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5]6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辦法》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保持耕地面積相對穩定,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農業建設,是指除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田間農用道路和從事農、漁、林、牧業生產以外的建設。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墾復金。

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農田,除按本規定繳納土地墾復金外,還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第四條 本辦法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國土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土地墾復金的徵收標準(按每平方米計):

(一)廣州、深圳市及其他地級市轄區(不含所轄縣級市、縣)內,水田、旱地、菜地25元,魚塘、園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縣級市轄區內,水田、旱地、菜地20元,魚塘、園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縣轄區內,水田、旱地、菜地15元,魚塘、園地8元,其他土地1元。

第六條 土地墾復金由市、縣國土部門收取,統一上交同級財政部門並在農業銀行開設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墾復耕地和其他農用土地,進行農業綜合開發,發展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經批准占用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納土地墾復金,國土部門憑收款單據發給用地批准檔案。

第七條 土地墾復金按省20%、市20%、縣(縣級市)60%的比例,分級安排使用。在各級留成使用的土地墾復金中,由同級財政部門提取3%撥給國土部門用作徵收管理經費。

第八條 經省國土廳批准,以下項目可免收或減收土地墾復金:

(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免收;

(二)國家和省的高新技術開發項目用地、米袋子、菜籃子工程的生產和儲備倉庫用地免收;

(三)學校、幼稚園、敬老院、醫院等公益事業用地免收;

(四)部隊軍事設施用地免收;

(五)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免收;

(六)國家級公路(國道)、省級公路(省道)用地免收,地方公路用地按應收數額的30%徵收(不含建成後收費的公路用地);

(七)殯儀館、火葬場用地免收;

(八)民政部門興辦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工廠,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部分減收;

(九)中外合作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的生產型企業,屬於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填補國內空白的或產品以外銷為主、外匯能自我平衡的用地免收。

農村居民經批准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占用本集體單位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經所在鄉(鎮)國土所審核,報縣(市)國土部門批准,可免收土地墾復金。

第九條 各級留成的土地墾復金,納入同級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其中50%作為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由國土部門安排用於開墾宜耕土地和改造現有耕地;50%作為扶持以糧食生產為主的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由農業綜合部門會同國土部門安排用於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發展糧食生產。

第十條 土地墾復金的收繳、使用,由各級財政、審計、銀行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國土廳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二條 對擅自降低或提高土地墾復金徵收標準,挪用、截留或拖欠土地墾復金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會同審計部門依法處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第八條規定,擅自批准減免土地墾復金。對擅自批准減免的,由省國土廳會同有關部門查處,追回擅自減免的應繳金額,全額歸入省級土地墾復金,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1986年頒布的《廣東省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繳納墾復基金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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