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服裝服飾行業協會成立於 1990 年,為廣東服裝業自律性、非營利性、全省性的行業中介組織。廣東省服裝服飾行業協會以推動廣東服裝產業發展為服務宗旨,為政府、行業、社會提供與服裝行業相關的各種服務。
廣東省服裝服飾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來自包括民營、中外合資、國資等多種所有制形式企業,來自全省各地和各服裝產業集群的重點企業和服裝品牌。廣東省服裝服飾行業協會的會員構成了廣東服裝產業的行業骨幹,而且大多成為各產業聚集地的主體。
主要工作
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調查、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研究行業發展戰略,擬定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參與質量管理與監督工作;受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技改項目、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提論證等。
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反映企業要求,協調各方面關係,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建立信息網路,出版行業期刊,提供行業相關信息;提供各種諮詢服務;開展各類專業培訓;舉辦國內外服務專業性博覽會、展銷會;舉辦全國及國際性服裝設計大賽;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受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等。
為了提供更有效的服務和有針對性地開展行業活動,本會設有童裝、婦嬰用品、模特等專業委員會。
秘書處為廣東省服裝服飾行業協會常設機構,下設辦公室、會員部、信息部、展覽部、外聯部,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服裝服飾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Garment and Garment Article Industry. 縮寫:GAGGA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省內服裝服飾的產業集群、行業機構、專業市場以及服裝、鞋帽、服飾和相關配件、設備的生產、科技、教育、流通和有關聯的企業自願結成,具有明顯的行業性和地方性特點,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全省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他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成立,接受政府相關部門業務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對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收集、匯總和分析工作,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提供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和行業立法建議,參與行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性諮詢評議;
二. 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 協助搞好全行業各種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全行業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進行服裝名城、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設計師的推薦、評選和表彰工作;
四. 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生產、管理、技術的交流和開展諮詢服務。開展專業培訓、人才交流;
五. 加強行業宣傳、市場開拓、科技信息交流,出版行業刊物;
六. 加強國內外同行業相關組織的聯繫交往、合作交流,參加和舉辦國際性的博覽會、展銷會、學術會。組織人員出國考察和培訓,做好引進外資,引進技術的信息溝通工作;
七.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熱愛本行業,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從事本行業生產、科技、教育、流通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
五. 持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理事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二. 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優先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為本會提供有關的信息、稿件、資料;
七. 在本會的組織下,有協助解決其他會員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科技開發、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問題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自行停產或轉產、破產、被依法撤消的,應辦理退會;會員如不遵守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作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規行約的行為,經勸告拒不改正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人數為會員代表三分之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九. 制定和決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十二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廣東省民政廳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廣東省民政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和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接管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廣東省民政廳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廣東省民政廳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15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