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0年五月二日)
為了保證鐵路行車安全、暢通,妥善處理鐵路路外傷亡事故,根據國務院轉發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重新修訂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擬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各級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應經常對鐵路沿線人民民眾進行愛路護路和鐵路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組織路社聯防,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路外傷亡事故發生。
第二條 維護鐵路秩序人人有責。由於火車行駛速度高,制動距離長,很難立即停車避讓,因此,要求鐵路沿線人民民眾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行人在鐵路基上、橋樑上、隧道里行走、乘涼、坐臥鋼軌;
2.嚴禁行人在火車站內和區間內(兩個車站之間)鐵路上逗留、遊逛、揀拾煤渣雜物和在站場內穿越;
3.嚴禁鑽車、扒車、跳車和無票乘車;
4.嚴禁在鐵路路基兩側入牧牲畜和在鐵路路基上、月台上打曬農作物;
5.鐵路道口發出關閘信號後,嚴禁一切車輛拖拉機和行人搶越鐵路道口或侵入鐵路界;
6.盲、聾人,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的老、殘和精神病患者,在橫越鐵路道口(人行通道)時,要有人護送。
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鐵路路外傷亡事故者,責任由肇事者本人、家屬(護送人)或所屬單位負責。由此造成鐵路的損失,要追究肇事者所屬單位的責任,並嚴肅處理。
第三條 各種機動車輛通過道口時,必須“一慢、二看、三通過”,行車要減速(在二十公里以下速度),不準冒險搶越。車輛及行人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必須確認沒有火車駛來才能通過。道口寬度在二點五米以上者為行人、車輛通過道口。道口小於二點五米的人行通道,都要由鐵路部門會同地方交通部門共同設定“禁止車輛通行”標誌,不準機動車輛通過。任何單位都不得在鐵路上隨意鋪設道口,違者要追究責任並嚴肅處理。
各種車輛和行人通過有人看守的道口時,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不準搶越和鑽桿,違者造成事故的,由肇事者負責。
第四條 鐵路部門要教育鐵路職工堅守崗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努力防止傷亡事故。凡由於鐵路職工失職或防護設施不全而造成鐵路路外傷亡事故的,由鐵路部門負責,對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第五條 發生路外傷亡事故後,對傷亡者處理,按國務院國發〔1979〕178號檔案規定執行。補充規定如下:
1.要迅速將傷者送就近醫院搶救,各地醫院要本著“救死扶傷”的精神,積極搶救治療。屬於傷者本人責任的,所有醫療費、住院期間一伙食費、由傷者本人負責。傷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護理的,由傷者家屬或所屬單位派人護理。傷者住院期間如確無糧票來源或來源不足時,由鐵路公安部門證明,醫院辦理請領手續,由當地糧食部門解決。
2.死者屍體未經檢驗認領前,由鐵路公安部門與當地聯繫找人看守,看守費用如事故責任在死者方面則由死者家屬或責任者所屬單位支付,責任未定時先由鐵路部門墊付。屍體經鐵路公安部門檢驗後,通知其家屬或單位認領處理。
3.屍體要及時火化或處理。最多只保留三至五天(是指有條件防腐的地方而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處理。對拖延不處理者,鐵路公安部門有權強行火化或埋葬。費用由責任者家屬或所屬單位支付。如未確定責任時,暫由鐵路部門墊付。
4.對無人認領的屍體,由鐵路公安部門負責拍照,做好調查記錄,由鐵路公安部門處理,費用由鐵路部門負擔。
5.對死、傷者有自殺、他殺疑狀時,由事故調查委員會責成鐵路公安部門與當地公安部門共同調查處理。如系自殺、他殺者,鐵路部門不負擔任何費用。
6.鐵路路外傷亡事故發生後,要立即組成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處理。一般事故五日內,性質嚴重的多人傷亡事故(死亡、重傷五人以上)十日內,要妥善處理。
第六條 凡屬本人責任造成死亡或致殘者,其經濟條件如確有困難,可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178號檔案的規定,由鐵路部門給予一次性救濟費。其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從福利費或公益金中酌情給予補助,或申請社會救濟。
第七條 傷者治療後,經醫院會診鑑定可以出院的,應辦理出院手續。拒不出院的,由傷者單位負責領回,傷者單位拖延不領回時,由鐵路公安部門送回原單位,原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如系無家可歸、無依無靠、因傷致殘後生活不能自理者,出院後,農村社員由社、隊安置,城鎮人口由鐵路公安部門送交市鎮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安置。
第八條 對鐵路沿無人看守道口的護樁、警告標誌、信號設備,沿線人民公社、生產隊有責任保護。凡生的破壞、被資情況,由當地公安部門協助鐵路部門進行追究。
第九條 鐵路和地方公安部門對於盜竊鐵路器材,砍伐鐵路樹木,破壞鐵路設備者,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廢品收購等部門應拒絕收購鐵路器材,違者除責令無償退交鐵路部門外,並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這行。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委託廣州鐵路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