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衡陽商會

廣東省衡陽商會

廣東省衡陽商會(Heng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是由依法註冊登記的衡陽市在粵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商會介紹

廣東省衡陽商會經衡陽市委、衡陽市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於2011年8月28日在廣州市成立。為衡陽籍企業家在外省成立的第一家省級商會,受廣東省經貿委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廣東省紀委原紀檢監察專員陳國強當選為廣東省衡陽商會首任會長。

廣東省衡陽商會是由衡陽籍在廣東省各行業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廣東省工作、創業和學習的衡陽籍企業家、優秀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個人自願參加的綜合性社團組織。

廣東省衡陽商會現有會員企業1000多家,會員單位300餘家,個人會員10000餘名。商會會員企業涉及電子信息、工業製造、實業投資、商貿旅遊、醫療醫藥、房產開發、工程建築、酒店餐飲等近百個行業,其中年產值或營業收入過10億元的企業有30餘家,會員企業中有10餘個產品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稱號,同時在商會會員中有200餘人當選為省、市、縣、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廣東省衡陽商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將遵循《廣東省衡陽商會章程》在廣東弘揚衡湘文化,更好地團結蒸湘驕子、在粵精英,加強相互合作、共享商機與其他信息資源,促進衡陽與廣東兩地經貿合作與企業的共同發展。

商會宗旨: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五個服務”(即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和為社會服務) ,發揮廣東地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廣東的衡陽籍人士提供信息交流、學術研討、開拓市場、共謀發展的平台,促進相互之間的交流、推動共同發展,為本會會員單位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提升提供支持性的服務,為推動衡陽與廣東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商會業務範圍: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依法經營;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團結聯絡會員,推動衡陽與廣東經濟、技術、貿易聯合與協作;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與政府部門關係;開展會員聯誼活動;辦好商會經濟實體、會報、會刊;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廣東省衡陽商會是廣東省衡陽藉企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的主要橋樑。秉承“當好政府參謀助手,維護企業家權益,為企業高效服務”的商會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整合資源,致力於加強“一個代表,三個平台”的建設,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會員單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衡粵兩地經濟發展為己任。

廣東省衡陽商會堅持走市場化、民間化、規範化的道路,立足廣東,為會員單位提供全球性綜合服務體系。積極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資訊、培訓、宣傳、投融資、展會、人才推介,法律權等服務,聯繫衡陽在粵企業,積極主動參加衡粵兩地經濟建設,繁榮廣東市場經濟,全力打造在粵衡陽商貿平台,積極凝聚“ 衡商”群體,控“ 衡湘”理念,推進商會對外信息,技術交流,促進商貿流通領域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積極主動為企業牽線搭橋,排憂解難,把廣東省衡陽商會打造成 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現代商會

廣東省衡陽商會是衡陽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廣東省衡陽商會十分注重引導有條件、有能力的企業家回家鄉永州發展,先後有20多家會員企業在衡陽投資房地產、電子、服裝、商貿、服務行業等,總投資達100億餘元,為衡陽的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成立由來

廣東省衡陽商會在衡陽市、廣東省民政廳、湖南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領導的扶持下,在衡陽市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的大力推動及協調組織下,由廣東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鴻泰投資有限公司、廣州融馳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廣東銀聯集團,佛山台日電梯、廣州漢文投資有限公司等企業發起並聯合數十家在粵衡陽人創辦的企業,通過同鄉推動、成員奉獻、多次交流,積極準備成立的綜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廣東省衡陽商會將成為在粵衡陽籍企業家的“後台”、“平台”和“娘家” 。

後台:廣東省衡陽商會是政府支持並由多位領導擔任顧問、依法成立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是幫助解決企業成長過程中所遇到危機事件的有力後台;是衡陽人及其創業成長發展過程中的資金、信用、人才的實力後台。

平台:廣東省衡陽商會是衡陽人及其企業與同鄉人士、同鄉企業溝通感情、互通信息、交流情報、分享商機、同建項目、互助共進的有效平台。

娘家:廣東省衡陽商會是為廣東衡陽人提供更多關愛、支持和幫助;引導大家自律、健康地在異地發展,弘揚湖湘文化,整合資源;為政府、企業、人才之間搭建橋樑、為大家排憂解難的“娘家”。

商會宗旨

組織架構圖 組織架構圖

服務會員 創建品牌商會整合資源 夯實創業基礎

回報社會 傳遞湖湘文化

商會領導

名譽會長 :廖克勤、廖炎秋、鄒傳慶、何發菊

會長 陳國強

監事長:唐志軍

監事:王吉楚、易志勇

秘書長:石志明

副秘書長:陳華生、李坤、李夷雄、劉強、劉艷平、羅積義、羅江燕、歐陽輝、彭元桃、周后鮮

顧問:劉國裕、劉儉成、雷盛武、李捍東、歐名宇、吳沙、顏小明、蔣斌、楊曉萍、張志山、劉少榮、賀建華、劉旭奇、李陽春、倪南青、張超群、馮湘勇、王中福、胡躍龍、李才永、歐建平、王濟鶴、戴宣寶、雷廣明、王乙未、歐陽先源、鄒建華、羅雅霞、劉亞平、周千定、陳敏、陳章連、劉聞、王精華、何雲、李傳意、申勇強、劉旋生、肖恆光、范松青、劉春景、聶子瑜、鄧文、謝鳳楊、陳代芳、李舒吾、鄒志軍、沈劍山、謝青順

商會動態

2011年8月28日,廣東省衡陽商會在粵成立 。

2011年9月28日,廣東衡陽商會會長陳國強、常務副會長王文章、王紅根、左華政、朱衛平和秘書長石志明組團參加在衡陽舉辦的第五屆湘商大會 。

2011年11月12日,廣東衡陽商會會長陳國強、常務副會長王文章、許少波等理事單位以上領導在海心沙觀賞了廣州亞運一周年紀念晚會 。

2011年12月10日,第四屆衡陽籍(清遠)同鄉聯誼會在清遠“好來登酒店”降重舉行,衡陽市人民政府駐廣州(深圳)辦事處主任唐志軍,廣東衡陽商會會長陳國強、秘書長石志明、專職副秘書長彭元桃應邀前往參加活動,受到清遠市長助理成鋼、清遠市國資委主任的熱情接待 。

2011年12月13日,廣東衡陽商會副秘書長劉強、彭元桃受邀參加了廣東省商業聯合會和中國聯通廣東分公司聯合主辦的廣東中外商界迎春大會和廣東省商業聯合會年會 。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衡陽商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文為:Guangdong Province Hengyang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是由衡陽籍人士、在粵投資註冊登記且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自願申請加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聯合性民間社團組織 。

第三條 本會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全面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整合會員社會資源,使本會成為兩地經濟發展的紐帶、溝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人才之間聯繫的橋樑、積極反映民意。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省/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州市天河區沙和路江園街天河山莊桃園居162-1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廣東省衡陽商會入會原則,本商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

(一)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本會會員企業須為衡陽籍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紀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本會的團體會員:本商會允許其他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將其作為團體會員。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各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商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常務理事會會議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活動,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會員有權對本會所舉行的各種會務活動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會員如有需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會議研究,可獲得本會符合法律和商會功能的支持和幫助;

(五)對本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

(六)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服務;

(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超過一年時間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制度和章程,情節嚴重的。

會員除名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職能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10%;會員代表屆滿後須重新推選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長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經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監事長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會長辦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督商會的日常運作。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商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歷任四年(每屆不得超過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以本商會名義發展的區域分會或行業分會為本商會會員,其會長兼任本商會的常務理事(具體參見“廣東省衡陽商會會員會費繳納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協助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主持起草本會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種檔案、資料;

(四)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五)協調、聯絡各分支機構、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六)提名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理事會表決通過。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業務範圍、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一)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四)本會每年聘請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訴意見。

(五)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六)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八)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九)本會的印章管理,本商會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十)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會應與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構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五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項目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三十六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本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廣東省民政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條 本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指導機關備案,由登記機關審查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這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機關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8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本會會員的會費繳納詳見本商會的會費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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