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12月2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簡介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82號
【發布日期】1993-12-22
【生效日期】1993-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12月22日桂政發〔1993〕8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辦事處)的管理,充分發揮駐外辦事處的職能作用,加強我區與辦事處所駐省、自治區、市各方面的聯繫,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駐外辦事處要辦成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開拓進取,團結協作,優質服務,廉潔高效,為振興廣西經濟服務的文明“視窗”。

第二章 性質和任務

第三條駐外辦事處是自治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區政府委託對外代表區政府進行工作,對內代表區政府統一管理我區各地區、各部門駐當地的辦事機構。

第四條駐外辦事處的主要任務是:
(一)按照區黨委、區政府的要求,做好與中央國家機關及駐地省、自治區、市黨政機關的政務聯繫工作。
(二)做好與駐地省、自治區、市間的橫向經濟聯合、貿易往來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工作。組織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引進技術,引進資金引進人才,引進管理經驗,為發展我區經濟服務。
(三)負責收集、傳遞國內外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的信息,為我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四)負責管理我區在駐地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幫助他們協調與駐地有關部門的關係,對他們的一些重要決策給予必要的指導。
(五)協助我區有關部門和企業開拓區外市場,開展經濟協作,推銷區內產品,協調經濟糾紛,以及協助辦理外事、旅遊、勞務等事務。
(六)做好接待工作,為我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到當地的各方面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
(七)負責承辦自治區領導及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區政府派出的駐外辦事處隸屬於區政府領導,區政府辦公廳是駐外辦事處的管理部門。

第六條區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駐外辦事處的財務管理。

第七條駐外辦事處應主動接受駐地省、自治區、市黨政領導機關的指導。

第四章 機構建制和編制

第八條駐外辦事處的機構建制根據實際需要可定為正廳級、副廳級。可定行政編制,也可定事業編制。

第九條廳級(含副廳)駐外辦事處可下設秘書處、業務處等職能處室。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條駐外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條駐外辦事處要加強規範化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學習、工作、人事、財務、請示匯報、聯繫制度等),建立科學的工作程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十二條駐外辦事處主任要主動向區政府和辦公廳匯報工作。

第十三條區政府召開的與駐外辦事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通知駐外辦事處參加或列席,區政府每年召開一至兩次駐外辦事處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經驗,研究問題,部署工作。區直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可根據需要,邀請駐外辦事處有關人員參加。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條駐外辦事處領導班子正、副職數,原則上按一正二副配備(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駐外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實行定期輪換制,一般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也可延長;輪換制的幹部不辦理幹部調動手續,不帶家屬、不轉戶口,只帶工資關係和組織關係,占辦事處編制,由辦事處發放工資、獎金,補貼和其它福利待遇。任期屆滿,由任命的組織、人事部門另行安排。對戶口已調入駐地和工作較出色、本人願意留住的可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六條沒有建立黨組的駐外辦事處選拔任用中層幹部,由基層單位推薦,區政府辦公廳人事處考核,經廳黨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駐外辦事處的一般幹部實行派駐和輪換相對結合的制度,有條件的地方也可試行聘任制;駐外辦事處的工人,原則上應從廣西招聘,個別確因業務工作需要可從當地聘用。

第十八條戶口尚未調入辦事處和新派去的幹部、職工,戶口原則上不動。其家屬、子女原則上不調入辦事處工作;對個別確有實際困難並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也只能安排到辦事處下屬單位(公司、招待所)工作,以解決其後顧之憂。

第十九條駐外辦事處的幹部、職工離退休,原則上回原派出單位安置。經批准在駐地離退休的,與當地離退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如當地待遇低於廣西的,按廣西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駐外辦事處要加強財務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制定的會計法規和各項財務制度,嚴肅財經紀律,並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駐外辦事處實行行政事業經費包乾,節餘留用,超支不補。包乾基數由區政府辦公廳會同區財政廳根據區編委下達的編制人數和區內包乾的原則,結合各駐外辦事處的實際情況共同商定。

第二十二條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和補貼等福利待遇,原則上按區內有關規定執行,亦可參照駐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駐外辦事處包乾經費由區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代管。各辦事處在積極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努力辦好各種經濟實體。其收入稅後節餘由辦事處統籌安排,可用於房屋維修、設備更新、發展基金和職工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駐外辦事處的基本建設納入區計委基建計畫。具體實施細則按桂政辦〔1991〕76號文執行。

第八章 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駐外辦事處要建設政治上堅定、團結、開拓、廉潔的領導班子和一支素質高、應變能力強、有奉獻精神的職工隊伍。

第二十六條駐外辦事處領導班子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領導班子成員要嚴於律己,團結協作,樹立良好的整體形象,認真做好乾部、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條加強業務建設,經常組織幹部、職工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業務知識,搞好培訓,不斷提高全體幹部、職工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做到一專多能,努力適應駐外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條加強廉政建設。嚴格遵守黨內生活準則,自覺執行區政府和駐地的各項政策和規章制度,不以權謀私。

第二十九條加強對幹部、職工的法制教育和紀律教育,嚴格遵守法律和駐地的各項法規、規章及制度,建立一支講文明、守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條對在駐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結合年終評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駐外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區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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