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發起於2009年12月,成立於2010年3月,是在廣東省民政廳主管下,具有獨立性、專業性的民間社會團體。聯合會內設“一處五中心”:秘書處,社會工作評估研究中心,社工師培訓中心,社工師實務督導中心,社工師登記中心,社會事件評論與行動中心。
2010年3月3日,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成立大會在廣州隆重召開。國家民政部人事司(社會工作司)司長孫建春,副司長柳拯,廣東省民政廳廳長劉洪,廣東省民政廳巡視員葉秀仁,廣州、深圳、東莞等珠三角九城市民政局分管社會工作的相關領導,廣東省各高校社會工作專家教授,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嘉賓代表,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首批會員代表共約140人參加大會。會上廣東省民政廳廳長劉洪同志在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對聯合會在加強自身建設、規範行業發展、推動專業發展、樹立行業形象等幾個方面提出了寶貴的指導意見。民政部人事(社會工作)司長孫建春同志結合當前我國、我省社會工作事業發展的良好局面,表達了他對廣東省社會工作事業及聯合會的未來發展的殷切期望和美好祝願。
聯合會聘請廣東省民政廳廳長劉洪擔任聯合會名譽會長,聘請巡視員葉秀仁擔任聯合會行政總督導,聘請中山大學知名社會工作專家羅觀翠教授任聯合會專業總督導,聘請廣東省民政廳社工處處長金艷任行政督導;原廣州市社會工作協會副會長、秘書長、社工師李敏蘭擔任聯合會首任會長,丁美方、余木生、賀立平、張和清、閻安等五名社工師、社會工作專家擔任副會長。聯合會第一屆理事會由15名來自廣東省各市、各個服務領域的社工師組成。
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以“聯合社工,發展專業,服務廣東”為使命,將致力聯合廣東省社會工作師的力量,打造一個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集合的平台,營造一個社會工作理念和知識的環境,推動一批專業社會工作的民間組織成長,建立一張社會工作的支持網路,服務社會民眾。努力促使社會工作這一新興的職業,在廣東大地上從興起之初就能沿著專業化、職業化的軌道成長壯大。
二.組織架構及內設機構
1、組織架構
會員代表大會:為聯合會最高的權力機構,行駛選舉、決定、審議、修改等職權;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
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會長:會長為聯合會法定代表人,具有召集、主持理事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的職權。
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開展日常工作;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行政總督導:全面督導和支持聯合會行政方面各項事務,對聯合會理事會及會長就聯合會工作目標、發展方向等方面工作提出相關指導和建議。
行政督導:協助行政總督導督導和支持聯合會行政方面各項事務,指導聯合會日常行政工作,聯繫資源。
專業總督導:全面督導和支持聯合會社工專業方面各項事務,確保聯合會的專業性。
專業督導:協助專業總督導督導和支持聯合會社工專業方面各項事務,指導專業項目日常工作。
2、內設機構及職能
聯合會內設機構為“一處五中心”。
各中心運作方式:由一名副會長兼任機構的主管,設一名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若干名社工師會員為中心的工作力量。各中心的統籌及協調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一、秘書處:(主管:李敏蘭)
負責日常工作的計畫組織、協調歸納、信息溝通、會員服務及重大事務的推進工作。
二、社會工作研究評估中心:(主管:張和清)
研究社會工作政策及專業標準,社會工作的的熱點難點問題,指導和組織專業評估工作。
三、社工師培訓中心:(主管:丁美方)
負責社會工作的普及宣傳及教育,社工師的繼續教育,社工督導能力培養,領導幹部研修班等。
四、社工師實務督導中心:(主管:閻安)
總結、交流、研究社工實務,並為有需要的單位或機構推介及培育社工行政督導、專業督導。
五、社工師登記中心:(主管:李敏蘭)
負責具有助理社工師以上職稱人員專業水平證書登記及專業檔案管理。
六、社會事件評論與行動中心:(主管:賀立平、余木生)
應對社會特發事件,就社工專業的能力組織的回應和緊急行動。
三.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社會工作師聯合會,英文名稱為 GUANGDONG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其縮寫為GDFSW。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從事和關注社會工作教育和研究的專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也是直接為社會工作制度配套的行業管理服務專門機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聯合社工、發展專業、服務廣東。遵守社會工作者職業守則,為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為社會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和交流,整合社會資源,發揮聯合會溝通政府和民間機構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個覆蓋全省的社會工作人才培養、使用、激勵和評估網路,推進廣東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及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位於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118號。由發起人出資三萬元整作為本會註冊資金。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聯合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知識、方法的教育、傳播、普及工作;
(二)總結、交流廣東省本土化社會工作經驗,為廣東省研究制定社會工作政策法規提供社工經驗參考;
(三)各領域社會工作服務標準的認定、經驗交流和總結,評選表彰優秀社工;
(四)提供社會工作方面的政策諮詢服務;
(五)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國內外社會工作的學習、交流和項目合作;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專家會員和團體會員。
本會主要發展兩方面會員:
(一)普通會員:
1、通過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
2、從事社工專業教育和社會工作實務督導的大專院校學者;
3、從事社會工作行政、社會工作服務10年以上,當前仍在社會工作崗位,並取得社會公認的、推動社會工作事業發展的重要成果和成績的社會工作從業者;
(二)團體會員:廣東省各地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機構,其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核准為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領域,機構社工占員工總數的50%以上,在社會工作服務中受到當地民眾和政府部門認可。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聯合會舉行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受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參與制定聯合會的管理制度,對聯合會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聯合會章程;
(二)執行聯合會決議,維護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聯合會發展和建設工作;
(四)按期、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會員退會時應向聯合會提出申請,同意後會員應及時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會費1年,經催促1年內仍不繳納的;
(二)不履行聯合會章程規定的義務的;
(三)有損害聯合會名譽或違背聯合會宗旨的。
第十二條 凡被除名的會員,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和參加聯合會組織的會員活動。
第十三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依法取締法人資格的社團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四條 會員證書統一由聯合會負責製作、頒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聯合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會員代表大會為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決定會費的變動;
(四)審議聯合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議聯合會工作計畫;
(六)審議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七)決定聯合會的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或經1/5以上的會員代表請求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主持聯合會的日常工作。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聯合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訂聯合會工作計畫,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聯合會的具體規章;
(十)評選、表彰、獎勵會員中的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同時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為獲獎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一)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在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秘書長為專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四.地址
廣州市越華路118號越祥大廈(軍供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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