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新豐江水庫移民和粵北石灰岩地區外遷人口入戶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新豐江水庫移民和粵北石灰岩地區外遷人口入戶問題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發布,解決新豐江水庫移民。

(粵府辦(1998)7號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廣州、深圳、珠海、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東莞、中山、江門、佛山、茂名、肇慶、清遠、揭陽市人民政府,省計委、公安廳、電力局、扶貧辦:

近年,我省新豐江水庫庫區移民和粵北石灰岩地區缺乏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兩缺”人口,通過投親靠友或自找門路主要流動到廣州、深圳、珠海、韶關、東莞、惠州、肇慶、中山、江門、佛山等地從事農業生產或其他工作。這些人有的已辦理了戶口遷移手續,但仍有相當數量的人沒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這部分人,潛伏著不安定因素,隨時有倒流的可能,影響全省扶貧攻堅任務完成。解決新豐江水庫移民和粵北石灰岩地區外遷人口入戶問題,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快我省扶貧開發步伐所作出的重要決定,也是多年來扶貧攻堅工作的經驗總結。這不僅是經濟問題,而且是一個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問題。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省的決定上來,從幫助山區脫貧臻富、實現全社會共同富裕的大局出發,充分發揚社會主義協作精神,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為省分憂解難的行動,以積極主動態度,克服各種困難,儘快妥善解決移民入戶等問題,為已流動到富裕地區工作並符合本通知所列條件的“兩缺”人口辦理入戶手續,以徹底根除返貧現象。現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通知如下:

一、入戶對象界定。

(一)新豐江水庫移民中的“兩缺”人口,他們通過投親靠友或自找門路已居住外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戶口可遷入現居住地:

1.1997年4月1日前已舉家(父母、夫妻、子女)外遷,在現居住地居住滿3年,並解決了住房(其親友為其解決住房或自購、自建及租用房屋均可)、生活來源較穩定的。

2.在現居住地被人收養為子女,並按規定確立了正式收養關係的;或因婚姻關係男到女家落戶未解決戶口的。

(二)石灰岩地區外遷人口是指清遠、韶關兩市所屬樂昌、乳源、連州、連南、陽山、英德、清新7個縣(市)47個石灰岩鄉鎮內,列入省、市政府組織的“兩缺”人口異地安置計畫,於1997年4月1日以前,通過政府出面聯繫或投親靠友自找門路,舉家搬遷到外市從事代耕或從事二三產業的外遷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者應準予入戶:

1.與現居住地集體或農戶簽訂了代耕契約,並從事代耕滿5年的;或在當地已購買耕地的。

2.在現居住地已解決住房的(自購、自建或租用房屋均可)。

3.在現居住地,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的;1997年6月底前已落實計畫生育措施的。

二、外遷人口入戶性質問題。

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外遷人口入戶戶口可按城鎮居民戶口或農業人口處理。對接受地目前土地資源人均少於1畝水旱地的地方或外遷戶現居住在墟鎮、城鎮及從事二三產業的,按城鎮居民戶口入戶,其餘按農業人口入戶(代耕外遷戶提出需要辦理居民戶口的,可按居民戶口辦理)。

三、外遷戶購買耕地問題。

接受地(安置地)目前有耕地或荒坡地資源(人均不少於水旱地1畝或以上),應支持外遷戶購買部分耕地(含宅基地),以穩定外遷戶的基本生產和生活出路,外遷戶人均購買多少耕地,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購買耕地(含宅基地)補償費標準及經費來源,由雙方縣級人民政府本著“幫扶、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

四、遷出地審批程式。

(一)由遷出地市(縣、區)政府對符合外遷條件的人口進行登記造冊,逐級上報省電力局移民辦和省扶貧辦。

(二)由省電力局移民辦審核確認新豐江水庫移民“兩缺”人員身份;省扶貧辦審核確認粵北石灰岩地區異地安置的“兩缺”人口身份。並將外遷人口名冊,通知遷入地市縣人民政府,並抄送遷出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糧食部門。

(三)遷出地公安部門根據省電力局移民辦或省扶貧辦確認的名單和遷入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準予遷入的函,按戶口遷移的規定程式,為外遷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五、遷入地審批程式。

(一)對擬遷入本地的“兩缺”人口,按本通知規定的條件進行實地核定。由現居住地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居委會)和派出所進行初審,經市(縣、區)公安局覆核,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審核確認符合遷入條件者,應及時批准在居住地入戶並函告遷出地市(縣、區)人民政府。

六、戶口遷移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遷入地免收城市增容費和糧食風險基金。

七、各有關市要指定領導專門負責,加強組織協調。各級公安部門是外遷人口入戶的主管部門,省電力局移民辦、省扶貧辦及有關市移民辦、石灰岩地區人口遷移辦(或扶貧辦)要積極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外遷人口的戶口遷移工作。

八、各市市內跨縣安置的外遷人口入戶問題,由各市參照上述條件或自定條件,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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