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老科學技術工作者協會,是廣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成立於1982年5月,現已發展成為多種專業、具有600多中級職稱以上離退休科技會員的民眾團體。設有辦公室、科普科技諮詢部、外聯開發部、科考組織部,老年大學、藝術團、農村科技致富委員會、金燕長者聯誼部、科技詩社等機構。協會堅持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的宗旨,每月有例會,經常組織旅遊,農村科技致富專家指導團、醫療專家顧問團不定期下鄉或到基層服務,取得了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
地址:新市誼信路7號廣東科技報大樓407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老科學技術工作者協會”。簡稱“廣東省老科協”。英文譯名:Guang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縮寫為GDASST。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全省老科技工作者為主體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老科學技術工作者協會的團體會員;是黨和政府聯繫老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決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緊緊圍繞省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團結動員全省廣大退離休科技工作者,發揮其學術先導、學識專長優勢為我省的自主創新、科技進步服務,發揮人才智力和經驗優勢為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發揮組織網路優勢為本會會員和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本會弘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圍繞中心,針對需求,發揮優勢,體現特色,量力而為,認真組織,講究方式,逐步前進,務求實效”的工作原則。在“老有所為”的實踐中領略“老有所樂”的真諦。
第四條 本會的主管部門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接受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連新路171號省科學館內。
郵政編碼:51004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做好本會的組織建設工作。注重會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積極、穩妥地吸納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離退休科技工作者和單位參加本會和工作;密切與省內外老科技工作者團體之間的聯繫和協作;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言獻策,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
(二)科技諮詢和調查研究。承接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包括省市縣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校等)的邀請及委託,就政府部門有關科技決策、科學技術工作、科技產品生產和服務等相關問題提供科技諮詢服務、組織調查研究和鑑定,提出實施意見,供其決策參考;
(三)組織和開展科技知識的培訓工作;在條件成熟時適時組建促進老科協事業發展的經濟實體;
(四)授理相關單位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組織對本會會員高級技術職稱資格的認定和申報工作;
(五)組織會員參加科普活動,撰寫科普資料,並重點面向貧困地區,深入農村,開展科技支農、科技扶貧工作;
(六)組織會員開展文體和科技生態旅遊等,活動活躍會員生活,做好對會員的各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個人會員、資深會員和團體會員叄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和團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成為本會會員: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填寫入會申請書,遞交本人的技術職稱資格證、退(離)、休證或工作證、身份證等複印件;
(三)個人會員必須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雖未取得中級技術職稱但具有有效資歷證件的本省(含香港、澳門特區退(離)休)老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以及在廣東省定居的外省已退(離)休老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管理工者。
(四)具有正高以上技術職稱、本會十年以上會齡的個人會員或對本會的創立和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會員,經本人申請、理事會審核批准,可成為本會的資深會員;
(五)具有合法或法人資格的政府各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老科技組織或團體,省、市、縣的高新科技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協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
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給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推薦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各若干名,名譽會長可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名譽理事可列席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提議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討論、議決協會近期必須處置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討論和決定本季度協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給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原因,本會會長可請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可經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的本會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個人會員每人每年交納會費25元;
(二)資深會員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可適當減少或免交本人會費;
(三)團體會員每年交納會費300~1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款項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