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規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大代表建議,是指全國、省人大代表在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含未列為議案處理的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是指全國、省政協委員在全國、省政治協商會議開會期間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辦理的提案。

第三條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書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辦理。

書面通知應載明交辦件數、主辦(會辦)、辦理期限和要求、答復格式等有關事項。

第四條 承辦單位應指定一名領導分管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並安排專人負責辦理。

第五條 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提出的問題,承辦單位應逐項研究,凡應該而且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因各種原因一時難於解決或不可行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

第六條 承辦單位必須從實際出發,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注重抓落實,講究實際效果。不得敷衍塞責、推諉拖拉;不允許只答覆不落實。

第七條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程式:

(一)接辦。收到交辦件後應及時清點登記。不屬於本單位辦理的,應在收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意見(加蓋本單位印章),連同交辦件退回交辦機關,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

(二)辦理。分管領導提出批辦意見送有關處(室)辦理。主辦單位應主動徵求會辦單位意見,會辦單位應按時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主辦、會辦單位意見不一致時,主辦單位分管領導組織協調;協調不通的,由主辦單位綜合報告交辦機關。辦理中需向上級機關請示的,應抓緊請示並及時答覆代表和委員,不得以請示代替答覆。

對涉及面廣、情況較複雜的建議和提案,主辦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後辦理。

提倡承辦單位主動與代表和委員直接聯繫,共同協商解決問題。

(三)答覆和上報。辦理情況報告,由分管領導審批,並按規定格式列印、編號和蓋章後答覆或上報。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和省人大代表議案改建議,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答覆;

省人大代表建議,由承辦單位直接答覆代表,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政協委員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答覆省政協辦公廳,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四)總結。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各五件以上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全部或基本辦結後,應及時向交辦機關報送書面總結。

(五)檢查落實。建議和提案辦結後,對應該而且可以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兌現;代表和委員對答覆有異議的,應認真考慮其意見,並抓緊重新辦理。

第八條 承辦單位不按本規定辦理建議和提案的,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可退回重辦。

第九條 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閉會期間視察、調查工作中所提出的意見或提案,以及各市、縣人民政府辦理同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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