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鎮解困房建設管理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城鎮解困房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粵府[1994]10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城鎮解困房建設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廣東省城鎮解困房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改善居住條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解困房,是指市、縣人民政府為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住房而建設的住宅。

低收入住房困難戶,是批經濟收入低於當地平均水平而且人均居住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戶。

經濟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制定解困房建設規劃,多渠道籌集建房資金,保障規劃的實施。

第四條 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解困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解困房的建設工作。

第五條 解困房售價的構成:

(一)征地拆遷補償費、地價款和占用土地應繳納的有關稅費;

(二)規劃勘測設計費;

(三)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配套費;

(四)建築安裝工程費;

(五)貸款利息;

(六)5%以下的利潤。

具體售價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報同報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給予減免地價款和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配套費等有關費用。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住戶,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購買解困房的書面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登記造冊,並予以公告。

第七條 解困房的分配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優先照顧科技人員、教師和離退休職工。具體分配方案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詢公眾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八條 解困房建設項目經計畫部門立項後,由土地管理部門提供建設用地。每年安排的土地面積應不少於當年計畫建設解困房建築面積的60%。

第九條 解困房按下列標準建設:

(一)一房一廳的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

(二)二房一廳的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三)三房一廳的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5平方米;

二房一廳的房型,不少於總建房套數的60%。

解困房的內牆和室內裝修,可由住戶自行安排。

第十條 解困房的建設,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託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並簽訂契約,實行契約管理。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交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出售和組織售後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解困房的資金可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從本級財政留成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貸出不少於20%的資金;

(二)從政府住房基金中貸款;

(三)收取預售款;

(四)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解困房的資金,應按專項基金的規定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購買解困房,可以採取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的辦法。

購買解困房以戶為單位,每戶只能購買一次。

第十四條 購買的解困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或贈與。確需轉讓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已使用年限折價收購。

5年後需轉讓房屋的,應按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五條 住戶採取欺騙手段購買解困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房屋,並處以該房購買價50%以上至100%以下的罰款。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與住戶串通作假購買解困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房屋,對住戶處以該房購買價50%以上至100%以下的罰款;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該房購買價50%以上至100%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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