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是判斷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重要依據,也是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加強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對當前刑事審判工作特別是死刑案件的審理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加強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提高死刑案件審判質量,切實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穩定,特通知如下:
一、務必充分認識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執行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
二、加強與檢察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以期達成共識,共同努力做好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
三、在一審案件中,凡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及其家屬或辯護人在一審終結前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並要求對其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且能提供患有精神病的事實依據的,應當委託有關部門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委託鑑定而沒有委託的案件,本院在二審或覆核階段將直接發回重審。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