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廣東省物價局、財政廳、水產局頒布實施)
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水產局,漁政中心站、漁政站: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鑒於今年剛開始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決定對粵價費字〔1989〕154號《廣東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具體徵收標準》中海洋捕撈機動漁船的一部分作業的收費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機動拖網作業、機動圍、刺、釣作業漁船(不含持臨時捕撈許可證的漁船)按收費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徵收;單船收費金額超四千元的,按四千元徵收。
二、機動拖蝦和摻繒作業漁船(不含持臨時捕撈許可證的漁船)按收費標準三年到位,即今明兩年按百分之八十徵收,1991年起按百分之一百徵收。
三、魚*和網箱按收費標準百分之八十徵收。
從事上述一、二、三點作業的漁民,已按收費標準交費的,可將多交部分退回或簽證時抵扣。
拖蜆作業、定置和潛捕作業、海洋非機動漁船各種作業、江河捕撈各種作業,以捕撈親體和苗種等漁船均按規定的標準收費。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屬全省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級漁政收費單位須攜帶省物價局、財政廳、水產局粵價費字〔1989〕154號文到當地物價局申領(換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