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餐飲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餐飲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7年第四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的登記管理工作。
小餐飲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並取得小餐飲登記證,未取得小餐飲登記證的,不得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區小餐飲登記管理工作,統一登記要求、登記程式、登記證書樣式,並負責制定小餐飲登記現場審查表,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登記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登記證的核發工作。
第四條 小餐飲登記實行一地一證原則,登記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務大眾創業原則。
鼓勵和支持小餐飲經營者不斷提升條件,達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條件要求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小餐飲登記按照經營主體業態實行分類管理。業態類別如下:
(一)小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五十平方米),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經營者,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二)小吃店: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五十平方米),經營品種單一,提供粉面、點心、湯粥、飲品等的經營者。
(三)農家樂:是指經營者利用庭院、果園、花園、田園、堰塘、農場、牧場、苗圃、花卉基地、漁村等鄉土景觀以及自然生態、鄉村人文、海洋漁業等資源吸引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具有鄉村情趣和農家生活為特色的經營者。
第六條 小餐飲不得經營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二章 登記條件
第七條 申請小餐飲登記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並設定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旱廁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二)經營場所內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圈養禽畜類動物;
(三)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製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配備防蠅、防塵、防鼠、防蟲、油煙淨化等設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容器;
(五)配備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清洗消毒後的餐用具應置於保潔設施內。無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或者採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第八條 食品處理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門、牆壁、頂面採用防霉、防水材料,處理區內不得設定廁所;
(二)食品原材料專用清洗設施的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三)設定能滿足食品材料貯存的貨櫃或貨架,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設定區域分開存放,並有明顯區分標識,如經營業態需要,應配備冰櫃等冷藏(凍)設施;
(四)刀具、案板分別設定生、熟專用,且標識明顯;
(五)配置與業態類別相適應的其他設備設施。
第九條 用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要求。
第三章 申請與核發
第十條 申請辦理小餐飲登記證,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級或者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窗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登記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複印件。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在申請材料上籤名或蓋章確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小餐飲登記事項進行分類管理,制訂相應的登記工作流程,並將登記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時限、需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登記表文本以及諮詢投訴電話等內容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入口網站和信息公開欄以及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或政務服務視窗的信息公開欄上進行公開。
小餐飲登記可使用行政審批系統進行網上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小餐飲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通過網上申請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政務服務視窗受理後,可通過直接提交、快遞、委託代理、現場核查時提交等方式向受理的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視窗提交登記申請的紙式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三條 縣級或者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管理部門視窗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並根據申請事項,確定是否進行現場核查。首次申請小餐飲登記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延續、變更申請的,結合具體情況,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如實填寫《小餐飲登記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籤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單位或者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現場核查結論按照《小餐飲登記現場核查表》的項目進行判定。核查項目中關鍵項全部合格且一般項合計不超過五項(含五項)不合格的,判定為通過現場核查;核查項目中關鍵項有一項(含一項)以上不合格或者一般項合計超過五項不合格的,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因申請人不配合實施現場核查、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現場核查時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等情況的,核查結論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通過現場核查並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小餐飲登記證或電子小餐飲登記證。
申請人可以到當地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窗列印小餐飲登記證,也可以通過行政審批系統平台下載電子登記證書及驗證碼等。
第十七條 對未通過現場核查,不予核發小餐飲登記證的,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延續、變更、撤銷、補辦與註銷
第十八條 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經營所在地縣級或者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窗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小餐飲登記證辦理。
第十九條 申請延續小餐飲登記的,應該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登記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複印件。
申請延續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籤字或蓋章確認,對其真實性負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準予延續的,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計算,證書編號不變。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內,字號名稱、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態類別、經營地址、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發生變化的,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變更事項不涉及改變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經營場所地址發生實際變化的,按照新申請小餐飲登記證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登記表;
(二)小餐飲登記證原件;
(三)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變更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籤字或蓋章確認,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小餐飲登記證的,經查實,由核發登記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小餐飲登記證。
小餐飲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小餐飲登記證註銷手續:
(一)申請人申請註銷的或者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未申請延續的;
(二)小餐飲登記證被依法撤銷或吊銷的;
(三)經現場確認,小餐飲已遷出原登記經營地址的;
(四)小餐飲依法終止或者不再經營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註銷小餐飲登記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登記證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小餐飲登記證應當載明字號名稱、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業態類別、登記證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二維碼等內容。
小餐飲登記證樣式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小餐飲登記證編號由英文字母“GXCY”+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2位數字為地級市行政區域代碼,第3、4位數字為縣(區、市)代碼,後 6 位數字為小餐飲登記證流水號。
第二十六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飲登記證。
小餐飲登記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禁止偽造、塗改小餐飲登記證。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小餐飲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從事前店後廠加工食品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小餐飲,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者在有形市場內有固定經營場地,經營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未達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求,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分生食海產品和生食淡水產品。
裱花蛋糕,指以糧、糖、油、蛋為主要原料經焙烤加工而成的糕點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芝士、果蔬製品等製成的食品。
自製飲品,指經營者現場製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是指與食品製作供應直接或者間接相關的場所的面積,包括食品處理區面積、非食品處理區面積和就餐場所面積。
第三十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小餐飲登記管理,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小餐飲登記證(式樣)
2、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餐飲申請登記表
3、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餐飲登記現場核查表
4、小餐飲登記證代碼編號表
條例解讀
一、什麼是小餐飲?
小餐飲,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者在有形市場內有固定經營場地,經營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未達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要求,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二、制定《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依據和原則?
《小餐飲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
小餐飲登記實行一地一證原則,登記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務大眾創業原則。
鼓勵和支持小餐飲經營者不斷提升條件,達到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條件要求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小餐飲如何分類管理?
小餐飲登記按照經營主體業態實行分類管理。業態類別如下:
1、小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五十平方米),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經營者,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2、小吃店: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含五十平方米),經營品種單一,提供粉面、點心、湯粥、飲品等的經營者。
3、農家樂:是指經營者利用庭院、果園、花園、田園、堰塘、農場、牧場、苗圃、花卉基地、漁村等鄉土景觀以及自然生態、鄉村人文、海洋漁業等資源吸引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具有鄉村情趣和農家生活為特色的經營者。
四、小餐飲登記是否有禁止內容?
申請登記的小餐飲不得經營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五、小餐飲登記證在那裡申辦,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辦理小餐飲登記證,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級或者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窗提出申請,可使用行政審批系統進行網上申請辦理,辦理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登記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4、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複印件。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在申請材料上籤名或蓋章確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小餐飲登記管理,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六、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
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經營所在地縣級或者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窗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小餐飲登記證辦理。
七、小餐飲登記證辦理時限要多久?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通過現場核查並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小餐飲登記證或電子小餐飲登記證。
申請人可以到當地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窗列印小餐飲登記證,也可以通過行政審批系統平台下載電子登記證書及驗證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