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1991年8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為進一步改進省人民政府機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現根據國務院和省委有關規定,對省人民政府幾項工作制度重申如下:
一、會議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委、辦主任,各廳、局長參加。會議和主要內容: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省人大的重要決議;研究全省的重要工作部署;討論通過按照法律規定需由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全體會議議題由省長確定,會議視工作需要至少半年舉行一次。
省人民政府部署全省性重要工作,必要時可召開市、縣長會議。
(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必要時請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主要內容: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報請國務院、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重要指示、決定、行政規章和政策性檔案;以及省長認為有必要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常務會議由省長主持,省長不在時委託常務副省長主持。各部門報請常務會廣議討論的議題,應做好準備,寫出簡要的書面材料(一式三十份)報省政府辦公廳;凡需要協調的問題,事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會商;有爭議的問題由分管這項工作的副省長或委託正、副秘書長找有關部門協調後,再提交常務會議討論。常務會議原則上於每星期一上午召開,每次會議的決定事項,應整理成“省府常務會議紀要”,發有關單位知照執行。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會議
凡屬各副省長分管的工作,或省委、省政府已有原則決定,需要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落實措施或協調解決的工作問題,由各副省長自行召集工作會議解決;必要時,也可委託省政府正、副秘書長召集工作會議協調解決。涉及其他副省長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工作會議解決。會議討論的問題或決定的事項,根據需要整理成“工作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後,印發有關單位知照執行。
省府常務會議和省府工作會議的決定事項,各分管副省長或秘書長、副秘書長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省政府辦公廳要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四)要認真控制召開全省性的各種業務工作會議。必需副市長、副縣長以上人員參加的,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後,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批。召開業務工作會議,一律由各部門自行通知。省政府領導同志在業務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原則上由各單位自行印發;重大問題的講話經領導審閱後,由省府辦公廳印發。會議講話涉及的重要政策和規定,應另行擬定正式檔案下達。
二、檔案審批制度
(一)各市、縣、各部門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應送省府辦公廳統一處理呈批,除領導直接交待或另有規定的以外,一般不要直接送給領導者個人。抄報給領導同志的檔案,一般也不直接審批。省府辦公廳收到各單位的請示、報告,應分別情況,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分送省長、有關副省長審批;緊急的辦公廳應直送省長或副省長批示後辦理。對各市、縣、各部門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如屬有關委、辦、廳、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由省府辦公廳直接轉交有關委、辦、廳、局辦理。主辦部門應認真研究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答覆來文單位,重要的應抄報省政府。
省政府行文(正式檔案)原則上限於:傳達貫徹國務院指示、決定;頒發重要政策和行政規章;帶有全省性的重要的工作部署;涉及面比較廣的重要行政措施;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等。各部門制定的行業性規章和業務工作會議的紀要等,均由各部門自行印發,或經省政府批准後自行印發。同時,提倡各部門之間儘量採取電話、面對面直接商洽解決問題,減少公文來往。
(二)以省政府名義發出的正式檔案,屬於分管副省長職責範圍內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長簽發;涉及其他副省長分管的工作,應送有關副省長會簽後發出或在會簽後送常務副省長簽發。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重大的行政措施和規章,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後,送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簽發,或委託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省長簽發。凡屬增加計畫外基建項目、財政經費開支、外匯使用、機構編制、勞動指標等方面的問題,少量的由指定的副省長“一支筆”審批;數量大的由省長或省府常務會議決定。幹部因公出國和赴港澳考察,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長審批。重要出訪團組,由分管的副省長審核後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批。
三、其他工作制度
(一)要加強省政府領導與基層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省長、副省長和省人民政府直屬各單位的領導同志,除因特殊情況者外,每年應安排一定時間深入農村、廠礦和基層單位,進行調查研究,解決問題。省政府確定各項工作任務,分管副省長和各部門領導要加強督促檢查,務求落實。領導同志外出期間要安排好機關工作。副省長、秘書長離開廣州時應向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報告。省政府各部門主管全面工作的領導同志,離開廣州時應向分管的副省長報告,其日常工作應委託其他領導同志代為處理;外出期間的活動安排應及時通知本機關值班室。各部門應加強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制度,保證晝夜能同本機關領導同志保持聯繫。
(二)省長、副省長以及各部門主要領導幹部都要堅持既抓好業務工作,又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的建設,加強隊伍的思想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保證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項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的貫徹執行。
(三)認真做好內外賓接待工作。省長、副省長參加外事活動由秘書處會同省外事辦具體安排。對前來我省檢查工作、參觀指導、聯繫工作的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政府部門的領導同志,一般由對口部門負責接待、介紹情況和派出適當人員陪同;部、省以上領導幹部的生活、住宿安排,由省政府交際處負責。需要省政府領導同志出面看望來客的,由負責接待部門直接與有關領導同志聯繫。內外接待工作都應貫徹熱情、勤儉節約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