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廣東省廣西橫縣商會屬於橫縣籍在廣東省、港澳台地區的商人為會員, 榮譽會長、顧問由商界政界熱心人仕組成的,非盈利性質的社團組織。設立本會的目是:一、 整合資源,加強商業合作,促進事業發展;二、 通過商會組織對橫縣發展公益慈善事業,體現廣大會員助人為樂、回報社會的美德。本會恪守“團結橫縣籍在廣東省、港澳台地區的商界熱心人仕,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整合各方面資源、促進事業發展,發展公益茲善,回報社會”的宗旨,堅持“攜手共聚南粵,共創輝煌事業”的理念,教育會員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奉獻社會。
橫縣商會在業務上接受登記註冊機構的管理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其主要活動區域為廣東省、南寧市及港澳台地區,分別在廣州、深圳、東莞、佛山、中山等地設立臨時辦事處。圍繞著為會員服務這一宗旨,商會的影響力和凝聚力日益加強。
會員分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企業會員指依法註冊,承認本會章程的各類企業或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其籍貫應為橫縣。個人會員指橫縣籍在廣東省、港澳台地區的政商界(熱心人士)以及自願加入本會的個體工商戶、職業經理人、主要負責人等。本會主要以組織開展各類聯誼交流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溝通和合作;組織會員開展互訪、調研、商務考察等活動;設立商會教育扶助資金,對橫縣品學兼優的貧困學生開展助學活動;以商會自有資金為會員提供有償融資服務(收入全部用於發展橫縣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協助各級政府針對本會會員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向會員推薦投資項目,合作夥伴,為會員拓展投資渠道提供信息服務;本會顧問律師代表本會為會員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受理和協調會員的投訴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辦理政府部門、會員的委託事項;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開展其他投資經營活動等等為業務範圍。
根據商會章程,本會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章程及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執行委員會及理事會為常務機構,執行委員會負責組織及落實本會的各項決議,理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監督處理本會所有違規違章事宜。
廣東省橫縣商會將進一步發揚艱苦創業、開拓進取的橫商精神,利用和發揮好桂粵兩地優勢,促進兩地經濟發展,積極協助與配合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經濟、科技、文化、人才、招商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商會樂善好施,無私奉獻的精神,為商會擴大影響力作出新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法定名稱為:廣東省橫縣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屬於橫縣籍在廣東省、港澳台地區的商人為會員, 榮譽會長、顧問由商界政界熱心人仕組成的,非盈利性質的社團組織。設立本會的目:
一、 整合資源,加強商業合作,促進事業發展。
二、 通過商會組織對橫縣發展公益慈善事業,體現廣大會員助人為樂、回報社會的美德。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橫縣籍在廣東省、港澳台地區的商界熱心人仕,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整合各方面資源、促進事業發展,發展公益茲善,回報社會。
第四條 本會文化理念:攜手共聚南粵,共創輝煌事業。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註冊機構的管理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活動區域為廣東省、南寧市及港澳台地區。
第七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橫縣商會,在廣州、深圳、東莞,佛山,中山,惠州等地設立臨時辦事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各類聯誼交流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溝通和合作。
(二)組織會員開展互訪、調研、商務考察等活動。
(三)設立商會教育扶助資金,對橫縣品學兼優的貧困學生開展助學活動。
(四)以商會自有資金為會員提供有償融資服務(收入全部用於發展橫縣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五)協助各級政府針對本會會員開展招商引資活動。
(六)向會員推薦投資項目,合作夥伴,為會員拓展投資渠道提供信息服務。
(七)本會顧問律師代表本會為會員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八)受理和協調會員的投訴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協調辦理政府部門、會員的委託事項。
(十)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開展其他投資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企業會員指依法註冊,承認本會章程的各類企業或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其籍貫應為橫縣。個人會員指橫縣籍在廣東省、港澳台地區的政商界(熱心人仕)以及自願加入本會的個體工商戶、職業經理人、主要負責人等。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遵守國家法律。
(二)有營業執照或工作職務證明檔案,且籍貫為廣西橫縣,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營正當生意或從事正當職業,無不良公眾評價或加入商會有損商會形象的因素。
(四)既有團結互助精神,又講信譽商譽,認可本會以橫縣鄉情、橫縣鄉音作為交流文化。
(五)接受本會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對會員行為有輿論監督的特別權利:當會員出現惡意欺詐、嚴重損害組織內其他會員的利益或者發表惡意發表有悖商會精誠團結言論的,本會有權公開批評、在商會網站或會刊上公示,直至予以除名。
(六)按本會要求按時交納會務費用。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營業執照或工作職務證明檔案至本會或本會各地的聯絡機構。
(二)由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共同討論通過。
(三)由執行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公眾形象和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每年應當參加本會活動至少一次。
(七)本會為發展所需要所有會員收取會務費,按每年收取人民幣1200元的活動費用。執行委員會及理事會根據實際每年的開資情況對會務費進行調節。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本會會員退出商會後,如再次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向本會提交退會期間的《重新入會報告書》說明原因,由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全額補交退會期間的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糾正、教育;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產生、職權、選舉及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章程及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執行委員會及理事會為常務機構,執行委員會負責組織及落實本會的各項決議,理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監督處理本會所有違規違章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
(三)審議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修改章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表決。
(五)改選或者撤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本會執行委員會及理事會任期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經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到會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在網站、會刊上向會員公告;會員均對有損本會信譽及利益的行為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執行委員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
本會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機構所有職務、所有人員均為無薪酬職位,為本會工作屬於無薪酬義務勞動(專職秘書除外)。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行使監督職權,監督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具有對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在工作中是否按決議執行、是否符合章程進行監督,批評、糾正錯誤的權力。如執行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存在殉私舞弊或者損害商會利益、商會形象的行為,理事會有權動議召開常務會議提議罷免。
(二)行使表決權。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同執行委員會對常務會議議題行使表決權。
(三)會同執行委員會決定新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按章程規定決議對不符合條件的會員的除名。
(四)會同執行委員會籌備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其它常委會議。
(五)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機構成員的職責
(一)理事長職責:全面主持理事會的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職權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
(二)副理事長職責:接受理事長的領導和分工安排,受託或代理理事長委託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
(三)理事職責:協助理事長開展日常工作,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與理事會職權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職權
(一)會同理事會共同召集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具體的事項,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行使表決權。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同理事會對商會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三)對商會的具體的工作業務方向、年度活動計畫及會員活動方案等作出建議。
(四)會同理事會決定新申請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本會常務會議作出的決議事項。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機構成員的職責
(一)會長職責:全面主持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擬訂商會的總體運營方案以及規劃商會的發展目標方案;制訂年度的會員主題活動方案、企業會員互訪交流方案、年度高峰論壇方案並提交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討論;代表商會出席參加有關活動;代表商會簽署有關檔案、文書;根據工作需要對執行委員會的其他成員進行工作分工。
(二)常務副會長職責: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商會日常性工作,代理行使會長職責,接受會長的委派代表商會參加活動或代表商會開展慈善活動和公益活動。
(三)副會長職責:接受會長工作指導,協助常務副會長,秘書處開展商會日常性工作;接受會長指派代表商會參加活動或代表商會開展慈善公益活動。
(四)秘書長職責:全面主持協調商會的日常工作,會議通知、招集、組織等,各種信息的重要傳達、信函檔案往來;聯繫協調執行委員會與理事會及政府部門等;辦理會長、理事長委託的有關工作安排;協助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的等進行相關的日常性工作。(五)副秘書長職責:全面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辦理秘書長交辦的與商會有關的事項。
(六)秘書職責:執行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對本會所開展的各項活動的工作安排,及處理商會的日常事務。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心商會事業及公益慈善事業,品行端正,有樂於奉獻的精神,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事業上有所成就,具有一定的號召力,經濟實力,或屬於橫縣籍商界較有名望或影響力的人士。
(三)能積極主動地、自願地在職責範圍內履行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執行委員會作出的決議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會員對本會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應當授予相應榮譽稱號、榮譽證書。
第二十七條 本會無薪酬聘請有名望的、德高望重的、熱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的政商界名流擔任榮譽會長、顧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作為常設監督機構行使監督職權,下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執行委員員作為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具體執行事項,下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3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秘書若干人。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成員的罷免條件及程式
(一)主動提出辭職申請後經過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決議同意的,可以免去相關職務。
(二)受到刑事處分或嚴重損害本會集體利益或嚴重敗壞本會名聲的,可以免去相關職務。
(三)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成員連續三次拒不參加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召開的常務會議的。
(四)符合上述職務罷免條件的,由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2/3以上成員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在本會網站作出公示。
(五)理事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主動要求辭去職務或者自動退出本會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會議備案。
第五章 資產經營管理、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資產經營、財務管理事項凡涉及到作出決議事項的,以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2/3以上成員意見決定是否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及會員企業的捐款。
(二)接受社會或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利息、經營收入。
(四)會務費
(五)本會倡議的會員通過商會平台組織活動達成的經營創利後自願提取部分費用的捐贈。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只能支出於下列項目
(一)註冊登記費用及年審費用;
(二)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各項商會集體活動,考察公司及投資項目產生的會務費用(不含交通)及日常必須的辦公文具費用、通訊費用,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等。
(三)接待橫縣或南寧市政府代表團訪問商會發生的費用(須有訪問商會的書面公函,接持標準屆時由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三名及以上的成員決定)。
(四)維持本會正常運作的其他費用。
(五)會員代表代表或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決議通過的開展慈善公益事業發生的費用。
(六)其它執行委員會及理事會商議通過的關於商會的開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禁上支出於下列項目
(一)任何不是以商會形式的宴請接待,包括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機構人員及所有會員之間非會務的吃喝玩樂項目。
(二)主動接待宴請市、縣、鎮黨委、政府等領導,包括領導個人和領導團體;(誰接待誰負責費用,不能從商會經費中以任何名義支出)。
(三)變相為本會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成員、本會會員變相派發薪酬。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經營思路、遵循原則
(一)本會資產經營的思路:利用自有資本開展針對會員的小額信貸或進行金融產品投資,具體方案由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的有表決權的代表商議同意。
(二)本會資產經營必須遵循“保本保底”原則,本會當屆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成立後實際到位的資金作為原始資本金,只有原始資本金衍生的利息及利潤,方可用於開展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三)利用本會資產開展的任何融投資活動必須遵循保本保底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倡議及接受捐贈時,遵循自願原則,指明捐贈項目或對象的必須專款專用。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提出質詢意見的,由理事會及時如實答覆。捐贈人對自己的捐贈附帶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報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備案!是否接受附帶條件,應由理事會、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的有表決權的人贊成通過。捐贈的資產,無論多與少,本會均出具書面收據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發展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九條 財務管理制度
(一)本會理事會、執行委員會通過決議形式確定兩名財務負責人,設出納1名,設財務1名。財務負責人必須保證本會資產、資金的安全,確保會計資料有效、真實、準確、完整。
(二)財務負責人任期為一年,從每年度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決議要求財務負責人繼續連任的可以連任。
(三)財務負責人任期未滿中途離職或被停止職務時應進行交接和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在本會的網站公示。
(四)本會的內部財務審計是指理事會、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與帳目稽查,確認帳目帳數收支無誤並符合章程規定後簽名確認。
(五)商會資產、資金每年的8月30日前作例行的內部財務審計。
(六)商會經費支出前,先由秘書長或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向會長及理事長提出,會長、理事長同意,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簽名方能確認款項支出及報銷。根據實際情況,簽批程式可以以傳真件簽署,也可以採取網上審批方式。採取網上審批方式審批的,應該在審批通過之日起180天內履行書面審批的手續以完善財務資料。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在商會內部刊物或商會網站上公布。本會換屆選舉前必須進行內部財務審計並在本會網站上作公布。
第六章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外的議事規則
第四十一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應當召開確定議題的常務會議,相關機構人員應當參加:
(一)會長、理事長、秘書長任何一人作出召開常務會的提議。
(二)理事會或執行委員會任何一機構作出召開常務會的提議。
第四十二條 常務會議的會議內容應當形成書面會議紀要,作出決議的,應當形成書面決議。
第四十三條 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召開常務會議並作出的決議,視同本會的決議,交執行委員會執行。
第七章 本會章程及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是本會一切行為的準則,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會員的行為不可逾越於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表決通過後生效,並在會員代表大會通報。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審議通報後實施執行。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終止本會或註銷本會的,由會員代表大會與會的三分之二人員以上決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終止本會的,由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動。並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註冊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註冊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按照本會成立旨宗目的,開展與本會宗旨目的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免責條款
1:商會不屬於企業性質的商業經營實體,對會員不具有商業管理及獎罰許可權。商會組織考察或進行投資項目推薦,以及會員之間涉及經濟往來、商業合作等商業活動,會員應具有自我判斷,自我分析,自我保護,自我擔責的能力。由以上活動發生的各種爭議,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解決。
2:會員、非會員基於商會平台所獲投資項目、經營信息等,均不得用於非法用途,如因此達成投資、合作意向,應自行評估其中的前景和風險,利益歸投資人、合作者享有,風險也由投資人、合作者承擔,商會對此不享有任何權利,也不承擔任何義務。
3: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爭議的,會員不能在隨後的仲裁、訴訟活動中,將商會作為主體提起仲裁或進行訴訟,也不能將商會作為執行主體而對商會財產予以申請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成立大會與會的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