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業能力建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 廣東省職業能力建設協會。
〖社會團體名稱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構成:行政區域的名稱、業務範圍的反映、社會團體性質的標識。專業性社團一般稱協會;學術性社團一般稱學會、研究會;聯合性社團一般稱聯合會、促進會、商會、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 廣東省區域內,由民政廳批准登記註冊的從事職業能力建設類的機構和個人〖組成人員、單位等〗自願組成的 聯合性(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法開展活動;加強統籌協調與樞紐聯繫,服務,團結、支持、聯繫職業能力建設類機構,開展面向會員的各種公益性服務和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職業能力建設事業發展,推動全社會人員就業、創業、擇業能力的不斷提高。
〖宗旨應當充分體現成立社團的目的,並與社團名稱的內在涵義相一致,其中必須載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廣東省民政廳 〖全稱,指(省/市/縣)民政(廳/局)〗,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省/市/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適用於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環市東路450號廣東華信中心11樓11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構建職業能力建設類社會組織政策法規宣傳、信息溝通、業務交流、反映會員訴求和行業自律業務服務平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支持和引導從事職業能力建設的各類型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二)積極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參與國家職業標準起草、職業技能教材和題庫編寫、參與職業資格鑑定、職業能力建設等公共服務,提供師資、教材和課件開發等業務;
(三)主動參與政府課題招標,承擔職業能力建設項目和課題調查研究,針對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社會、個人等的現實需求規劃和設立服務項目,為政府有關部門職業能力建設決策提供科學、合理的決策依據;
(四)根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和授權,協助承擔或參與社會(企業)職業培訓社會組織機構年審、申辦條件核查、師資培訓、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競標監督、項目培訓評估推廣;
(五)參與政府授權和委託開展的各種技能競賽活動,推進職業技能人才培訓工作開展;
(六)促進港澳台地區和同行間、同業間業務交流;
(七)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定的、符合本會宗旨的事項。
〖業務範圍是為實現其宗旨而開展的具體事務,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符合社會團體的性質和特點。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相關合法證件。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相關合法證件。
〖社會團體應當分別確定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條件,必須具體明確其從事的專業或業務須與社會團體的業務範圍相關。〗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單位會員有根據本會的決議精神,獨立開展本會業務工作的權利;
(八)會員有向本會申請項目資金的權利;
(九)會員有向本會申請幫扶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可自行確定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 1 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或稱理事長)1名、副會長(或稱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有設定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的,也屬於本會負責人。〗 〖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於7人,且為奇數。〗
第二十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一般為三至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數量在200個以上的社會團體,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民主的方式產生,一般不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本會負責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和罷免的,應當在本條中載明。〗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八)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社會團體可自行確定其他的職權,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不少於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 四年〖應與會員大會的屆期一致〗。理事人數為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20%。 〖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數一般不少於7人,且為奇數。〗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相關合法證件。
第二十九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本會負責人直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的,不用在本條中載明。〗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一)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適用設定常務理事會的情形〗
(十三)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社會團體可自行確定其他的職權,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至少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的社會團體,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或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一般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於5人,且為奇數。理事人數較少的,可不設常務理事會,無需擬定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在本條中載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有業務主管單位的,事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需要本會會長即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後,方可任職。〖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條中的第四項為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職權,如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會長擔任的,則本條中的第四項不作表述,應當另寫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六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適用於秘書長聘任產生的社會團體〗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會員人數50人及以上的,設監事會,監事會人數須在3人以上,且為奇數。〗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適用於會員人數較少,只設監事的社會團體,監事人數為奇數。〗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非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還可以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議每 6 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最長不超過6個月〗。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或全體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定,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沒有內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無需擬定本條款。〗
第五十二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可選項: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四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監事長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四)常務理事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五)理事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六)監事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七)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一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定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五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以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非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還須報送業務主管單位。〗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
第六十八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九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非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非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非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16 年 1 月 23 日第 一 屆第 3 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適用於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