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立即停止向計畫內“農轉非”人員收取城鎮增容、集資等費用的通知

(粵府[1994]14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1992年,省人民政府適當調整和放寬了小城鎮戶口遷移政策,允許對符合小城鎮戶口遷移條件的人員收取適當的城鎮增容費。從執行情況看,這項政策對推動我省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促進小城鎮發展和建設,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也發現不少市、縣在貫徹執行時,擅自擴大實施範圍和收費對象,甚至對國家和省計畫內的“農轉非”人員也收取城鎮增容費、集資費等費用,嚴重違反了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干擾了國家“農轉非”政策的落實,在民眾中造成不好的影響。為堅決制止這種錯誤做法,切實維護國家政策法令的嚴肅性,特通知如下:

一、從1995年1月1日起,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轉非政策規定,屬國家和省下達的計畫內“農轉非”人員,除必要的工本費、手續費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城鎮增容費等任何費用(包括糧食風險基金)。

二、對計畫內“農轉非”人員,各級戶口審核、入戶登記機關和糧食部門,一律憑省統一印發的廣東省“農轉非”計畫指標卡辦理戶口和糧食手續。

三、為了嚴格控制廣州、深圳二個特大城市人口機械增長,在未制定出新的控制管理辦法之前,計畫內“農轉非”人員按現行收費辦法暫時不變。

四、辦理其他戶口遷移收費,各市目前可暫按本市現行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管理制度,規定用途和範圍,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指定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這項工作。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向計畫內“農轉非”人員收取城鎮增容費等費用,引起民眾上訪、鬧事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主要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並嚴肅處理。

本規定的執行情況請各市於1995年3月底前書面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計委、公安廳、糧食管理儲備局、監察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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