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對《廣東省化學危險物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暫行辦法》第五條補充規定的批覆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省物資總公司、省商業廳:

粵物綜〔1992〕072號請示收悉。同意對《廣東省化學危險物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暫行辦法》(粵府〔1988〕60號)第五條補充第二款:“物資、醫藥、供銷社等部門經營化學危險品的企業,填寫《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分別歸口縣以上物資、醫藥、供銷社等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工商、環保部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各審查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向省商業廳或其委託的所在地的市商業局申領經營許可證。”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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