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簡介
廣東省黃金協會是由全省從事黃金及其它貴金屬(銀、鉑、鈀等)珠寶業從事地質勘探、采冶、科研、設計、教學、黃金珠寶製品加工、行銷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產業集群、地市相關行業協會、商會自願參加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行業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分支機構
1、廣東省黃金協會貴金屬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專業委員會2、廣東省黃金協會貴金屬珠寶首飾製造專業委員會
3、廣東省黃金協會貴金屬珠寶首飾及鐘錶鑑定評估專業委員會
4、廣東省黃金協會貴金屬珠寶製品行銷服務專業委員會
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公平競爭;
2、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服務。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當好黨和政府決策的參謀和助手;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承擔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其它事項;
3、參與行業信息統計,為政府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書刊、設立網站,開展行業調查、交流,評估論證、認證,諮詢服務,人才培訓、人才交流,展覽展銷等服務;
4、參與制訂、修訂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5、依法組織協調貴金屬資源的找礦勘探、礦山開發的試驗研究、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承包的設標、投標等一條龍服務;
6、參與本行業價格協調,協助政府搞好行業價格管理工作 ;
7、組織貴金屬珠寶產品、製品、飾品等相關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工作,宣傳和普及黃金珠寶知識;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本行業中國名牌、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等推薦和評選工作;
8、組織本行業的國內、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出國考察、進修,參與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
9、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有償中介服務;
10、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組織機構
名譽會長:
匡 吉 原全國政協主席、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彭書寶 原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孟建波 廣東省銀監局副局長
創會會長兼顧問:
徐靜幽 原廣東省黃金公司總經理、廣東省黃金協會會長
顧問:
劉國彬 中國科學院地化所教授、註冊珠寶質檢師
古國榜 華南理工大學博導、教授
王嘉歧 原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社團辦主任
陳茜微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工業處副處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廣東省黃金協會”。英文譯名是:Gold Association of Guang Dong Province 。英文縮寫是:GAGD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廣東省從事黃金及其它貴金屬(銀、鉑、鈀等)珠寶行業從事地質勘探、采冶、科研、設計、教學、黃金珠寶製品加工、行銷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產業集群、地市相關行業協會、商會自願參加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行業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按照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原則,團結全體會員,認真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條例,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貴金屬的資源勘查、生產、加工、科學研究、經銷活動,提供服務和舉辦旨在增強協會實力的實體機構,依法維護會員的權益,促進和深化黃金珠寶行業的改革,加快我省黃金珠寶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人民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廣東省廣州市執信南路94號6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本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公平競爭;
(二)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服務。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當好黨和政府決策的參謀和助手;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承擔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其它事項;
(三)參與行業信息統計,為政府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書刊、設立網站,開展行業調查、交流,評估論證、認證,諮詢服務,人才培訓、人才交流,展覽展銷等服務;
(四)參與制訂、修訂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五)組織協調貴金屬資源的找礦勘探、礦山開發的試驗研究、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承包的設標、投標等一條龍服務;
(六)參與本行業價格協調,協助政府搞好行業價格管理工作;
(七)組織貴金屬珠寶產品、製品、飾品等相關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工作,宣傳和普及黃金珠寶知識;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本行業中國名牌、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等推薦和評選工作;
(八)組織本行業的國內、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出國考察、進修,參與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有償中介服務;
(十)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由黃金珠寶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有關設計、科研院校、地質勘查等單位以及省內各市縣同行業和相關行業組織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為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在行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由行業內公認的熱心於黃金珠寶事業,在技術、管理、學術等方面優秀的資深人士擔任,專業委員會委員,可以專家身份參加黃金珠寶行業協會的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8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會員有特殊貢獻的,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在本行業有突出成就,並對本協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代表)、理事會成員或專業委員會委員由於工作調整或退休,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榮譽會員是本會會員最高的、終身的榮譽稱號。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決定終止事宜;
(七)改變或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各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可根據協會發展情況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個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採用聘任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聘任制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業務指導單位和上級協會項目撥款;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有關單位、本會會員、本會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有關單位、本會會員、本會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 月底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06年11月20日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