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市國家稅務局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職責劃入市財政局。
(二) 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健全工作機制,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的運行機制。
(三)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支出結構,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投入,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改革完善財政管理體制機制。健全市鄉財力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改善和完善市鄉財政管理方式,加強對鄉鎮財政管理和村級財務會計管理的指導。
(五)建立健全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及財政支出績效考核和跟蹤問效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財政稅收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市、鄉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
(二)擬訂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全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定、協定。
(三)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級調整預算和省級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市直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並監督執行全市政府採購制度;負責制定全市財政信息化建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指導全市財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按照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起草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會同稅務部門,貫徹執行稅收政策;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政策、法規的授權,會同稅務部門審核和審批地方性稅目稅率調整及減免。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文化體制改革中轉制的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審核、匯總編制市級和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農業支出、工商貿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參與全市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
財務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管理市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專戶。
(十一)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和執行基本管理制度;負責市政府債券的舉借、發行、使用、管理和監督償還,指導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地方金融類機構、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監管國債市場。
(十二)負責管理全市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負責全市會計師事務所和市級會計代理記帳機構的行政審批和服務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負責市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十五)負責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 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管科、行政服務科)
負責局內政務事務綜合協調工作;對巨觀經濟運行情況和財稅政策執行情況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負責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擬訂《市財政局年度工作要點》;負責財政信息的蒐集利用和公文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組織和編髮《廣水財政》、《廣水財政信息》等內部資料;負責收集編寫局大事記;負責管理和組織財政宣傳報導;負責全市財政工作會議及有關全局性會議的組織工作;辦理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各項具體工作;負責機關文電的收改、審核、用印等運轉及機要通訊工作,管理機要文電、負責公文督辦和核稿;負責管理機關檔案工作,負責財政檔案資料的整理和利用;負責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局機關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制定機關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報機關行政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擬訂上述單位的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各項經費的使用情況;管理機關房產、基建、人防、住房基金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保衛、消防、政務值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工會各項工作;承擔財政局招商工作任務;承擔財政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工作任務。
(二)人事監察科(稅政法規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老幹部管理工作;協助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勞動工資和福利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財政系統的表彰活動;負責指導全市財政系統幹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業務培訓、法制培訓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應訴代理工作;協調、處理稅收執法事宜,會同有關科室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稅收資源的普查統計分析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制定和組織落實全市財政科學研究計畫,組織課題研究;參與省科研所組織的重點協作課題研究;組織協調市重點協作課題研究。
(三)預算科(綜合計畫科)
擬定財政管理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金庫管理制度;編制年度高級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年度地方預決算;匯總審定市直各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查和批覆部門預算;負責編制市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的審核報批;負責市級對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負責市級資金調度;分析報告高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撥,統一管理市級財政的銀行開戶;負責國庫集中支付;負責地方國防有關財務和資金的預算管理;分析預測全市巨觀經濟形勢,研究全市財政發展戰略和財務分配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畫,擬定全市財力綜合平衡方案並提出有關建議;參與住房、價格、工資、彩票、國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加強土地收入征管;提出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財政政策性建議;負責住房資金監督及財務管理;監督執行罰沒收入政策、制度;管理全市鄉鎮公益事業建設和文化站建設的專項資金;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
(四)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飯店定點管理有關工作。
(五)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擬訂有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市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農業科
制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田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和扶貧資金;管理扶貧等政策性支出專項貸款貼息;管理農業企業財務;研究提出農田事業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研究提出財政支農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計畫;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檢查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七)社保科
擬定社會保障政策;參與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算;研究提出社會保障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管理社會保障資金和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經費;監督社會保障政策落實、社會保障資金統籌、社會保障資金髮放;制訂全市社會保障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八)經濟建設科(投資評審科)
研究擬定財政投資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相關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計畫;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檢查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擬訂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單位年度財務決算;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擬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制度,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年度財政投資評審計畫,會同有關方面承擔市級部門預算項目支出評審工作,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審核意見,組織開展財政性投資項目預算和竣工決算評審工作,制定基本建設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財政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九)企業科
參與全市產業政策的研究工作;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各項制度;提出國有企業財產預算編制草案;負責監管市屬企業財務;負責境外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擬定;管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辦理市級工交企業虧損補貼和稅收返還;管理和分配市直企業下崗職工補助資金;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十)商貿科
管理國有糧食、供銷等流通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籌措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和重要生產生活資料儲備資金;管理全市軍糧供應及其他特殊用糧的補助費;組織協調督辦糧食及供銷社系統財務掛帳處理工作;管理省撥和市級副食品風險基金及風貿企業政策性虧損補貼;承擔強農惠農政策性補貼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國債金融科
承擔旅遊、外事、僑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監管工作;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承擔國際多邊和雙邊財經合作事宜;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擔保及與上述貸款配套使用的聯合融資項目的申報、前期準備、評估談判、轉貸(贈)及償還工作,監管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相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承擔省政府外債信用評級工作;承擔國債發行、兌付和國債市場監管工作;擬訂政策性金融貸款項目建設計畫;指導鄉鎮財政部門的政策性金融貸款管理工作。
(十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科(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統計評價科)
擬訂全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工作計畫和規章制度;研究和擬訂全市國有資本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擬訂和執行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股權管理、國有資本金授權管理和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轉讓、糾紛調處及仲裁;負責征管國有資本金收益;負責監管國有資本金勞動機構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審批及占用費的征管;組織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負責擬訂公共資源的統計評價政策,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統計評價指標體系;負責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制訂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及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政策、制度、辦法和資產配置標準;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管理工作;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及資產收益征管;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績效評價標準、方法和規程,會同有關科室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對違法事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負責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處理產權糾紛,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報表匯總基礎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信息體系;培育和發展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並進行管理監督;決定或批准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和對國有企業的設立、合併、終止、拍賣、審批產權變動和財務處理等重大問題,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被解散企業的國有資產;會同各有關部門管理在境外的市管轄的國有資產;對市投資的分配和國有資產重大投入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投資效益進行重點跟蹤檢測;參與研究國有企業稅後利潤和國家股權收益分配方案,並收繳國有資產產權收益;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標準體系;監督、考核和評價國有資產的資產負債、經營損益等財務狀況;選派代表參加有關監事會、董事會等產權管理組織;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占用費的徵收計畫,負責組織和完成徵收任務;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資源性資產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和辦法,參與處理重大產權糾紛;負責擬訂資產評估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對全市資產評估進行行業管理,對各類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和管理監督;指導和監督各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及各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員工作。
(十三)會計科
執行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研究提出全市會計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市級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審批和服務監管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工作;指導全市會計電算化、信息化及市會計學會的工作。
(十四)國庫科
承擔全市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擬訂配套實施意見;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全市財政專戶和市級預算單位賬戶;負責財政決算及市級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市級財政性資金的測算、撥付以及市對下財政性資金調度;辦理市級收入退庫。
(十五)政府採購管理科
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政府採購政策、制度;擬訂全市政府採購監管辦法,指導和監督全市政府採購活動;監督管理市級政府採購工作;擬訂全市政府採購目錄和標準;參與編制、審核、批覆市級政府採購預算;負責審核下達市級政府採購計畫;確定市級政府採購方式,審核進口產品政府採購;負責對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辦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行政許可事項;承擔全市政府採購協定( GPA)談判組織工作;辦理全市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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