗,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出示果樹種苗生產備案證明和植物檢疫證書,建立果樹種苗經營檔案。
果樹種苗經營檔案應當載明果樹種苗來源、檢疫情況、生產備案證明情況、質量狀況、質量檢測責任人及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十條 一年生果樹種苗生產、經營檔案保存至種苗流出生產地點或者銷售後 2 年,多年生果樹種苗生產、經營檔案保存至種苗流出生產地點或者銷售後4年。
第十一條 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果樹種苗有剩餘的,可以出售,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出示果樹種苗生產備案證明和植物檢疫證書,對其銷售的果樹種苗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農業服務機構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信息公開欄、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適宜本地種植的果樹種苗的品種、產地、市場價格、檢疫結果及其有效期限等有關信息,並設立諮詢電話,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立和保存果樹種苗生產、經營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生產果樹種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售果樹種苗不出示生產備案證明和植物檢疫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果樹種苗生產備案證明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