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認定辦法

二、認定條件和標準(一)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 (二)市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 三、認定方式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的認定工作。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廣東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局),順德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範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建設,加快高技能人才培養,現將《廣東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開展認定工作中如遇到什麼問題,請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廳職業能力建設處。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認定辦法

為進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建設,根據《關於印發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勞社廳發〔2007〕1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和《廣東省高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認定辦法。
一、認定對象
各地級以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獨立設立的或依託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設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訓示範基地、綜合性職業培訓基地等可申請認定;對已經由當地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級部門認定為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的,需申報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的應重新申報認定。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不需要參加認定。
二、認定條件和標準
(一)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
按粵勞社函〔2007〕1282號文制定的《廣東省高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實施方案》規定的認定條件和標準執行。
(二)市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
1.以政府投入建設為主,建立了資金穩定投入和資金籌措機制,使基地建設、運行和維護有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和充足的資金保障。
2.建設定位要體現高端和前瞻性。開設實訓的項目能體現當地主體產業發展,要體現高端、新興技能等特性和功能互補特點,原則上是各類培訓機構難以開設的。
3.基地要突出公共服務功能,重點能面向社會各類學校、企業等用人單位以及各類勞動者開展公共實訓和技能鑑定等公共服務,具有兩年以上技師培養、實訓經驗。
4.功能定位廣,能承擔新職業新技能的研發、新職業(專項職業能力)標準開發、實驗性鑑定、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工作。
5.實訓設備配置齊全、先進。設施設備在當地同行具有先進水平,完好率在95%以上,符合高技能人才培養實訓大綱和職業技能鑑定的要求,並能滿足較大實訓規模的需要。
6.擁有一支素質較高、結構合理,並能熟練操作使用實訓設備的師資隊伍。每個實訓項目要配備50%以上具有技師或中級職稱以上資格的實訓老師。
7.建築面積一般不少於3000平方米,有滿足實訓要求的消防、通風、照明、控溫度等設備。
8.建立管理運作機制,配備具有較強組織管理和協作能力的管理隊伍。採取財政撥款公益性為主的運作模式,也可實行政府補貼、適當收取服務成本費運作模式,制定適應對社會開放的辦法,能吸引社會各類群體參加實訓。
(三)縣區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
縣區級基地的認定標準可適當降低,具體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三、認定方式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的認定工作。省廳負責省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的認定工作。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的認定工作。
四、申報形式和申報材料
各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以自願為原則,以書面形式申請認定為省級、市級或縣級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
申報的材料包括:
(一)申請報告。
(二)批准材料。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批覆檔案,或在發展改革部門立項的材料,立項項目名稱為“(××省或市、縣)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或“(××省或市、縣)綜合性職業培訓基地”。
(三)基地建設情況。包括實訓項目設定、資金使用、設備投入、師資隊伍,以及開展實訓的情況,及有效證明材料檔案等。
(四)當地政府支持情況。包括土地劃撥、財政投入、人員編制、稅費減免等有效證明材料檔案。
(五)制定的規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運行監控制度、財務制度等。
(六)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認定申報程式
(一)申請認定省級基地。
1.各申報單位要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將申報資料報省廳職業能力建設處。
2.省廳按照基地建設的認定條件和標準對申報的資料進行審核。
3.省廳通過組織專家評估、實地考察等形式開展認定工作。
4.對條件具備的申報單位,在省廳網站上予以公示後發文認定,並掛“廣東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的牌子。
(二)申請認定市級基地。
認定程式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三)申請認定縣級基地。
認定程式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六、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的專項認定
(一)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方案的通知》(粵人社發〔2009〕77號)的規定,各納入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試點市(以下簡稱“各試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結合本地失業保險基金的可使用規模,對轄區內的已經被認定的省級、市級、縣級等各類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中進行篩選。每個試點市原則上可專項認定1-2個重點扶持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將失業保險基金擴大用於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設備購置。省屬單位較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規模較大、從業人員較多的市可適當增加認定1-2個基地。
(二)各試點市要抓緊完成專項認定工作,並將認定的名單和有關資料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各試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名單統一在省廳網站上公示和發布。
(三)各試點市要按照粵人社發〔2009〕77號文的要求,科學制訂失業保險基金用於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設備購置專項支出方案,編列購置清單及預算,由各試點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後實施。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式購置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設備,按季度將設備購置進展情況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七、管理評估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的指導管理和跟蹤服務,全面推動基地的建設和運行。要強化基地建設和運行資金管理監督,建立健全管理和審查制度,做到專款專用,定期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保證基金使用安全。對有弄虛作假、剋扣、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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