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七月九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省外及本省各地畜禽及其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散播病原和傳播疫病,制止隨意宰殺、出售死病畜禽,搞好畜禽防疫滅病工作,保障人畜安全,促進畜牧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經省內外鐵路、陸路、水路、港口、航空等運輸之畜禽及其產品,均依本規則進行檢疫。軍用畜禽的檢疫由軍事獸醫部門負責。其他各部門的畜禽及其產品運輸檢疫由農牧部門的獸醫機關檢疫。各級公安、鐵路、交通、公路監理、航運、航空、港口、衛生等部門,應配合獸醫檢疫機關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規定之畜禽包括:牛、馬、騾、驢、豬、羊、狗、鹿、貓、兔、雞、鴨、鵝、鴿、蜂和野生觀賞動物及其產品(生肉、腸衣、生皮、毛、骨、蹄甲等)。
第四條 畜禽及其產品檢疫對象:牛瘟、口蹄疫、炭疽、氣腫疽、惡性水腫、牛肺疫、牛鼻氣管炎、布氏桿菌病、牛結節性疹、牛、雞白血球組織增生病、藍舌病、焦蟲病、錐蟲病、結核病、鉤端螺鏇體病、馬鼻疽、馬傳染性貧血症、州洲馬瘟、狂犬病、偽狂犬病、豬瘟、非洲豬瘟、萎縮性鼻炎、弧菌痢疾、密螺鏇體病、水泡病、弓型體病、豬丹毒、豬喘氣病、巴氏桿菌病、豬腦脊髓炎、羊痘、羊腸毒血症、羊猝狙及快疫、羊黑疫、疥癬病、兔粘液疣、野兔熱、鴨瘟、新城疫、馬立克氏病、雞白痢、雞傷寒、雞傳染性喉氣管炎、禽痘、鸚鵡熱、蜂蟎、蜂孢子蟲病、中蜂囊狀幼蟲病、歐洲蜂幼蟲腐爛病、美洲蜂幼蟲腐爛病及農牧部門根據需要,臨時規定的其他傳染病。
第二章 執行檢疫的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省境和省內各地調運畜禽及其產品,由各交通線獸醫檢疫站負責檢疫。未設立獸醫檢疫站的地方,由縣以上農牧部門的獸醫防疫機關或委託公社畜牧獸醫站負責檢疫。
產地檢疫和農貿市場出售的畜禽及其產品的檢疫,由縣農牧部門的獸醫防疫機關或委託公社畜牧獸醫站負責。
第六條 交通獸醫檢疫人員,憑工作證及佩戴袖章,出入車站、港口、碼頭、機場、畜禽及其產品倉庫或中途停留畜禽及其產品地點,對載運的車船進行檢疫。必要時交通獸醫檢疫人員可令載運畜禽的汽車停車檢疫。貨主和司機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工作的便利。
第三章 運輸畜禽及其產品應遵守事項
第七條 經營畜禽及其產品的企業部門,在大宗裝卸畜禽及其產品的地點,應按獸醫防疫衛生要求,設立檢疫隔離場地,以及處理死病畜禽和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
省內鐵路沿線應指定若干固定清卸糞便和死病畜禽地點,並由獸醫檢疫人員監督作無害化處理;押運人員不得沿途清卸畜禽糞便,拋棄、出售死病畜禽。
第八條 各生產、企業部門或機關團體,不論以任何方式(包括自備運輸工具)運輸畜禽及其產品,均須持有農牧部門簽發的產地非疫區及檢疫證書;運輸部門憑農牧部門簽發的獸醫檢疫證書辦理承運手續。檢疫證書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凡從設有交通獸醫檢疫站的城鎮發運的,由交通獸醫檢疫站檢疫和簽發證書;凡屬國營農場的畜禽或由縣城(市)發運的畜禽及其產品,由縣以上農牧部門的獸醫防疫機關檢疫和簽發證書;凡屬公社(鄉)範圍的畜禽,從公社(鄉)發運的,由公社(鄉)畜牧獸醫站檢疫和簽發證書。
第九條 產地非疫區證書和獸醫檢疫證書的簽發,應根據本社(鄉)、大隊、自然村、農牧場最近一個月內未發生傳染病,無任何傳染病症狀,畜禽體溫正常者,方得簽發,證書有效期為十天,在有效期內,可憑證運輸。混群或進倉保養後,調運時需重新檢疫。
第十條 被市、縣劃定為疫區的所有社、隊、場,在封鎖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出售或外運畜禽及其產品和糞便。
第十一條 各生產、企業部門及機關、團體、個人調運畜禽及其產品,應事先向獸醫檢疫站申報檢疫,檢疫機構派員前往檢疫並按下列標準收費:
(一)臨床檢疫收費標準:
(1)活畜禽:大家畜(牛、馬、騾、驢)每頭收費四角;豬、羊、狗、鹿,每頭收費二角;貓、兔、家禽每隻收費二分;蜜蜂每箱收費一角。
(2)肉品類一般檢疫收費:牛、馬(騾、驢)肉每頭收費四角;豬肉每頭收費二角;羊、狗肉每頭收費二角;禽、兔肉每頭收費二分。
(3)骨、毛、皮張:骨、角、蹄甲每件(包)收費一角;羽毛、豬、羊毛每件(包)收費五分;大家畜皮每張二角(炭疽檢疫);豬、羊皮每張一角;兔、狗皮每張五分。
(二)特種檢驗(檢疫)收費標準:大家畜每種每頭收費一元;中小畜每種每頭收費五角。
第十二條 外省、外地調進畜禽及其產品,畜主應在到貨後六小時內向當地交通獸醫檢疫站或獸醫防疫部門報檢復驗,並繳驗獸醫檢疫證書和產地非疫區證明。在檢疫證書有效期內,免收檢疫費,如沒有檢疫證書或檢疫證書過期,應按上述標準收取述標準收取檢疫費。
如屬種畜禽需繳驗下列特種檢驗證書:
(一)馬(騾、驢)鼻疽、馬傳染性貧血症檢疫證書;
(二)牛:結核、牛肺疫、布氏桿菌病、口蹄疫檢疫證書;
(三)豬:布氏桿菌病、萎縮性鼻炎、密螺鏇體痢疾、口蹄疫、水泡病檢疫證書;
(四)羊:布氏桿菌病檢疫證書;
(五)雞:白痢、馬立克、新城疫檢疫證書;
(六)根據產地疫情臨時指定的特種檢疫證書。
第十三條 調運外省、外地區畜禽如需特種檢驗(檢疫),畜主可向發調所在地的交通獸醫檢疫站或縣以上農牧部門的獸醫防疫機關申報檢疫項目。
第十四條 凡檢疫患有第四條規定的畜禽及其產品,應按獸醫檢疫部門批定的地點、方法進行無害化衛生處理。
第十五條 載運畜禽及其產品的車船、籠具、卸貨後收貨單位或承運單位應進行認真消毒和洗刷。
第四章 發現傳染病的處理
第十六條 運輸途中畜禽發生傳染病時應停止運輸,押運人員要立即將情況報告當地獸醫檢疫機關或獸醫防疫機關,共同採取獸醫防疫衛生措施,防止疫情擴大。如屬特殊情況不能停止運輸時,到達目的地後要立即向當地獸醫檢疫、防疫機關報告。由獸醫檢疫、防疫機關派人檢查,監卸或監督處理。
第十七條 根據獸醫衛生防疫要求,畜主對必須撲殺、屠宰、隔離治療的畜禽及畜禽產品的無害處理、消毒等,應接受獸醫檢疫、防疫機關的指導,並負擔一切防治費用和死亡損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對貫徹執行本規則成績顯著的獸醫檢疫單位或個人,可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或個人,獸醫檢疫、防疫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進行批評教育、罰款,對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產造成重大損失者,由檢疫、防疫機關提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條 各獸醫檢疫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職責,遵守政府法令。如有失職或違法行為,由其領導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我省各地過去實施的有關獸醫檢疫規定,與本規則相牴觸者,按本規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從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