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

《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是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11月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規定》共六章三十八條,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廣東省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99號令)同時廢止。

政策全文

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傷病患者、孕婦和兒童等社會成員(以下統稱行動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享受公共服務和家居生活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符合行動不便者的實際需要,並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一次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應當將實施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規劃和金融、通信、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各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增強全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及志願服務。

第七條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覆。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辦公室、婦女聯合會可以組織殘疾人代表、老年人代表和婦女代表等對本地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開展調查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對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以及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無障礙環境投訴舉報機制,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交有受理權的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答覆投訴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時,立項審批單位應當落實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要求。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對應當設計無障礙設施而未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予通過設計檔案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應當設定緣石坡道;

(二)盲道鋪設應當連續,並避開樹木(穴)、電線桿、拉線、垃圾箱等障礙物;

(三)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視覺障礙者使用;

(四)公共建築、歷史文物保護單位建築內的售票處、服務台、公用電話、飲水器等應當設定低位服務設施;

(五)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道信號燈應當設定聲響提示裝置。

無障礙設施應當設定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無障礙標誌應當位置明顯,內容清晰、規範。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區、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園,應當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和《無障礙設施施工驗收及維護規範》等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村莊的建設,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有損毀或者故障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所有權人和管理人自行約定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修復責任的,按照其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禁止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經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區、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園以及具備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件的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造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影劇院;

(四)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口岸等公共運輸服務場所;

(五)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廣場、綠地、公園;

(七)與行動不便者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服務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前款規定的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時,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第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和計程車運營單位應當配置一定比例的供輪椅乘客使用的無障礙車輛。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應當逐步安裝字幕、語音報站裝置和供視力障礙者識別的車輛導盲系統。

第十八條 下列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等規定,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一)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停車場;

(二)大型商場、二級以上醫院、三星級以上酒店停車場;

(三)中型、大型、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車場。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肢體殘疾人使用無障礙停車位時,應當在車輛明顯位置放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鼓勵停車場經營者免收或者減收殘疾人停車費用。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商品房項目中的無障礙住房,應當優先保障殘疾人或者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需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無障礙住房信息在保障性住房選房清單中標示註明;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無障礙住房信息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清單及網簽系統上標示註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無障礙住房信息在銷售現場公示。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引導和鼓勵有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信息交流的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推廣和套用工作,為殘疾人、老年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在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報告等重要政務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信息時,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和政府公益活動網站、社會公共服務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方便視力障礙者獲取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文體娛樂場所以及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舉辦邀請聽力殘疾人參加的會議和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配備手語翻譯或者字幕。

第二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殘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務,為有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語音信息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應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本省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配備語音讀屏軟體,為視力殘疾人閱讀書籍、使用網際網路提供便利;其他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

第四章 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八條 報警求助、火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送、文字呼叫功能,方便聽力、言語障礙者報警、呼救。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以及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選舉時,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有選舉權的行動不便者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三十條 有固定自有住房的貧困殘疾人家庭需要進行無障礙改造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經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核實後報上級殘疾人聯合會批准。上級殘疾人聯合會可以組織相關技術人員現場勘查、提出設計方案並施工,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託的方式實施。

殘疾人家庭進行居家無障礙改造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其改造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需要進行居家無障礙改造的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行動不便者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公用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醫院、商場、酒店、旅遊景區應當組織開展無障礙設施使用培訓,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學習無障礙服務知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區、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園,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履行保護或者維修責任,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廣東省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99號令)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6日省政府公布的《廣東省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相比於《廣東省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內容更加豐富、細緻,要求更加明確。在這份規定的名稱中,“設施”變更為“環境”,直接表明新規定所涵蓋的範圍更大,更突出系統性和整體性。 新的管理規定由總則、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無障礙信息交流、無障礙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組成,共有38條規定。該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傷病患者、孕婦和兒童等社會成員(以下統稱行動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享受公共服務和家居生活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公共設施應符合無障礙標準 新的管理規定提出,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應當設定緣石坡道;盲道鋪設應當連續,並避開樹木(穴)、電線桿、拉線、垃圾箱等障礙物;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視覺障礙者使用;公共建築、歷史文物保護單位建築內的售票處、服務台、公用電話、飲水器等應當設定低位服務設施;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信號或者指示裝置;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道信號燈應當設定聲響提示裝置。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區、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園,應當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和《無障礙設施施工驗收及維護規範》等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村莊的建設,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區、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公園以及具備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件的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政府網站需實現無障礙 新的管理規定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影劇院;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口岸等公共運輸服務場所;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城市的主要道路、廣場、綠地、公園;與行動不便者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服務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和政府公益活動網站、社會公共服務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方便視力障礙者獲取相關信息。報警求助、火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送、文字呼叫功能,方便聽力、言語障礙者報警、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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