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國務院第81號令《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今年4月15日發布施行。它是杜絕使用童工違法行為發生,有效地保護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重要法規,各地、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城鄉經濟發展很快,招用工人大量增加。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地方和單位,尤其是一些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無視國家勞動法規,違法招用童工的行為,嚴重地危害了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雖然勞動部門近兩年來不斷對使用童工情況開展了檢查清理,但擅自招用童工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對此各級人民政府和勞動等有關部門要引起高度重視。應以《規定》為法律依據,切實加強對招用工人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為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各級勞動部門應會同工商、教育、農業和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聯,對《規定》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使《規定》的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戶嘵。在認真學習的基礎上,對本地區使用童工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嚴肅處理,並將查處情況報送省勞動局。
二、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待業證和外出務工證明的管理,發放待業證及出具務工證明,必須要有本人身份證,暫未領取身份證的須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16周歲以上的證明。
三、尚不具備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條件的農村貧困地區,未升入國中的13至15周歲的少年,確需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的,其使用範圍應限制在幫助本家庭從事種養業、小手工業、個體商業服務業、企業發包到家庭從事手工勞動的輔助性工作。
四、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應予重罰。除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外,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6000元,罰款收入金額上交同級財政,不得截留挪用。
五、違反《規定》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患病、傷殘或死亡的,所需醫療費、治療期間的生活費、致殘撫恤費、死亡喪葬補助費和經濟賠償費等,均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負責。童工死亡的經濟賠償費標準為每人1萬至2萬元;其它各項費用標準,在省人民政府未作出新規定之前,參照省勞動局、省財政廳制定的《廣東省省屬駐穗企業單位職工社會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辦理,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六、我省在此之前制定的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如與國務院第81號令及本通知相牴觸的,就以國務院第81號令及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