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8]9號)
各市、縣、自治區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和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三款“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儘快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7]37號)精神,省人民政府指定人民醫院等38家醫院為醫學鑑定醫院(具體名單附後)。其中,精神病醫學鑑定工作由指定的精神病醫學鑑定醫院負責。當地沒有精神病醫學鑑定醫院的市,可將被鑑定人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醫學鑑定醫院進行鑑定。
附屬檔案: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學鑑定醫院名單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學鑑定醫院名單
一、綜合性醫學鑑定醫院
(一)省級醫學鑑定醫院
廣東省人民醫院、中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二)市級醫學鑑定醫院
廣州市: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
深圳市:深圳市人民醫院
珠海市:珠海市人民醫院
汕頭市:汕頭市中心醫院
韶關市:粵北人民醫院
河源市:河源市人民醫院
梅州市:梅州市人民醫院
惠州市:惠州市中心醫院
汕尾市:汕尾市人民醫院
東莞市:東莞市人民醫院
中山市:中山市人民醫院
江門市:江門市中心醫院
佛山市: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
陽江市:陽江市人民醫院
湛江市:廣東醫學院附屬醫院
茂名市:茂名市人民醫院
肇慶市:肇慶市第一人民醫院
清遠市:清遠市人民醫院
潮州市:潮州市中心醫院
揭陽市:揭陽市人民醫院
雲浮市:雲浮市人民醫院
二、精神病醫學鑑定醫院
(一)省級醫學鑑定醫院
中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廣東省精神衛生研究所
(二)市級醫學鑑定醫院
廣州市精神病醫院
深圳市康寧醫院
汕頭市第四人民醫院
韶關市粵北第三人民醫院
梅州市嘉康醫院
惠州市精神病醫院
東莞市新涌醫院
中山市埠湖醫院
江門市第三人民醫院
佛山市第三人民醫院
湛江市精神病醫院
茂名市秋林醫院
肇慶市第三人民醫院
潮州市紅山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