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的管理辦法》意在為規範和加強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國小校財務制度》、《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06〕130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國小校財務制度》、《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06〕130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 公用經費是指各級財政補助的、保證學校正常運轉、教學活動和與教學相關的後勤服務等方面支出的費用。

其來源主要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補助的生均公用經費、免費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用於公用經費性質用途的專項、其他收入返還用於補充公用經費等。各地應建立健全公用經費保障機制,根據教育發展需要和地方財力狀況,適時提高公用經費補助標準和保障水平。

第四條 公用經費開支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學生健康體檢費等。

第五條 公用經費應按照“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要求使用,優先用於學校教育教學最急需、最緊迫的方面,重點安排保障教學業務費(包括實驗實習費、教研教改費、教學差旅費、印刷資料費、體育耗材文體活動費等)、日常維持維修維護費(包括學校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房屋建築物、道路、運動場地、設備、課桌椅、門窗的維修維護更新,校園花草樹木維護費等)、教師培訓和儀器設備圖書購置等方面。

學校應安排適當經費用於課桌椅維修和更新補充。

第六條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培訓費按照不少於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畫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一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教師參加培訓的差旅費、一伙食補助費和住宿費等支出的開支標準按照當地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圖書資料購置原則按不少於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10%安排。

第八條 學校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格按照有關人事編制政策要求聘用非財政供養人員,嚴格控制非財政供養人員經費支出;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於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和社會保障支出;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支出等;不得支付外單位攤派的費用;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第九條 市、縣(市、區)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分配中國小公用經費,應主要依據在校學生人數,同時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適當向辦學規模小、條件薄弱的學校(教學點)傾斜,保證較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的基本需求、扶持薄弱學校發展。

對學生規模不足100人的村國小和教學點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保證其正常運轉,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另行安排或在省提高公用經費補助標準的新增部分中統籌安排。

第十條 學校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學校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按上述要求編入學校年度預算,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開支,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完善辦學條件的項目開支。

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嚴格審核學校預算,對不符合要求的預算予以退回,並由主管部門責成學校調整預算。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本校公用經費內部管理辦法,細化支出範圍與標準,按季度編制學校公用經費使用具體計畫,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後嚴格執行。

學校應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範的經費、實物等管理制度,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學校要建立資產和物品採購登記台賬,建立健全資產和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實行政府採購,並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統一納入預算,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採購。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能夠滿足學校教育教學需要的設施、設備和服務的,可選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縣級有關部門應將批准的公用經費資產和物品採購計畫書面通知到各有關學校;向學校提供物品時,須同時向學校提供資產和物品清單,包括物品的種類、數量、型號、單價、供貨單位等內容,以方便學校核驗、建帳和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在每學期和每年度結束時,應將本學期和本年度公用經費使用情況作為校務公開、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在校內公開。

第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以及教學活動的特點,及時、足額做好學校公用經費支付工作,確保學校教學工作的正常運轉。

地方財政、主管部門及學校應當加強對公用經費的管理,建立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

地方財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公用經費的,要及時糾正;

造成不良後果或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民辦中國小校接受的免費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財政補助依照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省財政廳、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支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財教〔2007〕54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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