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無線電協會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四十條

協會簡介

經過前期的籌備工作我們共邀請了我省無線電行業中包括了運營、生產、研發、使用和管理在內的13個單位作為我們協會的發起單位;這12家單位分別為;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廣州市無線電監測計算站;廣州氣象衛星地面站;廣州海岸電台;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七研究所;京信通信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廣州海格通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嶸興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東省通訊終端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廣東省無線電協會,英文譯名The Radio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縮寫: RAGD。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經政府批准組建的無線電管理研究、設計、生產及套用單位自願組成的本地區無線電領域的專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揮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廣東省政府部門巨觀決策和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促進無線電技術進步,推動無線電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廣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一橫路7號大院1號廣東軟體大廈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制訂無線電領域的研發、製造、套用、經營方面的技術規範標準,提出管理政策建議,推動有關標準的實施;
(二)廣泛推廣、套用無線電新業務、新產品、新技術,孕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促進行業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升級;
(三)組織開展無線電領域的科研、套用方面的學術研討和技術交流活動,開展與港澳台對應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推進無線電產業區域合作;
(四)組織專業技術力量,提供無線電領域的研發、套用、改造方面的科技攻關服務;
(五)提供無線電領域技術論證服務;
(六)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頻率使用和設台協調;
(七)提供無線電技術、業務方面的諮詢及代為填報技術資料、辦理證照的服務;
(八)接受委託,承擔提供無線電科研及工程項目的評估評審和成果鑑定的服務;
(九)運維“廣東無線電協會網站”,編輯發布無線電市場信息和技術信息;
(十)普及無線電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弘揚科學精神,提供無線電技術、業務的培訓輔導和教材編寫的服務;
(十一)宣傳、引導社會大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無線電業務的規章規範;
(十二)收集、了解、研究和掌握社會對無線電領域所普遍關心重視的問題,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研究提出本行業的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法規方面的意見建議;
(十三)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採取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無線電相關領域內從事製造、經營、設計、運用研究和套用的相關單位並在無線電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協會秘書處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綜合考察後,向理事會提出考察報告;
(三)經理事會審查批准;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受本團體提供的服務,優先取得本團體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四)對本團體的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大力支持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協會工作的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研究行業面臨的重要問題,決定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4年,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團體的機構設定;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名譽理事;
(十一)討論決定本團體的年度工作計畫;
(十二)理事會設秘書處負責本團體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年限4年。(但一般任期最長不得應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應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和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本團體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團體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或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理事長單位:五萬/年、常務理事單位:四萬/年、理事單位三萬/年、一般會員單位:一萬/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無線電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無線電主管部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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