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殯儀服務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第三條殯儀服務單位應當為社會提供科學、文明、優質、節儉的殯儀服務,堅持優質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殯儀服務單位要堅持誠信服務和行業自律的原則,切實維護殯儀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殯儀服務單位要重視抓好行風建設。

第一條 為加強殯儀館、火葬場(以下簡稱“殯儀服務單位”)殯儀服務管理,規範殯儀服務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殯儀服務應遵循服從並服務於殯葬改革大局的原則,殯儀服務單位必須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喪屬至上、服務第一”的宗旨,文明優質服務,滿足民眾和社會文明節儉辦喪的需求。
第三條 殯儀服務單位應當為社會提供科學、文明、優質、節儉的殯儀服務,堅持優質服務的原則。殯儀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民政部印發的《殯儀職工服務規範》、《管理人員職責規範》的要求,愛崗敬業,忠於職守,恪守職業道德,服務熱情周到,語言舉止文明,工作盡職盡責,嚴格執行殯儀服務操作程式,竭誠為喪屬提供優質服務。
殯儀服務單位要向社會公布24小時開通的殯儀服務電話。
第四條 殯儀服務單位要堅持誠信服務和行業自律的原則,切實維護殯儀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殯儀服務中要做到“六公開”:服務項目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服務內容公開,服務程式公開,服務承諾公開,接受監督公開。嚴禁殯儀服務單位實行部門承包經營。嚴禁各殯儀服務單位惡性競爭。
第五條 殯儀特需服務要堅持喪屬自願選擇的原則。殯儀服務單位應向喪屬免費提供規範的服務程式、服務項目和具體收費標準等服務內容;殯儀服務中所涉及的服務項目和喪葬用品的名稱與價格張榜公布,需提供服務委託的必須在委託書及清單中明確標示,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服務委託書。嚴禁向喪屬強制推行服務項目和喪葬用品捆綁消費。
第六條 殯儀服務收費必須按照《廣東省殯儀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各級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擅自設立和變相分解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只收費不服務等價格違法行為。收費時必須使用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合法票據。
第七條 殯儀服務單位進行遺體火化時應提供不同檔次(高、中、低)綜合定價的全套式殯儀服務,以簡化收費手續,滿足不同層次喪屬的需要。全套式殯儀服務收費應低於所含各單項服務收費標準的總和。
殯儀服務單位要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宗旨,對證實是經濟特困戶的家庭,可對其實行優惠或減免收費政策,切實減輕民眾負擔。
第八條 殯儀服務單位要重視抓好行風建設。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要按照行風建設的要求,制定服務承諾、行為道德規範和廉政建設等制度,不斷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水準,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社會公信力。
第九條 殯儀服務單位應建立健全殯儀設備、喪葬用品集體採購制度,成立採購小組。根據實際需要制訂採購計畫,擬定採購品種、數量、價格、採購方式、資金支付辦法等,報主管民政部門核准後方可進行採購。對於殯儀設備和大宗喪葬用品,一律採取公平、公開、公正招標或集體採購,嚴禁暗箱操作以及在採購中收受“回扣”等行為。
第十條 殯儀服務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嚴禁接受或向喪屬索要禮物,拒收“紅包”。對無法拒收的“紅包”,採取及時登記上交、事後返還喪屬,或用於沖抵喪屬殯儀服務費用等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殯儀服務單位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第一把手負總責制度,建立處理突發性事件的工作預案及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防止發生各種安全生產事故,並實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各市、縣、區民政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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