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協力扶助基金會

廣西協力扶助基金會

廣西協力扶助基金會於2006年12月在廣西區民政廳登記成立。 現任理事長:馬慶生;副理事長:劉一川、譚錦球、林炳東、羅盛宗、楊奮彬、鄧清河;秘書長:劉一川(兼);聯繫人:李洋。廣西協力扶助基金會是由廣西自治區政協辦公廳主管,以港澳政協委員為主組成的慈善機構。理事會現有理事19人,監事5人;名譽理事5人。

基本信息

基金會簡介

廣西協力扶助基金會於2006年12月在廣西區民政廳登記成立。登記證號:桂基證字第14號。
現任理事長:劉一川、譚錦球、林炳東、羅盛宗、楊奮彬、鄧清河;秘書長:劉一川(兼);聯繫人:李洋。
廣西協力扶助基金會是由廣西自治區政協辦公廳主管,以港澳政協委員為主組成的慈善機構。理事會現有理事14人,監事4人;名譽理事4人。

基金會宗旨

在廣西區內開展對貧困家庭的孩子資助其完成學業及其他有關扶貧助殘活動。

業務範圍

資助貧困家庭學生,支持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參與扶貧和助殘等公益活動,接受各界人士資金、物資的捐贈。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西協力扶助基金會,英文名為Guangxi Xieli Fuzhu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依法依規,民間主導,規範管理,遵照捐贈意願資助貧困學生、培訓農村教師、改善教學條件,參與扶貧助殘活動,促進廣西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註冊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 萬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香港地區常委譚錦球、委員劉一川、王惠貞和香港廣西聯誼總會吳維新、楊奮彬及部分成員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地址在南寧市桃源路3號15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

(二)開展農村教師培訓、職業教育培訓等公益性項目;

(三)參加有關扶貧和助殘等公益活動;

(四)接受境內外社團、企業及個人的捐贈;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指定開展的與教育、扶貧、助殘等事業相關的扶持、資助項目;

(六)接受委託管理國內外其他基金機構用於發展廣西教育、扶貧、助殘的資金;開展與國內外同類基金會的合作、交流活動;

(七)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的章程,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通過年度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議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或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則理事會會議必須按提議召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這類會議,可由副理事長(秘書長)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註明授權範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每次理事會會議均應留存會議記錄。凡屬形成決議的事項,應當形成會議紀要,並交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因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均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持反對意見且記錄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3—5名,其中,監事會主席1名,從監事中產生。監事與監事會主席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可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工資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工資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發生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人員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單位和有關人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責;

(三)督促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理事會討論的年度重大活動計畫;

(五)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六)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的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協助理事長處理基金會各項重大工作。在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或由按順序排列的副理事長主持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若干名。

(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對基金會成立發展做出過突出貢獻、對基金會事業給予長期支持或曾在本理事會擔任過理事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理事會支持名譽理事參與基金會活動,鼓勵其對基金會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提倡其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資源支持。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二)理事會可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基金會本年度工作提出總結報告,並對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議;

(二)負責基金會日常運轉,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三)向理事會提出基金會年度重大活動計畫建議;

(四)提出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經理事會審批;

(六)協調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經理事會決定;

(八)提出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聘請常年義務法律顧問1—2名。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利息收益;

(三)合法投資或經營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在尊重捐贈人捐資意願的前提下,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資金和財產;對在捐贈協定中已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則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當接受捐贈的財產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

(二)開展農村教師培訓項目;

(三)幫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須經審批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努力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和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所捐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廣西境內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單位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中止資助、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已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的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12日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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