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推進情況。 第九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式:(一)各級政府辦公室(廳)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第十條各級政府要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結合實際進行獎懲。

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不斷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由省政務公開工作聯席會議統一領導,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辦公室(廳)、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下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標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更新及時;公開方式實用有效,方便公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民眾評價滿意。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包括公開目錄、公開指南編制情況、公開目錄及時更新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發布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答覆情況;保密審查制度和機制的建立、執行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及公布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審查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情況。包括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實行責任追究的情況;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情況。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個等次。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採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與全面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考核採取隨機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各級政府辦公室(廳)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二)根據考核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方案、考核評分細則並提前下發。
(三)被考核部門根據考核要求進行自評,並形成書面材料報本級政府辦公室(廳)。
(四)考核組採取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部門進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組綜合平時檢查、定期考核及社會評議情況,提出初步考核意見,確定考核等次,經本級政府審定後,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辦公廳(室),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各級政府要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結合實際進行獎懲。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予以通報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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