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

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必須堅持民眾參與、客觀公正、務實高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室(廳)組織實施,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及時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規範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和答覆,是否按規定收取或者減免相關費用;
(六)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揮了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是否保證了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取得了基層和民眾滿意和認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畫;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定標準、評議方式和評議人員等;
(三)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五)向被評議單位書面反饋評議情況,同時向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書面報告評議結果,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必要時應把評議結果向本級黨委、人大、政協報告,以及向社會公開;
(六)將評議資料整理歸檔。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包括: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公眾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即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代表、有關專家和民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
第八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評議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單位應當按要求整改,及時向評議組織實施單位和有關單位報告整改情況,並主動向社會公開。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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