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業產品質量管理獎懲補充規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工業產品質量管理,調動企業廠長(經理)的積極性,根據粵府<1987>120號檔案精神,結合當前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對產品獲國家級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的廠長(經理),按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產品獲國家金質獎或金杯獎的,當年另給廠長(經理)一千元獎金,給副廠長(副經理)八百元獎金;

(二)產品獲國家銀質獎或銀杯獎的,當年另給廠長(經理)八百元獎金,給副廠長(副經理)六百元獎金;

(三)產品獲國家優質產品稱號期滿複查合格仍保持稱號的,給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分別晉升工資一級,不占當年職工調升工資指標。

第三條 對企業獲國家、部、省質量管理獎稱號的廠長(經理),按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企業獲國家質量管理獎的,當年另給廠長(經理)一千元獎金,給副廠長(副經理)八百元獎金;

(二)企業獲部、省質量管理獎的,當年另給廠長(經理)八百元獎金,給副廠長(副經理)六百元獎金;

(三)企業獲國家質量管理獎稱號期滿複查合格的,給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分別晉升一級工資,不占當年職工調升工資指標。企業獲部、省質量管理獎期滿複查合格的,給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第四條 企業獲國家一級計量合格的,當年另獎給廠長(經理)獎金八百元,獎給副廠長(副經理)獎金六百元。

第五條 本補充規定第二、三、四條所列各項獎金、晉升工資和浮動升級工資在本企業利潤留成中解決。

第六條 同一企業在當年同時獲兩級獎(如省質量管理獎和國家質量管理獎)以上的,按最高級獎進行獎勵,不得重獎。

第七條 獲本補充規定第二、第三各種稱號的企業,經國家、部或省統一抽查複查不合格並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追還獲獎時發給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的獎金。對因質量問題被國家撤銷國家優質產品和國家質量管理獎企業稱號的企業的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取消獲獎時晉升、向上浮動的工資。獲國家一級計量合格的企業期滿複查不合格的,追還合格時發給的獎金。

第八條 第七條規定的對企業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的處罰由省標準計量局負責執行,所追還的款項作為省表彰質量管理好的企業的獎勵基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省經委統一安排,該項基金的收支使用接受省財政廳檢查監督。

第九條 在我省範圍內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工業產品質量管理獎懲,可參照本補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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