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組建和運行管理,進一步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發揮其在自主創新及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的作用,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精神,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組建工程中心應符合廣東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科技發展規劃。
第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負責指導工程中心的組建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質、目的、任務
第四條 工程中心是指依託於行業、領域具有綜合優勢的單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有一支高素質的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試驗的專業科技隊伍,有穩定的經費來源,並能提供多種綜合性技術服務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條 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動企業及行業的科技進步,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促進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結合,加速高新技術向傳統產業滲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水平,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在工藝、裝備、測試、標準及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薄弱環節;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逐步形成產業技術自主創新體系,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實施專利、人才、技術標準戰略,提高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
第六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 參與企業發展規劃的制定,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二 根據經濟建設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加強產學研合作,強化創新與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為企業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裝備,不斷推出符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
三 積極為行業服務,承擔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並為其成果推廣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 參與引進技術和重大裝備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提高企業和行業的技術、裝備水平。
五 培養、聚集一批高層次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六 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領域的技術發展。
第三章 組建申請與審批程式
第七條 申請建立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廣東省內註冊登記的獨立企業法人,且研究開發機構設在廣東省境內。
二 單位管理層創新意識強,重視科研開發工作。
三 已組建市級工程中心,並正常運行。
四 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籌措資金能力和良好信譽,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可以落實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年產值規模在1億元以上,前兩年平均年研究開發經費不低於企業年銷售收入的4%,或不少於1000萬元。批准組建後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經費不低於上年銷售收入的5%,或不少於1000萬元。
五 科研技術水平在行業、領域中領先,具有研究開發所需的技術設備,擁有研究開發水平高、管理能力強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不少於30人的產業化實踐經驗豐富的研究開發團隊;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六 與科技界、產業界有緊密的聯繫,有產學研合作的基礎。
七 工程中心組建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八條 工程中心申報常年受理,成熟一個論證一個,分批審理組建。
第九條 工程中心的組建申請與審批程式:
一 申請單位填寫《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經由所在地級以上市科技局、發展改革局(委)、經貿局(委)或省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省科技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審核並擬定待論證工程中心名單。
二 待論證的申請單位向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和經貿委提交《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 省科技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組織專家對《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通過論證的,根據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報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備案,作為工程中心驗收的依據。
四 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根據專家論證意見聯合發文批覆組建,並授予工程中心銘牌。
五 獲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當年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計畫。獲省財政安排工程中心建設引導經費的,工程中心依託單位應向省科技廳報送《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條 工程中心項目建設期一般為2~3年,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中心可申請驗收。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以企業投入為主,省財政對工程中心給予引導經費支持,省財政投入的經費主要用於購置研究開發所需的儀器、設備及技術軟體,不作為課題研究經費及日常運行經費。鼓勵地方政府對省級工程中心給予配套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建設實行主任負責制,全面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工作。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在建設過程中,如發現與原計畫有重大偏離,經過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重新組織專家論證後,調整建設計畫或撤銷原立項。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建成後,由省科技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按《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檢查評議和驗收,簽定了《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的納入省科技計畫管理。
第十五條 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工程中心,經申請同意,可給予不超過1年的建設延長期,期滿後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撤銷其工程中心資格。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在建設期內被撤銷資格的,一個月內摘除工程中心銘牌,獲省財政工程中心建設引導經費支持的,依託單位須退還省財政投入經費。償還的經費繼續用於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設。
第五章 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應按照科學、民主、高效的原則,引入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建立富有活力的內部管理機制。
工程中心組織架構的重大調整及中心負責人發生變更,應及時報告屬地管理的市科技局、發展改革局(委)和經貿局(委)備案。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原則上要充分利用依託單位和成員單位現有基礎和條件。依託單位要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財、物保障條件,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設經費,並負責工程中心組建計畫的實施。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
第六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研究有關工程中心發展的重大問題;審批工程中心組建;組織工程中心驗收及考核。省科技廳負責工程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實行屬地管理,地級以上市科技局會同發展改革局(委)、經貿局(委)根據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每年須按要求履行有關統計義務,每年1月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每兩年一次會同專家,聯合對已建成的工程中心運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考核評議。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工程中心給予滾動支持;對考核評議不合格的,責成其整改。對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工程中心資格。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的合併、更名、撤銷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粵科字〔1998〕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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