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與管理的意見

(1995年1月24日)

省人民政府:

為了落實《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方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對我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與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國有資產產權,是指國有資產終極所有權、國有資產出資者資本所有權及與其相關的財產權。產權界定,是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終極所有權、出資者資本所有權及與其相關的財產權的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範圍及管理許可權的一種法律行為。

二、企業應按規定組織清產核資工作,清查財產、清理債權債務、重估資產(其中涉及產權變動或需確定投資各方比例的,應按規定申辦資產評估)、界定產權、核定國有資產占有量和國有資本金,辦理產權登記。

三、企業中以下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一)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及資本公積金;

(二)國有全資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准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

(三)以國有全資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國有全資企業,其收益積累的淨資產;

(四)國有全資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五)實行承包經營的國有企業,除按承包契約兌現給職工和承包者的收入外,留利部分所形成的資產;

(六)實行租賃經營的國有企業,除國家有關法規和租賃契約規定應屬於承租者的資產以外的資產;

(七)非國有企業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屬於國有的資產。

企業中暫時無法界定合法所有者的資產,由企業設立專門帳戶反映,待確定產權歸屬後,再移交給合法所有者。

國有企業中的資產屬於其他合法所有者的,應將產權界定給其他合法所有者。

四、企業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確認,按如下原則進行:

(一)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直管的國有企業,以全部淨資產整體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其國有資產設定為國家資本,產權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

(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直管的國有企業以50%以下淨資產新設公司或參股投資於其他企業的,其資產設定為法人資本,產權由原企業持有;未進入新設公司的資產僅限於少量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經營性資產時,原企業應予撤銷,原企業進入新設公司的資產設定為國家資本,產權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對未進入新設公司的非經營性資產,其管理辦法另定。

原國有企業以分立形式新設兩個以上公司的,新公司的產權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原企業法人撤銷。

(三)國有企業集團公司投資設立的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其國有資產形成法人資本,產權繼續由該集團公司持有。

(四)對暫時無法確定投資主體的企業,其國有資產產權可暫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持有,並由政府委託經濟部門代管。待投資主體明確後,再授權該投資主體持有和管理。

(五)企業中原已實行股份制改組的企業,其國有股權及持股單位界定不規範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體改委及有關部門進行重新確認。

五、確立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各級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作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企業法人,在確立時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一)有一定數量的直屬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或集團成員企業,並與之有內在的經濟技術聯繫;(二)有較雄厚的資本規模和經濟實力;(三)有利於最佳化產業結構和資產配置,有利於跨地區、跨行業經營,有利於發展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

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即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確立方式,可以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將具備條件的專業經濟部門、行業性總公司中有關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職能分離出來,改組設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也可以授權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母公司經營國有資產;或扶持某些大型、特大型企業,使之發展成為投資控股公司。這些資產經營公司必須是國有獨資公司,要制訂公司章程,設立董事會。資產經營公司,要有競爭,不搞壟斷,要跨行業經營,不宜以行業為單位每個行業搞一個。

組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屬於從政府經濟部門改組的,由該部門提出申請;屬於由企業改組的,由該企業提出申請,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經濟部門和體改、財政、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取得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通過資產紐帶關係與所投資的生產經營企業發生聯繫,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對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產權履行以下管理職權:(一)委派國有產權代表參加公司股東會,代表國家按投資機構的決策意見行使表決權;(二)推薦董事、監事候選人,經法定程式進入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還可向董事會推薦經理人選;(三)按所持有的國有資產份額收取稅後利潤或股息紅利;(四)按國有資產投資預算,決定留在投資機構作為擴大再生產的國有產權收益的再投入;(五)依法轉讓所持有的國有資產產權;(六)在所參股的公司終止時,依法分得公司剩餘財產;(七)與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相關的其他職權。

除上述職權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對其全資擁有的國有獨資公司還一併行使如下職權:(一)依照《公司法》制訂或批准公司章程;(二)按照董事會任期委派或更換董事,並從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任免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的經理、副經理;(三)決定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產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國有企業(含企業集團公司)在作為投資主體對所投資的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職權時,按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職權規定執行。

七、建立健全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應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國有資產管理局,代表政府專門行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監督和管理國有資產並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體職能由政府通過其機構三定方案來確定。

八、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是資產授權和被授權的關係,不是行政隸屬關係。政府有關部門只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及其他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實施管理和監督,不再享有作為出資者的任何主管權利。

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及其他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對所投資企業具體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所有權,即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承擔責任。對所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其所占資本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九、確立企業法人財產制度(具體辦法另訂)。企業法人依法擁有企業的法人財產權,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由出資者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並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企業改組為公司,應按《公司法》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並依法行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確保法人財產權的有效實行。

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在組織開展清查財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及產權變動中,濫用職權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侵犯企業合法權利的,由同級政府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分別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企業弄虛作假、瞞報或少報資產的,不按規定進行清查財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及資產評估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對廠長經理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

 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協調會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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