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三條軍休所是民政部門領導下的事業單位,承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軍休所實行所長負責,黨組織保證監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參與民主管理的體制。 第十三條軍休所要積極協助當地醫療衛生部門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廣東省民政廳)

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頒發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以下簡稱軍休所)的主要任務是:按照黨和政府關於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發揮他們的作用,使他們安度晚年。

第三條 軍休所是民政部門領導下的事業單位,承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軍休所的領導,民政局要簡政放權,貫徹“專編專用,專款專用,專車專用,專物專用”的原則,確保軍休所具有人、財、物使用管理權和開展生產經營自主權,發揮軍休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搞活軍休所工作。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民政部門和軍休所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軍休所機構、人員配備,要按廣東省編制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事局、廣東省勞動局、廣東省民政廳〔85〕粵安辦字第24號《關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軍休所工作人員配備要選配政治思想好、年輕力壯,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尊老敬賢,熱心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人員擔任。軍休所幹部的配備、調動,要報上級軍休辦備案。

第五條 軍休所實行所長負責,黨組織保證監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參與民主管理的體制。各級人事、民政部門一定要選調事業心強、民主作風好,年富力強,廉潔奉公,有較強工作能力,熱心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人員擔任所長。所長的職責是:實施所內行政業務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全所工作人員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對重大問題要實行民主決策。

第六條 軍休所要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組織。軍休所黨組織的主要任務是: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加強自身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保證辦所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七條 軍休所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組織。管委會成員應在推薦的基礎上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委員可連選連任,管委會可以根據老幹部的人數多少,由三至五人組成,設主任、副主任一至二人。管委會的主要職能是:協助黨組織和所領導搞好軍休所建設,反映老幹部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維護老幹部的合法權益,搞好內外關係。

第八條 軍休所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對全所人員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教育,革命傳統和組織紀律的教育,艱苦奮鬥的教育和職業道德的教育,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教育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要保持革命晚節,尊重工作人員的辛勤勞動,相互理解,團結協作。

第九條 軍休所要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廉政措施,勤儉辦所。軍休所的各項經費,除按上級政策規定應發給個人的部分外,其餘均屬公用經費,應由軍休所統一掌握使用,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挪用和擠占。要嚴格執行財務審批制度,認真檢查監督。軍休所對大項目的經費開支,在堅持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實行所長審批制度。要自覺接受同級民政財務、審計部門和上級軍休辦的檢查監督。

第十條 軍休所要實行民主管理,實行“政策公開,經濟公開,管理公開”。所長要定期向民政部門和軍休辦匯報請示工作,定期向工休人員通報全所工作情況。要積極開展以所為家的活動,發揮全休工休人員當家作主的精神,群策群力建設好軍休所。

第十一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應與地方同職級離休退休幹部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軍隊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原則上應保持軍隊管理的離休幹部的標準,要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總後勤部以及民政部、財政部對軍隊離休幹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除退休生活費及國家規定的補貼外,地方政府規定自行增加發給黨政機關退休幹部的各種地方性補貼,軍隊退休幹部原則上按照安置地的標準執行。所需經費由直接管理的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編造預算列支。

第十二條 軍休所要做好集體性服務管理工作。組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閱檔案、聽報告、過民主生活,開展各種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豐富老幹部晚年的文化生活;組織好重大節日的慰問聯歡活動,開展爭先創優活動,激發老幹部的積極性。開展評選文明所、文明樓、文明家庭,評選優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先進工作人員的活動,並大力宣傳表彰好人好事。

第十三條 軍休所要積極協助當地醫療衛生部門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應按當地同級幹部的條件享受公費醫療,由衛生部門或當地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辦理公費醫療事宜。軍隊離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退休幹部的醫療費超支,由當地地方財政解決。有條件的軍休所要設立醫務室,要建立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個人的醫療健康檔案。對患急病重病的應及時送醫院診治。

第十四條 軍休所要大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身的經濟活力,要堅持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發展服務型或生產型、開發型的生產經營項目。要嚴格依法經營。生產經營要獨立核算,收益公開,分配比例按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加強對分散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落實政治、生活待遇,定期上門家訪,重大節日要登門慰問,徵求意見,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六條 加強軍休所車輛使用管理工作。軍休所的車輛主要用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集體活動和服務管理工作,要健全用車管理制度。加強駕駛人員教育,實行獎懲制度,確保行車安全。工休人員私事及有關單位用車,應按規定收費。

第十七條 做好軍休所的安全保衛工作。要做好防火、防盜、防毒工作,建立建全保衛制度,加強防範意識教育,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確保軍休所院內的安全。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因事離所外出時間在兩天以上或到外地時,應報告所領導。

第十八條 軍休所的房產、土地、公共設施、道路、圍牆、樹木等均屬於國家財產。軍休所對所內的固定財產,要指定專人負責,實施管理,分類造冊登記,建立資料檔案,妥善保存,定期檢查。嚴禁私人侵占、挪用和私自轉讓公共財產。對損壞、拆毀住房及公共設施者,要照坐賠償,情節嚴重者,要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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