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中國有企業歷史債務的處理意見

(1995年1月24日)

省人民政府:

為了促進我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方案》,對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中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歷史債務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企業的歷史債務要分清責任,統籌解決。對歷史債務負有經營責任的企業要通過深化改革,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償債能力;對因政策性因素以及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歷史債務,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幫助企業妥善解決。

二、企業的歷史債務原則上應在企業改組中予以解決。企業改組為公司、產權結構發生了變化的,對原企業的歷史債務區別不同情況,可採取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清產核資清理出來的公司改制以前發生的企業潛虧和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專項資產損失,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先沖銷企業公積金,不夠部分沖銷國有資本金。但應保證國有資本金數額不低於法定註冊資本金數額。

(二)改制以前發生的企業虧損掛帳,屬於財政應補未補的,原則上由同級財政部門在企業改組前補足,未能撥補的部分在企業改組時,經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先沖銷企業公積金,不夠部分沖銷國有資本金。

(三)由基本建設“撥改貸”投資所形成的債務,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可轉為國家投資,相應轉增國有資本金。

(四)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債務,經雙方出資者協商同意,可依法定程式將債權轉為股權。

(五)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前景較好但債務較重的企業在1994年1月1日前所欠稅款,在政策許可範圍內,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一次性將其調整為國家投資,並相應增加國有資本金。

(六)在搞好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通過轉讓企業部分資產回收資金,用以償還部分債務。

(七)在城市內的企業可進行易地改造,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出讓土地使用權或開發房地產所得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增值費,經有關部門批准,除按規定上交國家外,留給企業主要用於追加國有資本金,償還債務。

(八)在有條件的地區,債務較重的企業經債權人同意,可以試行債務的轉移和重組,將部分債務轉移給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相應增加企業占有的國有資本金。

三、企業改組後仍屬國有獨資公司和不改組為公司的企業,對原企業的歷史債務,沒有條件完全按上述辦法處理時,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1992年以前發生的政策性虧損中屬財政應補未補的部分,按企業隸屬關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在兩年內由同級財政分期撥補,或對企業所得稅採取“先征後退”辦法解決。

(二)企業虧損掛帳中屬於超計畫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的,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財務制度規定,由企業制定補虧計畫,在五年內用企業實現利潤彌補。

(三)對清產核資清理出來的1993年7月1日以前發生的企業潛虧和所認定的壞帳,報經同級財稅部門審核批准,在1995年底前攤入成本;處理上述壞帳形成的虧損,可在五年內用企業實現利潤彌補。

(四)銀行對扭虧有望、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在落實了扭虧措施後,應在信貸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在資金上予以積極支持。對政策性虧損占用的銀行貸款,銀行不按擠占挪用貸款加收利息。

(五)對承包尚未到期、債務較重的企業,在1995年底以前按現行所得稅法規規定的稅率向國家交納所得稅超過承包數額部分,由財政退還給企業用於歸還貸款。

(六)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社會效益較好,而企業利潤率低,用稅後利潤還債確有困難的企業,在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退還部分所得稅給企業用於歸還貸款。

(七)對部分還貸有困難的企業,經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可將企業應上交的稅後利潤用於歸還技改貸款。

(八)企業按本意見第二條仍無法沖銷的歷史債務,經銀行等部門審核批准,允許企業單獨掛帳停息。待企業經過重整獲利以後一併計還。

四、鼓勵和支持優勢企業兼併互補性強的困難企業。被兼併企業原享有的優惠政策經有關部門核准,由兼併企業繼續享受。

五、企業由於經營不善,虧損嚴重,達到資不抵債,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應按《破產法》依法破產。

六、在合理解決歷史債務後,要核實企業資本金,建立嚴格的資本金保值增值責任制度。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協調會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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