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拉鏈商會

2006年4月23日,廣東省拉鏈商會正式成立。本商會是廣東省拉鏈行業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性行業組織,是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直屬行業組織。

商會簡介

2006年4月23日,廣東省拉鏈商會正式成立。本商會是廣東省拉鏈行業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性行業組織,是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直屬行業組織,接受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領導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是全國唯一的具有省級獨立法人代表的社團組織。首屆理監事單位有36家,會員單位155家。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同業關係,發揮行業優勢,互通信息,互相協作,公平、公正、公開地實時共享行業信息,規範行業行為,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教育、引導、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政策和法規,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職能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制訂等方面的建議和協調,及時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2、制定行規行約的自我管理機制,創造一個公平有序、競爭發展的氛圍,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的關係。
3、組織行業培訓,優秀產品評選,認真做好向國家有關技術、質檢部門申報和推薦名牌產品的工作。
4、建立協會信息網路,收集國內外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情報,及時反映市場情況、行業動態,提出解決行業存在問題的建議。
5、按照行約行規,對本行業產品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政府部門以及其它團體委託協會辦理的事項,積極開展有益於行業鞏固和發展的活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廣東省拉鏈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會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獅嶺大道東9號納海皮具飾博園B座44號。
第三條 本商會是廣東省拉鏈行業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性行業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四條 本商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同業關係,發揮行業優勢,互通信息,互相協作,公平、公正、公開地實時共享行業信息,規範行業行為,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促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商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政策和法規,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職能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制訂等方面的建議和協調,及時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二)制定行規行約的自我管理機制,創造一個公平有序、競爭發展的氛圍,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的關係;
(三)組織行業培訓,優秀產品評選,認真做好向國家有關技術、質檢部門申報和推薦名牌產品的工作;
(四)建立商會信息網路,收集國內外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情報,及時反映市場情況、行業動態,提出解決行業存在問題的建議;
(五)按照行約行規,對本行業產品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政府部門以及其它團體委託商會辦理的事項,積極開展有益於行業鞏固和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在廣東省區域內,依法取得企業登記,從事拉鏈行業加工、生產、經營及行業相配套的企業,承認商會章程,經申請,獲得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商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方法;
(八)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章程決議須由2/3代表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屆最長不得超過4年);有1/3會員提議,必須召開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召集人必須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會員。
第十八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人數為會員總數的1/3),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擬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決定新申請者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五)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選舉和任免秘書長;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時,必須如期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立秘書處,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二、三、五、八、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秘書長與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員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任免權。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每屆不得超過四年)。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領導秘書處工作;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名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提議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商會的每年會費標準:一般會員單位800元,監事單位3800元,理事單位5000元,副會長10000元,秘書長15000元,監事長15000元,名譽會長18000元,會長80000元。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或單位、資助人、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或單位、資助人、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商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廣東省民政廳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條 本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 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3/5的會員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經廣東省民政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監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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