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樑、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為加快我省交通設施建設,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發布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的通知》(〔1988〕交公路字28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年來的實踐,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凡屬社會集資、銀行貸款、利用外資建橋、築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經批准可以收取過橋過路費:

(一)橋樑新(改)建總長在三百米以上,隧道五百米以上。

(二)改渡為橋,橋長在一百五十米以上。

(三)在現有公路上擴建橋樑,橋樑總長在五百米以上。

(四)新建高速公路。新建公路、現有公路改線工程新修路段(連續長度),按一級公路標準,里程在十公里以上的,按二級公路標準,里程在二十公里(山區縣可放寬到十公里)以上的。

(五)縣以下現有公路改造,按一級公路標準,連續里程在二十公里(山區縣可放寬到十五公里)以上的路段;按二級公路標準,連續里程在三十公里(公區縣可放寬到二十公里)以上的路段。

目前已經省有關部門正式批准的收費項目,仍可按規定收取過橋過路費。

二、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但屬於國家撥款、地方集資、貸款等多方籌資的項目,償還部分若占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需要償還的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上(山區縣或地方公路上的建設項目,可放寬到三百萬元以上),經批准也可以收取過橋過路費,以償還集資、貸款部分的投資本息。

三、凡徵收過橋過路費的建設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實施管理。建設單位必須會同省公路避聯合上報,按基本建設審批許可權,分別由省計委或交通廳會同省物價局審批。

四、建設項目應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並增建相應的封閉設施和收費站卡。工程竣工通過正式驗收後,方準予收費。

五、在省管公路中的收費項目,建成後由省公路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聯合管理和收費,以收費還貸;地方公路上的項目,收費單位由基本建設審批機關在審批時一併明確。所有收費票證均應按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印製。收費還貸情況,由收費單位按照審批渠道分別向審批機關定期匯報。

六、在國道或省道上,現在仍由地方收費,尚未償還投資的項目,由省有關部門核定,移交省公路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包括收費、償還集資、貸款和收費項目的維護、管理等),或由省公路管理部門與建設單位共管。

七、各收費項目在投資本息還清後即停止收費,如需繼續收費,應提出收費方案報省交通廳、物價局審核後,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結束後,按公路所屬管轄範圍交省公路部門或地方公路部門接管。

八、收費標準,按照公路、橋樑、隧道長度、投資大小、還款額度、交通量大小、車輛負擔能力和便於通行等因素綜合考慮,以十年至十五年還清本息為原則測算。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竣工前三個月內提出收費方案報批。高速公路、汽車專用公路(含一級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廳審核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由省物價局核發。其它公路上的建設項目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省交通廳後審批。

九、除正在執行公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公安部門警車和軍用車輛(不含有收入的企業車輛)外,其它機動車輛一律應按規定繳納過橋過路費。

十、對港澳入出境的機動車輛徵收過橋過路費,可按規定收取外匯兌換券。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外匯管理局會同省交通廳制定。

十一、凡全部由國家投資、養路費投資、民工建勤、民辦公助以工代賑辦法及個人和社會捐資修建的公路、橋樑隧道,一般不得徵收車輛過橋過路費。

十二、收費單位應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收取的過橋過路費。收取的過橋過路費套用於償還社會集資、貸款和收費項目的維護管理等正常開支,或經批准後用於公路交通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收費人員的服裝、標誌、指揮信號,由省交通廳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統一制定。

十四、省、市物價、財政、審計部門對收費項目的收費還貸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經批准、擅自收費或變相收費的,其收入一律沒收上繳收費單位同級財政,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本辦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省人民政府以前頒發的有關收取過橋過路費的規定,如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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