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廳印發《廣東省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辦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粵勞監〔1998〕50號)
為規範用人單位內部勞動管理行為,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省勞動廳根據《勞動法》及省政府和勞動部有關規定,於3月23日印發了《廣東省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粵勞監〔1998〕50號)。
《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契約關係或應當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所稱勞動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管理及有關勞動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勞動契約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獎懲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應遵循以下程式:(一)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提出草案;(二)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修改;(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四)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負責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工作,主動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法律法規諮詢服務,指導幫助用人單位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並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具備條件的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法律、法規諮詢服務。
用人單位應自勞動規章制度審議通過之日起15日內或接到勞動行政部門通知後將其勞動規章制度連同《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送審表》一式兩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之日起30日內應將《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意見書》送達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勞動規章制度即行生效。
新開辦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制定其勞動規章制度,並在正式開業後半年內將其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用人單位應自接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後的《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將勞動規章制度向全體職工公布施行。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違反《辦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由此造成勞動損失或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或承擔相應責任。《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前已執行的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應按《辦法》規定進行修改並補辦審查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