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1994年2月1日桂政發〔1994〕6號)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為了進一步理順自治區與地市的財政分配關係,加強巨觀調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全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對各地、市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一、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實行分稅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實行分稅制改革,有利於逐步規範各級的分配關係,調動各級積極性;有利於理順各級政府之間的財力分配,逐步解決各地間財力差距拉大的矛盾;有利於加強稅收征管,減少收入流失,使財政收入增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利於建立、健全分級預算制度,明確各級職責許可權,強化預算管理職能和財政巨觀調控職能。
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這次分稅制改革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在中央對我區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礎上,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劃分我區各級的事權及其相應的支出範圍;在財力分配上,根據效益與公平兼顧的原則調節各級財力;根據事權與財權相一致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劃分自治區本級固定收入、地市、縣固定收入和自治區本級與地市、地市與縣共享收入;核定各級財政的收支數額,逐步實行比較規範的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地市、地市對縣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強化財政巨觀調控職能;建立和健全分級預算制度,明確各級預算管理的職責許可權,強化各級預算約束。
根據這一指導思想,分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
(一)正確處理各級的分配關係。既要充分考慮各地的既得利益,又要適當集中部分財力,適當增強自治區本級財政的調控能力。同時,通過規範和穩定自治區與地市、縣財政的收入來源,轉變、調整、健全財政職能,強化稅收徵收管理,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充分調動各級的積極性。
(二)合理調節各地之間的財力分配。既要有利於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繼續保持較快的發展勢頭,又要通過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各地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逐步增強財力。同時,促使各地加強對財政支出的控制,強化各級預算約束,實現財政經濟的良性循環。
(三)堅持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合理劃分自治區本級與地市、地市與縣的事權,界定相應的支出範圍。根據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統一政策,分級管理。
(四)整體設計與逐步推進相結合。分稅制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從我區的實際情況出發,統籌兼顧,整體設計,抓住重點,分步實施。在明確改革目標的前提下,辦法力求規範化、程式化。作為過渡,原體制的補助、上解和有些結算事項作適當調整後,原則上仍暫按原體制執行。通過漸進式改革把分稅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來,在實施中逐步完善。
按照上述原則及分級管理的原則,自治區與地市的分配關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地市與縣的分配關係由地區行署、市政府決定。
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
(一)自治區本級與地市的事權與支出劃分。
自治區本級財政主要承擔自治區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全區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巨觀調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以及由自治區本級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除了按分稅制要求,核定給地市的稅收返還外,自治區本級財政支出具體包括:本級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本級直屬企業的挖潛改造資金,簡易建築費,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行政事業費,公檢法支出,價格補貼支出,和應由自治區本級負擔的農林水利、工業交通商業部門以及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事業費。
地市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市)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市)經濟、事業發展所需的支出。包括本地市自籌的基本建設投資,企業的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農村水利、工業交通商業等部門以及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事業費,行政管理費,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公檢法支出,價格補貼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自治區本級與地市收入的劃分。
根據自治區本級和地市的事權,按稅種劃分自治區本級與地市的收入。具體劃分如下:
自治區本級固定收入包括:區直企業所得稅,區直企業上交利潤,銀行保險(包括區內各級各類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營業稅。
地市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不含銀行、保險營業稅)、地市所屬企業所得稅,地市所屬企業上交利潤,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契稅,遺產和贈予稅等。
自治區本級與地市共享收入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分享比例是各項收入均為自治區本級40%,地市60%。
(三)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稅收返還的確定。
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地市稅收返還數額以一九九三年為基數年適當調整核定。按照一九九三年地市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和自治區本級與地市的收入劃分情況,核定一九九三年地市淨上劃上級(包括中央與自治區本級)收入數額(地市淨上劃中央收入為消費稅+75%的增值稅-中央下劃地市收入,地市淨上劃自治區本級收入為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四項收入之和的40%-自治區本級下劃地市收入)。一九九三年地市淨上劃上級收入,自治區本級按1:0.9的係數返還給地市,並以此作為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基數。稅收返還數額在一九九三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照全國消費稅與增值稅之和比上年的平均增長率的1:0.15係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全國平均每增長1%,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增長0.15%,如果一九九四年以後淨上劃上級收入達不到上一年基數的,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額。
(四)原體制的補助、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的處理。
為了順利的推行分稅制改革,除部分地市作適當調整外,原體制的分配格局暫時維持不變,該補助的補助,該上解的上解,該遞增的遞增。對具備條件減少補助的地區相應減少補助,對該增加補助的地區適當增加補助,對已具備上解條件的市實行遞增上解。同時,相應調整所在地市的補助、上解基數。
原來自治區本級撥給地市的各項專款,該下撥的繼續下撥。一九九三年我區地方按企業隸屬關係承擔的20%出口退稅以及其他年度結算的上解和補助相抵後,確定一個數額,作為一般上解或一般補助處理,以後年度按此定額結算。以後發生的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五)北海市和防城港市的財政體制。
分稅制改革後,北海市和防城港市改按新體制執行,具體辦法另定。
四、配套改革和強化預算管理的措施
(一)同步進行稅收管理體制改革,抓緊設立地方稅務機構。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稅收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利潤分配製度改革同步實施,各地、各部門必須積極採取措施使新體制及時運行。為了加強地方稅收的征管工作,將該收的收入及時足額的收上來。在分稅制改革的同時,必須同步著手組建地方稅務機構。在組建過程中,要確保稅收工作的連續性,避免稅務隊伍波動,保證在機構變動中足額收稅。
(二)建立適應分稅制需要的地方國庫體系和稅收返還制度。根據分稅制分級財政體制的要求以及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相應要有一級國庫的原則,在執行國家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地方國庫體系,分別對各級地方財政負責。實行分稅制改革以後,地市財政支出有相當一部分要靠自治區本級財政稅收返還來安排。為此,要建立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制度,以保證地市財政支出的資金需要。
(三)改進預算編制辦法。實行分稅制以後,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列自治區本級預算支出,地市相應列收入;地市財政對自治區本級的上解列地市預算支出,自治區本級相應列收入。改變目前自治區本級代編地市預算的做法,每年由自治區提前向地市提出編制預算的要求。地市編制預算後,報自治區財政再匯總成全區預算。
(四)推進地市縣分稅制改革。這次分稅制體制,自治區只對地市,各地市應根據本決定及當地實際情況,對地市內部的財力分配作適當調整後,制定對所屬縣市的財政管理體制。
(五)全方位強化預算管理。分稅制改革以後,必須進一步強化預算管理,增加透明度,減少主觀隨意性。
(1)逐步強化分級預算管理。分稅制以後,凡是要增加的支出,屬於哪一級的事權,就由那一級來辦,屬於哪一級收益的,就由那一級來開支;自治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出台使地市減收增支的政策措施,不得將該由地市縣承擔的支出攬由自治區承擔,也不得將該由自治區承擔的支出推給地市縣承擔;對一些不屬於財政支出範圍內的開支,以及一些可作為商品提供的經營性事業,要逐步從財政支出範圍中分離出來。今後,有關資金調撥以及財政資金的繳、撥,自治區一律只對地市。除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自治區財政只受理地市一級財政的行文,對縣(市)及其以下的行文一律不予受理。
(2)進一步加強對行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健全行政經費控制辦法,嚴格經費限額管理。同時,繼續鼓勵有條件的事業單位積極開展創收,解決經費不足,逐步實現全額預算管理向差額預算管理過渡,差額預算管理向自收自支過渡,自收自支管理向企業化管理過渡。通過定員定額,嚴格核定經費包乾指標,推行經費包乾制,減少年中預算追加,強化預算約束。
要配合機構改革和公務員制度改革,改變行政經費過快增長的局面,減輕財政負擔,必須從嚴從緊控制人員編制。今後,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的分配主要面向企業、面向生產第一線。要加快公費醫療改革。公費醫療經費實行單位與個人和醫院掛鈎的辦法,推行醫療保險制度。逐步改變財政把公費醫療經費全部包攬下來的不合理做法。要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過快增長。切實加強對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監督和審計,進一步改進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控制方式和手段。要減少會議費支出。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會議審批制度。可開可不開的會堅決不開,能合併召開的會就不分別召開。堅持開短會,以節省會議經費開支。凡商業性與娛樂性的“節”和“會”等以擴大經費為目的的行為,財政一律不予撥款;所需經費由舉辦單位自理。
(3)切實加強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預算管理。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9號)精神,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辦法,逐步納入預算管理,防止財政收入變相流失。
(4)進一步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要儘快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抓緊制訂《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內、外收入要統一納入財務收支計畫。
(5)搞好財政收支的平衡工作。在分稅制體制下,地市預算應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執行中出現的收支差額,自治區財政不予彌補,由地市自求平衡。對歷年出現的財政赤字,各地市要逐年消化,自治區財政一概不予彌補,也不從資金調度上加以照顧。
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是財政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各地區行署、各市政府切實加強領導,確保這項改革的順利出台。在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過程中,各地、各部門要注重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解決出現的問題,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分稅制體制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