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1994]1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廳、計委、人事局、財政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問題的請示》,現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搞好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的工作,這是關係到穩定教師隊伍,發展我省教育事業的一項重大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注意掌握政策,切實按照《請示》中提出的各項要求,嚴肅、認真地搞好此項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於解決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問題的請示
省政府:
為了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從1981年開始,省人事局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社會招收幹部指標用於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截止1992年底,全省共有7萬名左右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但是,現在全省中國小校仍有民辦教師(以下簡稱民師)16萬多人。其中,中學1.5萬多人,國小14萬多人,幼稚園近0.5萬人。
中國小民師隊伍,是我省普教系統的一支重要力量,他們大多數分布在廣大農村,對我省力爭1997年完成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起著重要的作用。在這支隊伍中,有70%已達到國家規定的學歷,有的雖然沒有合格的學歷,但已任教多年,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大多數人是稱職的。目前突出問題是民辦教師待遇偏低,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影響基礎教育質量的提高。因此,解決民師歷史遺留的問題,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為加快我省教育改革與發展步伐,建議儘快結束民師設定,統籌解決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問題。1993年3月,省教育廳、計委、人事局、財政廳聯合發出了粵教人字[1993]39號文,已經明確中國小新師資的補充,一律要通過師範院校培養解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聘用新的民辦教師。為此,我們建議:力爭用三年多時間分期分批(其中,1994、1995年各選招3.5萬名,餘下的在1996年以後選招。)解決現有合格的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問題。所需“農轉非”指標,由省計委解決;所需社會招乾指標,由省人事局專項下達。
一、選招對象
1993年3月27日以前招收的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已達到國家規定學歷要求、且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國小民辦教師。
未達到國家規定學歷要求的民辦教師,必須參加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的培訓,取得國家規定學歷後,才列入選招範圍。
二、選招辦法
選招公辦教師,必須貫徹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採取考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經考試考核、德、才、體、能全面衡量,擇優錄用。考試工作由省教育廳和省人事局統一組織,考核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聯合組織實施。考試、考核的具體辦法與程式,按照省人事局、教育廳《關於一九九三年廣東省選招公辦教師的通知》(粵人乾[1993]2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選招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師德高尚,教書育人工作表現好。
(二)身體健康,年齡:男的一般在50歲以下,女的一般在45歲以下。但教書育人成績顯著,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齡可適當放寬:1985年以來被評為縣(區)以上先進教師或先進班主任;教齡在15年以上;獲中學一級、國小高級教師資格的。
在同等條件下,教齡長的、縣(區)以上先進工作者、先進班主任等優先選招。
四、選招後的管理
(一)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至少要在本地區繼續任教10年以上、有正當理由者才能申請調動。未滿10年要求調出縣或教育戰線的,經勸說無效者,堅決予以辭退,並取消城鎮戶口,把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二)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無心教學,表現不好且屢教不改的,堅決辭退,取消本人及其“民轉公”時隨遷人員的城鎮戶口,並把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三)經考試考核不適合做教師工作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予以辭退,並可適當給予一次性的補貼;對其中有一技之長的,可推薦到其他行業就業,其餘的自謀出路。
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後增加的經費,由當地政府按原供給渠道解決。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和有關單位執行。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計畫委員會
廣東省人事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