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土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國土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國土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國土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粵府辦〔1995〕29號)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廣東省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發〔1994〕11號),保留省國土廳(掛廣東省測繪局牌子)。

一、職能轉變

在國土管理方面,要加強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管理,最佳化配置,合理利用;要加強土地利用的巨觀調控和對土地市場監督管理,促使土地資產增值;要加強執法監督,制止亂占濫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在測繪管理方面,加強測繪的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組織好我省的基礎測繪工作;加強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測繪標準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將土地資源詳查成果成圖的檢查驗收、土地價格評估的具體業務、測繪產品質量的評定、仲裁檢驗等技術性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諮詢工作轉由事業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國土廳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國土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省有關法規、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國土資源的調查、區劃、評價分析;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國土整治、開發、保護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計畫;統籌協調國土整治的活動。

(三)統一管理土地和城鄉地政,負責土地徵用、劃撥、出讓工作。承辦由省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建設用地計畫和用地定額指標,並負責實施。

(四)負責對土地市場的監督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市場管理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的權屬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查辦違法用地和非法交易案件;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統一管理城鄉地籍,負責土地調查、權屬確認、登記、發證、統計和定級工作;調處土地糾紛;協助民政部門調處行政界線爭議和勘定行政界線;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定級、估價標準,組織地價評估和實施地價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

(六)研究制訂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制訂測繪技術標準,管理測繪標準化工作;審核和發布重要地理測繪數據。

(七)管理測繪行業和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和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以及測繪任務登記工作;指導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管理和規範測繪市場,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國土、測繪方面的科學技術、信息系統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土地和測繪管理幹部培訓。

(九)負責地名標準化管理,按國家規定程式辦理地名命名、更名審批事宜。

(十)負責有關國土、測繪方面的外事活動。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土廳設1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的政務工作;起草或審核廳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重要檔案;負責廳機關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機要檔案、信訪、調研、綜合信息、新聞報導、財務、房產管理、計畫生育、外事接待等行政事務以及史志編寫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草擬國土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國土管理行政案件的複議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負責綜合統計工作;匯總編報年度綜合計畫、經費收支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檢查、監督、落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計畫和基金投放計畫及使用方案;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廳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

(四)規劃處

擬訂中長期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後備資源和荒廢土地開發墾復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措施;參與重大整治項目的規劃論證和後效預測。

(五)建設用地處

審核和管理城鄉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國有土地出讓及其他形式的權屬轉移;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和可行性論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建設用地有關計畫;實施法律規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和閒置地的管理工作。

(六)地籍處(掛省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

負責土地資源及其權屬調查、土地等級估價、土地登記及地籍檔案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資質審查;裁決地價糾紛和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案件。

(七)土地監督檢察處

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查處違法用地案件和土地侵權案件,協助司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況。

(八)地產市場管理處

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及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地產市場及其交易行為;負責行政劃撥土地和集體非農用地使用及其流轉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土地轉讓、出租、抵押中地價、土地增值額的審核工作。

(九)測繪地名管理處(掛省地名辦公室牌子)

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質;仲裁測繪糾紛;協助民政部門勘定行政界線;負責地圖編制出版的著作權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組織地名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統計和保管地名檔案資料;辦理地名命名、更名審批事宜和省內重要地名的標準化工作。

(十)國土測繪處

擬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規劃、年度計畫;審定專業技術設計;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程和技術標準,編寫綜合性技術總結;負責航空攝影與遙感的統一管理;對廳屬測繪生產單位進行業務技術管理。

(十一)科技教育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測繪科技、教育和國土、測繪信息系統的發展規劃;協調重大科技攻關項目;負責科技成果的申報及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負責國土管理的宣傳教育,指導幹部專業培訓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保險、保衛、培訓以及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十三)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

主管廳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務、政治思想教育、共青團和工會工作;指導本系統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十四)監察室(與紀檢組、審計室合署)

負責廳機關及指導所屬單位的監察、紀檢工作,以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土廳機關行政編制12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正副處長34名。

為老幹部服務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後勤服務機構和編制

設立國土廳機關服務中心,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按機關行政編制15%核定事業編制19名。

六、理順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一)與民政廳的關係

國土廳負責地名標準化管理,組織地名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統計和保管地名檔案資料,辦理地名命名、更名事宜。民政廳參與地名調查和地名標準化工作,承辦行政區劃名稱命名和更名事宜。

(二)與海洋與水產廳的關係

潮間帶在圍墾前屬海域範疇時,由海洋與水產廳管理;潮間帶在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國土廳管理;能否圍墾或利用潮間帶從事非種養業建設,由國土部門會同海洋與水產、水利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由政府裁定。

(三)與計委的關係

國土廳主要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及組織國土資源綜合考察,為計委編制國民經濟中長期計畫提供依據。計委主要負責制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有關內容的方針政策,綜合平衡和協調土地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畫,並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

(四)與農辦、農業廳、水利廳的關係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確認及農用地轉為非農用途的徵用、報批手續及其後續管理由國土部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承包土地轉包和農業承包契約的轉讓等的指導、監督由農辦負責;有關農田保護區的工作,由國土廳、農辦、農業廳依法共同負責。灘涂開發利用的總體規劃由國土廳負責,水利廳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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