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2013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2013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的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

(2013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三章監測與預警

第四章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五章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國家尚未制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和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做好轄區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分析、綜合協調、督查指導等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確定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承擔具體工作。

駐各地的中央直屬、自治區直屬單位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軍地協調、區域合作、分析會商、信息發布、專家諮詢等應急管理機制。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審計、財政、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服從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團體、組織,應當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傷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和相關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下列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

(一)礦山、冶煉、化工、製藥、建築施工企業;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和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保管單位;

(三)供水、排水、發電、供電、供氣、供油、林區、水庫、江河大壩、水上作業等經營、管理單位;

(四)學校、幼稚園、居民區、車站、港口、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歌舞廳、醫院、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網咖、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文物保護單位、旅遊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通信、網路、廣播電視、交通運輸等經營、管理單位;

(六)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

(七)經排查有危險源或者在危險區域的單位;

(八)其他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的單位。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管理本級和下一級各類應急預案,組織評估和審核本級專項應急預案,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備案和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派出其的人民政府備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單位制定的具體應急預案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備案。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技術規範統一的應急平台,並納入自治區應急平台體系,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應急平台承擔突發事件的綜合協調、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指揮調度、異地會商、現場圖像採集和事後評估等工作。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排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的信息資料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隱患排查及其治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組織開展綜合治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的單位應當經常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隱患排查,排查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對發現的隱患應當及時報告並採取必要的整治措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氣象災害、海洋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災害、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區劃工作,分析研究各類自然災害活動規律、分布特點及其與衍生災害關係,提高科學防禦能力。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災難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下列單位還應當建立安全巡檢制度,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在危險源、危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誌,保障運行安全:

(一)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

(二)供水、排水、發電、供電、供氣、供油、通信、有線電視網路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地質災害易發點、重要河段、水庫、林場的經營、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體系和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工作,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日常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加工、經營過程的安全監管。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在作出決策前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查處理制度,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應當及時採取整治措施,對社會管理秩序混亂、治安問題突出的區域應當實行集中整治和專項治理。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或者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根據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突發事件危害種類和特點,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有計畫地建設應急避難場所。

學校、廣場、綠地、體育場館、公園、人防工程等適宜場所應當確定為緊急疏散場所。緊急疏散場所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和導引圖。

應急避難場所和緊急疏散場所的維護、管理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自治區、市、縣三級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並根據不同區域突發事件的特點,分部門、分區域布局自治區級物資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民政、糧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統籌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供應急物資儲備目錄,並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產能力儲備、原料產品庫存儲備、物流企業儲備等方式,保障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儲備本部門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專業應急物資和裝備。

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交通保障制度,必要時對突發事件現場以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闢專用通道。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設備的優先運輸。

突發事件發生後,需要在特定收費公路路段緊急臨時通行的應急救援車輛,公路收費部門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通知,免收車輛通行費,優先放行。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公路收費部門對持有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制發的應急通行標誌的應急指揮和搶險救災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優先放行。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通信應急保障預案,組織、協調通信企業加強公用通信網保障和特殊通信保障體系的建設,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應對突發事件專用無線電頻率,提供必要的監測和干擾排查等技術保障。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隊伍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綜合應急救援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需的防護裝備和器材,開展救援技能專業訓練。

鼓勵和支持企業聯合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建民眾性應急自救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發起和組建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的機構,負責志願者的招募、審核、登記、培訓、保險、保障、考評、獎勵、召集、調用等管理工作,並與志願者簽訂應急志願服務協定。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對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人員進行培訓。

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易發、多發地區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學校、幼稚園應當每年至少開展兩次避險和自救互救演練。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風險隱患防範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有關公共安全和應急防護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應急知識公益宣傳。

第三章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系統,統一匯集、傳輸、發布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並根據需要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聯合監測,實行信息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建立健全專業監測站點和網路。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監測機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經排查在危險區域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收集與報送系統,收集、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和相關社會動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聯繫方式,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可以聘請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記者、醫務人員、企業安全員、學校教職工和其他相關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擔任信息報告員。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當及時轉送有關主管部門,並向報告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反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突發事件報告激勵制度,鼓勵信息報告員、社會公眾積極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專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下列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即將發生和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二)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

(三)一般突發事件,但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間的,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

(四)法定節假日、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期,實行每日報告制度。

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當及時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收集和監測到的信息進行分析判斷,需要向社會發布警報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

發布警報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手機簡訊息等途徑進行,必要時應當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發布警報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多種語言。

第三十四條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第三十五條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除採取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三十六條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三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緊急轉移疏散民眾等先期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三十八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委員會及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事件的性質、危害、特點,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統一調度應急隊伍和社會力量;必要時,應當設立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長。現場指揮長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統一指揮和組織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在決策時應當採取會商等方式聽取技術部門和專家組意見。

第三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條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領事館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四十一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指導、勸告、建議、制定鼓勵政策、提供技術幫助、發布相關信息等方式,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或者配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四十二條在緊急情況下,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靈活確定應急處置措施的步驟、順序、方式、形式和時限,變通或者部分省略有關行政程式;應急處置措施可能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說明理由等程式義務。

第四十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積極組織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有關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協調運力,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應急徵用應當採用書面通知等方式,並登記造冊。被徵用物資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公布事件進展、政府措施、公眾防範措施和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熱點,對謠言和不實傳言應當迅速予以澄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生、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

第五章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四十六條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儘快恢復受影響地區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儘快組織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的基本生活。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或者受影響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並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

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地受災人員失去居住條件需要過渡性安置的,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安置;必要時,設定過渡性安置點,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條件,完善防災、防疫措施,保障被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學生正常學習。

第四十九條突發事件對事發地經濟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評估情況和有關規定,依法給予稅費減免、財政資助等政策扶持,組織提供物資和人力等支援。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對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員開展心理諮詢、心理健康教育等心理干預工作,並提供法律服務和公共文化服務。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等情況,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負有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對危險源、危險區域未進行排查登記或者對危險源、危險區域未落實定期檢查和監控措施的;

(三)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所在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的;

(四)不服從現場指揮長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的;

(五)未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實行值守應急或者擅離崗位的;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信息報告員制度的;

(八)未按照規定設定應急避難場所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實施辦法(草案)》的必要性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於2007年8月頒布施行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許多應急管理制度,這些措施和制度對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時有發生,全區抗禦災害的能力還比較弱,危機意識有待提高;二是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公眾自救和互救能力不夠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統一、協調的整體應對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三是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應對突發事件應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缺少統一規範,不夠有力。為解決上述存在問題,進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更好地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加快實現富民強桂新跨越,很有必要通過制定《實施辦法(草案)》,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化、法制化。

制定《實施辦法(草案)》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同時參考借鑑了北京、廣東、湖南等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制定《實施辦法(草案)》的總體思路。為了有效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實施辦法(草案)》的章節應當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章節保持一致,不照抄《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條款,但對一些規定不夠具體、不便於操作的作進一步細化,對一些《突發事件應對法》沒有規定、但實際工作需要規定的作補充,使之更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上述思路,《實施辦法(草案)》分別在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章中對有關問題作出了細化或者補充規定。

(二)關於突發事件的管理體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綜合協調的突發事件管理體制,是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劃分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職責,有效整合各種資源、及時高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關鍵。為此,《實施辦法(草案)》作了四個方面的細化和補充:一是細化分類管理,明確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二是細化屬地管理,明確突發事件發生地政府在預測預警、處置救援、恢復重建中的職責。三是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明確規定分別用綠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並細化預警發布和預警防禦措施的責任主體。四是細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的工作職責,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等。

(三)關於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建立健全有效的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制度,是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基礎。據此,《實施辦法(草案)》從四個方面作了細化和補充:一是突出預防為主。對自然災害防禦,對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防控,以及高危行業、公共設施、公共場所風險防範分別作出了規定。二是細化應急保障。對應急物資保障、應急交通保障、應急通訊保障等分別作出具體規定,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管理平台,並統一納入自治區應急管理平台體系。三是加強應急隊伍建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綜合應急救援、專業應急救援、專家諮詢、志願者等應急救援隊伍;高危行業企業應當建立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和支持企業聯合建立、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立民眾性的應急自救隊伍。四是規範應急預案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統籌管理本級和下一級各類應急預案,組織評估和審核本級專項應急預案,監督檢查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備案和實施情況。”

(四)關於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突發事件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是及時做好應急準備、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前提。據此,《實施辦法(草案)》從三個方面作了細化和補充。一是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規定“自治區建立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專業機構、監測網點、村(居)民委員會等構成的突發事件信息收集與報送網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二是細化預警發布程式規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收集和監測到的信息進行研判,需要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手機簡訊息等方式發布,必要時應當組織人員逐戶通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聽從政府的建議、勸告,服從政府組織的轉移、疏散或者撤離。”三是明確預警防禦措施的責任主體。規定宣布進入預警期後,各級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採取的具體措施,確保預警防禦措施落實到位。

(五)關於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必須在第一時間組織各方,依法及時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努力減輕和消除其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害。據此,《實施辦法(草案)》規定了一些必要措施:一是明確屬地管理。規定突發事件的處置實行屬地管理為主,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負責;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及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二是細化應急決策指揮。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委員會及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事件的性質、危害、特點,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統一調度應急隊伍和社會力量。必要時,應當設立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長,統一指揮和組織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指揮機構的決策指揮應當採取會商方式聽取技術部門和專家組意見。”三是規範應急交通保障。規定“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在特定公路路段實行臨時免費通行的,由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部門通知放行。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對持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制發的應急通行標誌的搶險救災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優先通行。”四是要求社會各界回響。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處置職責的指揮機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安排,積極組織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五是規範處置信息發布。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統一發布或者授權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

(六)關於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組織開展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據此,《實施辦法(草案)》規定了以下措施:一是組織制定重建計畫。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或者受影響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並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二是組織做好過渡性安置。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受災人員失去居住條件需要過渡性安置的,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多種方式安置;必要時,設定過渡性安置點,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條件,完善防災、防疫措施,保障被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學生正常學習。”三是給予政策扶持。規定“突發事件對事發地經濟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評估情況和有關規定,依法給予稅費減免、財政資助等政策扶持,組織提供物資和人力等支持。”四是實行心理干預。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對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員開展心理諮詢、心理健康教育等心理干預工作,並提供法律服務和公共文化服務。”五是加強對救災款物監管。規定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實施辦法(草案)》於2011年12月16日經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決定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實施辦法(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多次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辦進行了研究和溝通,並赴來賓市、合山市進行調研,召開了有當地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座談會。2月22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結合有關部門的意見,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研究和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建議稿。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規定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專項應急預案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專項應急預案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職責,要求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有利於對預案制定情況進行監督。因此,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備案。 (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一款)

二、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對突發事件隱患排查進行了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第一款中關於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採取監控措施加強安全防範的規定,過於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應對法》)第二十條就此內容已有規定,且更為詳細和完善,建議刪去該款中上述規定。此外,從條文的邏輯性考慮,建議將該條第三款調整為第二款。 (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七條)

三、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衛生部門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傳染病暴發流行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報告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部門提出,向社會公布突發事件不屬於衛生部門的許可權。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關於突發事件報告的內容,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已有詳細規定,無需在本款中重複規定;關於突發事件公布的內容,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亦有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刪去該款中關於衛生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突發事件的內容,並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明確衛生部門對突發事件應當指定機構開展日常監測的職責。 (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二款)

四、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六個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重點領域應當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將山林水利糾紛、土地糾紛、水庫移民等列入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重點領域開展風險評估。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領域會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調整,採用列舉的方式難以全面、準確涵蓋,建議採用概括的方式,規定對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更為穩妥。 (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五、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開展應急演練。有部門提出,上述規定不完善,未對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其他應急預案制定單位的應急演練進行規範。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一款和第二款合併,規定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均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並明確開展演練的方式。 (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六、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對各級警報的發布許可權進行了規定。有部門提出,該款規定不符合警報發布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實踐中無法操作。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根據《應對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警報發布的許可權和程式應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予以規範,地方性法規不宜就此進行規定。因此,建議按照《應對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本款進行相應修改。 (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七、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政府的指揮和安排,有序參加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款內容在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款中已有規定,不必重複,建議刪去。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對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三次審議稿。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三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如無原則性分歧意見,建議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及草案三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起草說明及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報告刊登在廣西人大網站,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並赴梧州市、藤縣進行調研,還多次與自治區政府應急辦就草案進行研究和溝通。8月2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了有法制辦、應急辦、高校、律師事務所的有關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對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論證。8月24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結合有關部門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和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建議稿。8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條文的具體修改
1、草案第五條規定了政府的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職責。有專家提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納入政府和部門績效考評體系。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為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落實,建議在本條中增加關於績效考評的規定。(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三款)
2、有部門提出,經費不足會影響和制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開展,建議明確經費保障,以確保應對工作正常運轉。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建議增加關於經費保障的規定,對突發事件工作經費設定、使用和監管進行相應規範。(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
3、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無需在實施辦法中重複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草案第七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
4、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關於政府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等應當報人大常委會備案以及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政府應向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的內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六條規定在草案中增加上述內容。(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

5、草案第八條第三款對單位制定應急預案進行了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款規定過於原則,不便於操作,建議採取列舉的方式對需要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的單位範圍予以明確規定。(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
6、草案第十三條對事故災難防控進行了規定,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分別對高危行業、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公共運輸風險防範進行了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均屬於事故災難防控的範疇,上述條文間內容交叉重複,條理不清,建議予以合併修改。(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
7、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在特定公路路段實行臨時免費通行的車輛,由自治區交通部門通知放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款規定缺乏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建議規定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政府通知公路收費部門,對突發事件發生後需要在特定收費公路緊急臨時通行的應急救援車輛予以免費、優先放行,以確保應急救援車輛的快速通行,避免貽誤搶險救援時機。(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8、草案第二十八條對突發事件信息收集進行了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增加關於對及時發現、報告突發事件情況的公民予以獎勵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建議在該條中增加關於建立突發事件報告激勵制度的規定。(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第五款)
9、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應當遵守的要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條規定不完善,未體現出突發事件信息應按級上報的要求。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區分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級別對其報告予以規範。此外,按照有關專家的建議,增加關於政府部門在接到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後,應承擔及時向有關部門轉送信息的義務的內容。(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
10、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統一發布或者授權發布。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條規定不準確,不符合實際。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三條對政府公布處置信息進行規範,並按照有關專家的意見,在該條中增加關於政府應當及時對謠言和不實傳言予以澄清的內容。(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11、草案第五十條規定了需要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五種情形。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條規定未將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情形列舉全面。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關於拒絕或拖延執行行政機關預防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或命令、不服從現場指揮長的統一調度和指揮等行為的行政責任。(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三條)
二、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的內容
為了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順利開展,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以下內容:
1、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規定尚不全面和完善,需要予以補充和細化,以增強操作性的內容。在草案第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分別就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應急演練、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增加了相應規定;此外,還在草案中增加了有關表彰獎勵、隱患排查、應急培訓的條文。(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三款、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2、突發事件應對法中未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需要予以規範的內容。在草案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中分別增加了關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居(村)民委員會應急預案制定、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制度、應急交通保障制度、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管理、預警信息發布部門的內容;此外,還在草案中增加了有關應急規劃編制、應急預案備案、應急處置方式、應急處置簡化程式的條文。(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根據上述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
以上報告及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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