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管理意見的通知

(1995年7月10日粵府〔1995〕5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門關於加強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5〕12號)日前已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各市的糧油收購工作實行市長負責制。各級財政的專項補貼及銀行的收購貸款不得擠占、挪用,凡財政補貼不及時到位,或發生擠占挪用收購資金的,追究市長的責任。對1992年糧食年度以來新增的糧食財務掛帳,按照在3年內消化解決的目標,從今年起,省政府要與各市政府簽定消化老掛帳責任書,明確責任,加大消化力度。

二、糧油收購資金的清理工作按粵府明電(1995)8號通知進行。1992年糧食年度以來新增糧食財務掛帳情況和1994年糧食年度末各部門擠占挪用糧油收購資金的清理情況及處理結果,各市於8月底前報省貿易委、財政廳、人民銀行、糧食管理儲備局,由省貿易委綜合報省政府。

三、去年各地銀行為各級財政墊付的價外補貼款和欠撥糧食政策性補貼款,地方財政要限期歸還,如不按期歸還,由省財政按財政部扣款數額在對各市財政返還款中扣還。今後如果地方財政再發生新的政策性欠撥款,由省財政廳在次年按財政部扣款數額在省對市的財政返還款中扣回。

四、各級人民銀行分支行要加強對糧油收購資金的協調監督作用,要由一名行領導負責,督促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做好糧油收購資金管理,保證收購資金及時供應。具體事宜請省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布置落實。

五、各級糧油收購部門要加強收購資金的管理,必須在農業發展銀行或其指定銀行開設糧油收購資金貸款專戶,禁止以任何形式占用收購資金,已占用的要及時清理回收,確保收購資金全部用於糧油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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